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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主题论坛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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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主题论坛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2021年5月23日,由《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主办的“个人信息保护主题论坛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法研讨会”在北京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京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上午场为个人信息保护主题论坛,下午场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一、开幕仪式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马怀德致辞。马怀德教授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其予以充分讨论具有必要性。马怀德教授倡导各位专家学者在会议中积极发表意见和分享观点,同时期待与会的专家学者能够对《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办刊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从而增强《行政法学研究》杂志引领学术创新、凝聚学界共识、促进立法实务的能力。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主持。首先,王青斌教授对与会嘉宾在百忙之中抽空参会表示了衷心感谢,说明了本次会议主题对于学术研究所具有的非凡意义。随后,王青斌教授表达了会议筹办的初心,并逐一介绍了与会嘉宾,再次表达了谢意。

二、个人信息保护主题论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主持论坛第一单元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做了题为《“告知—同意”规则的私法困境及其超越》的报告。
王锡锌教授首先指出告知同意规则的重要性;其次表明告知同意规则在逻辑上是想通过对个人进行赋权,但应当对该理论逻辑进行反思和改进;最后,通过公法的视角引入公法的路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机制当中,综合个人赋权与政府规制这两种路径更加充分的保护个人信息。

与谈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安表示,王锡锌教授将宪法秩序引入个人信息保护非常具有先导性;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也认为,自然人在一个系统当中不断和环境交互信息,很难说相应的必须赋予一个人对自己信息绝对的控制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做了题为《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结构、法律效果与中国化》的报告。
汪庆华教授在报告中具体阐述了数据携带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他认为仍需要建立一个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的体系,同时应当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时机,在数据可携权的基础上,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和平台治理,这将是更为契合中国现阶段发展现实的安排。

与谈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提出,应当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主体应是平台还是个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林鸿潮则认为,有必要对携带的信息做一个精密分割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争执信息”。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的是一种处理者的处理活动,在收集、使用、存储、加工到公开等一系列环节,设定规则和义务是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程琥副院长则表示,本议题中实际上存在三个失衡问题,即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失衡、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失衡以及监督和保护的失衡。

《中国法学》编审吴雷主持论坛第二单元研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做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路径:正当性证成与监管机制建构》的报告。

孔祥稳老师从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争论出发,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私法保护机制的局限和公法保护相对于私法个保法的一些优势,最后提出了关于行政监管和行政规制路径的具体建议。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张莉指出,可以深入挖掘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同时在宪法层面找寻充分理据;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静则提出,应当提高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水平,并且要加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


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汪厚冬做了题为《个人数据财产权化的美国法治经验及其启示》的报告
汪厚冬老师首先对美国经验进行充分归纳总结,从个人数据利用、个人数据财产的内涵等角度详尽介绍了美国个人数据财产权化的制度构建,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首先要关注数据交易安全,防止发生数据垄断行为;其次,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建立数据的流通、共享机制。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表示,个人信息全部的财产化会引发一些人格权约束的障碍,应当分类别予以讨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商研究》副编审谭冰霖则建议,应当从一般权利角度以及私法角度进一步论证将个人信息作为财产权保护的合法性。

复旦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蔡培如做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之辨:过程保护和结果保护》的报告。
蔡培如博士在报告中将个人信息保护的若干理念、近十几年整个研究进展以及诸多学者的理论观点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过程保护,一种是结果保护模式。具体来说,过程保护强调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绝对参与,而结果保护则是指由国家权力代替个人行使信息权利。她认为,整体立法思路应当是过程保护和结果保护交织的。任何一个模式并不具有主导性,到底主要采用哪一个模式的基调,则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确定。

与谈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金成波认为,上述模式是对公法私法保护基础的升华,同时表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定过程应当融入特别的价值以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萧力指出,通过从过程到结果保护的模式,可以实现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到分配正义,并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分配给不同主体;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讲师、《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王玎认为,过程保护和结果保护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立法来看,既有体现个人赋权的过程保护,也有体现政府规制的结果保护。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杨伟东认为,政治考量和经济考量存在必要性,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要回到制度本身,以制度为基础,同时回应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需求;于安教授提出,可能对个人信息带来阻碍最大的问题是平台,应当谨防平台的垄断性;李永军教授也认为,对于平台问题的治理要多从民法以外的视角来考量。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法研讨会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主持研讨会第一单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做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法解读》的报告。

杨合庆主任指出,2020年10月初,《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21年4月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公布。本法制定进入了一个加速阶段,这不仅于国家法治而言,于学术研究而言,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而言都至关重要。杨合庆主任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原则、思路、方式和路径等方面对立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解读,并从行政监管和立法经验等方面对草案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

与谈人于安教授认为,可以从权利属性的角度考虑提高立法的定位;秦前红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政府责任,从个人意义上来说,这种权利是一个可视的、可救济的权利。张新宝教授指出,不能用传统部门法的思维方式来考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应当从领域法视角来探讨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旭做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公法问题评析》的报告。
王旭教授首先提出对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解读,指出应当探讨个人信息权利和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区分;其次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在宪法上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最后还要厘清个人信息保护法到底预防的是一种国家权利的社会化还是要预防一种监控型国家的产生。

与谈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交大法学》责任编辑蒋红珍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应当在领域法的融合里面去寻求公私法自身的思路,共同促进领域法的发展。在自由讨论环节,张新宝教授根据草案第57条提出应当规范守门人的特别义务;于安教授则指出应当谨慎对待大数据处理问题以避免对人的个性造成的侵害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主持研讨会第二单元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刘艺做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类公益诉讼机制》的报告。

刘艺教授从草案的第69条出发,探讨该条文本身的背景梳理和实践取向以及价值的序位问题。刘艺教授提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提起诉讼,需要探讨诉讼的性质是民事一般诉讼还是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机制层面的考量,应当认为把草案第69条所规定的诉讼性质定性为民事公益诉讼。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曹鎏认为,研究领域法的问题要领会法法衔接问题,在草案中虽然引入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是对个人权益的救济尚待填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陈天昊指出,草案69条在场景之下规则是落后的,通过司法诉讼的方法可以填补救济空白,但该条仍缺乏具体的救济路径设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冲做了题为《动态数据与动态安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路》的报告。
于冲副教授首先由互联网安全问题引出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监管问题;其次阐述了侵害数据安全犯罪的迭代异化与刑法挑战,数据违法犯罪逐渐从个体行为转向企业行为,并再次探讨了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问题;最后介绍了欧盟和美国一些国家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进行立法精细化的建议。

与谈人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学习与实践》责任编辑杨瑜娴认为,个人信息可能不仅是一个法律,虽然必须要从立法的视角解决问题,但是其影响面非常广泛,涉及行政管理、社会学、经济学多个领域;《行政法学研究》责任编辑李程则指出,对于权益平衡问题应当进行更加充分的论证。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李润生做了题为《个人医疗信息的匿名化处理制度——兼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报告。

李润生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个人医疗信息利用的价值和目前所面临的障碍;其次阐释了匿名化可作为破解障碍的路径;再次,论证了作为个人医疗信息是否必要对匿名化制度做特殊设计和比较法上的方案;最后,介绍了我国可采取的方案。

与谈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宋烁表示,对匿名化处理的制度仍待商榷,同时表明对该制度是否会成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来规避义务和责任的工具持有疑问。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刘艺教授与孔祥稳老师分别就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问题展开对话,讨论了行政监管主体与公益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是否会发生身份冲突的问题。


四、闭幕式

在会议闭幕式上,王青斌教授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下法律所要面临的重要挑战,各位专家学者从法学角度对相关主题展开了广泛的沟通、交流和研讨,与会的专家为此次会议作了精心的准备,既有立意高远的宏观讨论,又有细致入微的具体分析,讨论的内容非常丰富,堪称一场学术盛宴。王青斌教授对与会的各位嘉宾对《行政法学研究》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本次研讨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和学术研究发挥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促进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召开本次主题论坛和立法研究会,旨在引发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深度思考和思维碰撞,希望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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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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