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学》2021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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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
【专论】
1.全球税收治理:一个概念的辨析
作者:余鹏峰(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一个相互依存和全球化的世界中,全球税收治理的逐步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全球税收治理概念源于全球税和国际税务组织的提议与探讨,在联合国发展筹资系列会议中得到传播与发展,并通过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同推动的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得到广泛使用。然而,由于科学严谨概念的缺乏,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全球税”治理、国际税收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Tax)、国际税收治理(International Tax Governance)以及全球税收治理(Global Tax Governance)等多种概念。在诸多表述中精准、合理地界定全球税收治理的内涵,不仅能够明确其与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秩序、国际税收治理、国际税收机制等相关概念的差异,而且还可以避免因模糊使用该概念而导致学术论述的混乱,从而提高相关研究成果的累积。只有在理论上明晰全球税收治理的基本内涵进而使之走向实践,它才能摆脱任人打扮的困局并迈向勃兴。
关键词:全球税收治理;国际税收治理;国际税收协调;税收主权;税收命运共同体
【名家论坛】
2.论司法裁判中后果主义的适用定位与论证路径
——以“冰面遛狗溺亡案”与“摘杨梅坠亡案”为例
作者:陈锐、王文玉(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冰面遛狗溺亡案”与“摘杨梅坠亡案”反映了法条主义和后果主义两种不同的裁判理念。法条主义一元论和后果主义首要论都是一种偏执一端的立场。将后果主义定位为补充性裁判思维是一种更加允执其中的方式:其一,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的司法需求,契合司法改革的目标;其二,能够弥合显性理论和隐性实践之间的错位;其三,避免片面看待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以及片面引入西方法学理论;其四,可以帮助我们走出混乱的后果主义裁判思维泥潭。通过以常识、常情、常理明立场;以同案同判助公正;以驳论和证立促服判;以体系化论证保融贯的方法论建构,能有效提升后果主义裁判思维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
关键词:后果主义;法条主义;裁判思维;补充性地位;论证路径
3.检察机关对错案洗冤的积极作用
作者: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近的诸多大案洗冤,离不开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导向,依法履行客观义务。然而,既有文献主要从公诉角度关注错案的致因,鲜有研究实证评估检察机关在错案纠正方面的实际功效。通过梳理144例死刑错案的洗冤历程,充分肯定了检察法治建设的成就,并凝练出检察机关维护无辜者权益的诸多表现。研究发现,检察机关在监所监督方面积极发现和调查错案,勇于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甚至在再审中明确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改判无罪。认识并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通过控申监督的及时帮助,有助于缓解洗冤压力。
关键词:检察监督;客观义务;检察改革;无辜者;死刑
4.企业名称“用语用字选择”的私法自治
——以《语言文字法》第14条之修正为例
作者:蒋大兴、唐夕雅(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法律合规总部)
内容提要:语言文字是社会的产物,其承载着不同的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国家和私主体都可通过语言文字规划以实现特定功能。我国《语言文字法》实施已逾十五年,其主要目的旨在确立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普通话和汉字的使用,确定语言的政治地位,形成良好的社会控制机制。然而,该法对企业名称用语用字的规范性要求,限制了语言文字经济功能的实现,应放松对企业名称用字的限制,扩张企业名称用语用字范围。例如,可通过对该法14条第(四)项的“企业”范围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赋予竞争性企业对其名称用语用字的自主权,将语言经济功能的实现划归私法自治,让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进行制约。同时,参考域外经验,还应允许企业字号使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特殊符号等,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字号的区分功能,而且有利于缓解字号资源紧张的状况。
关键词:语言文字;企业;名称;立法
【青年法学家】
5.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救济制度研究
作者:袁发强、黎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全救济的法律条文较为简略,存在保全异议和复议制度功能重叠、保全复议程序虚置、保全解除程序功能定位不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保全执行救济程序的缺失、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提起方式不明等问题。为了有效预防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发生,或是在保全错误发生后,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应当在修法时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进行完善:将异议作为初次救济方式,复议作为异议的后续救济方式;对复议程序进行调整,以实现复议程序的实质化;将保全解除程序功能定位为审查保全裁定作出后发生的事由的适法性;植入保全的执行救济制度;重视反诉在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中的适用。
关键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请求保全;保全异议;保全复议;救济制度
6.数字贸易规制的免责例外
作者:谭观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数字贸易规制具有多元目标,一国基于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隐私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对数字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需要从例外条款中寻求免责理由。与数字贸易规制有关的一般例外条款主要是GATS第14条,最相关的情形是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以及保护隐私例外,这些条款能为规制措施提供一定抗辩余地。网络安全可以构成安全例外中的国家安全,与数字贸易规制相关的安全例外条款是GATS第14条之二。根据GATS第14条之二第1款(b)项(i)目和(ii)目为网络安全措施抗辩的情形,仅限于与保护成员的军事设施或核设施免遭网络安全威胁有关的情况。与网络攻击最相关的安全例外条款是GATS第14条之二第1款(b)项(iii)目的“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安全例外条款能够为网络安全措施提供的抗辩非常有限。为协调数字贸易自由化和国家安全,各国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之外的途径来消解在网络安全治理中的分歧。
关键词:数字贸易;免责例外;WTO;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
7.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性社会治理
——以民法典中行政主体义务性规范为视角
作者:张国敏、郝培轩(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社会治理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共同参与。《民法典》中有多条规范涉及到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这是民法视角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社会治理活动的参与。其不仅是民法与行政法的立法衔接问题,也体现了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公法与私法呈现出融合性治理的态势。但公法与私法本身不因融合性社会治理模式而失去各自的边界融为一体,而是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不断探索其中的交叉地带,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主体;义务性规范;社会治理;融合
8.乡村振兴背景下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再认识
——基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民富村的调研
作者:王颖慧、谢尚果(广西民族大学)
内容提要:无讼法律文化是我国古代的主导法律文化,强调用内在伦理道德规范百姓行为、化解矛盾纠纷,使之不再诉讼。其思想根源是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主要方式是调解。通过对以民间调解闻名的民富村民间调解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从农民、村干部、基层法院视角对无讼法律文化影响下农民乐于用民间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原因进行自我阐释,可清晰地看到无讼法律文化的现代纹理。在现代社会,与封建社会不同的是,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存活空间”越来越小,无讼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相吻合,并且越来越呈现出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的趋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背景下,应尊重中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不断挖掘其中精华,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融入新时代法治价值理念,与基层司法并驾齐驱,共同发挥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助推乡村振兴。
关键词:无讼法律文化;民间调解;德治;法治;乡村振兴
【热点问题透视】
9.社区化精神健康治理的人权逻辑与立法应对
作者:张博源(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
内容提要:社区化照护是最有助于精神障碍者人权保障的成功模式。我国精神卫生法制亟待从“病人模式”向人权保障模式转型。立法应当强化精神障碍者的主体地位,完善其康复权、社会权以及参与权保障制度;探索构建更适宜精神障碍者回归社会的社区精神健康“服务共同体”,兼顾自由权与社会安全保障;完善多元参与精神健康共同治理的渠道、参与机制,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的增量供给。
关键词:精神健康;社区;公共治理;立法;人权
【博士生园地】
10.法律的道德影响:以《婚姻法解释(三)》为例
作者:闵奎元(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机构无时无刻不在实施改变我们的道德的行动。任何法律决定都无疑影响了我们道德境况,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使我们很难像过去那样做出道德决定。由于对婚姻内部动机结构的重要误解,《婚姻法解释(三)》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婚姻这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产生了事与愿违的影响:一是坚持形式平等而忽略了婚姻家庭分工的事实;二是致力于离婚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分割;三是忽略了离婚规制对进入和维持婚姻行为回溯性的导向作用,因为鼓励在离婚中的人身和财产分割会激励人们在进入和维持婚姻时就对人身和财产做分离;四是未加辩护地使婚姻家庭法财产方面从属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从而撕裂作为一项特殊社会制度的婚姻。这一法律施加重要道德影响的事例提醒我们,紧要的问题不是去争议法律是否应与道德分离,而是去探究法律如何实际影响了道德。我们应更为审慎和全面地考虑立法、解释和适用中可能的道德影响。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与道德;夫妻财产制度;婚姻道德;道德影响
【司法实践】
11.论批捕权转隶法院
作者:陈海平(华东政法大学、兰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院拥有批捕权,源于法治先贤们对批捕制度的“误解”、与苏联司法体制相一致的“巧合”;检察批捕模式,经受了法学理论界长期、普遍的质疑,批捕权转隶法院的共识正在形成。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加速了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改革,批捕权转隶法院正当其时,是落实“审判中心化”、批捕权“司法化”、消解逮捕异化、接轨国际惯例的需要。批捕权转隶法院,不会面临宪法障碍,不会弱化检察监督,也不会加重法院负担。批捕权转隶法院需要多重制度建构:以中级法院为单元,建立两级“双轨制”法庭;侦查机关申请,属地法院管辖;限缩刑事拘留、逮捕审查期限,通过听审作出裁决;拓展律师参与空间,强化逮捕审查辩护保障。
关键词:逮捕;批捕;检察院;法院;司法审查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 “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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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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