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 破产等于不还钱吗?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称,深圳中院于7月16日依照第119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吗?专家认为,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是个人破产条例的核心,此次个人破产案是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今年35岁的梁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后因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申报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某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梁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某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某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尤其是重整、和解等方式,实际上能够预防真正的破产,避免债务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曹启选说。
破产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已超过600件,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从条例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说,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徐阳光表示,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具有示范意义,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破产不等于赖账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事实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望规避这些风险。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此案为例,由于他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明确缺乏或者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就会倾向于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当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项规定、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个人破产程序会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详细调查比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只会更加透明,想要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转移财产逃废债是打错了算盘。”徐阳光说。
(2021)粤03破230号(个1)
案件类型:个人破产重整
法宝引证码:CLI.C.322227116
裁判结果: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梁某锦申请破产重整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230号(个1)之二
申请人:梁某锦,男,汉族。
2021年5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梁某锦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梁某锦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6月22日,本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7月2日,梁某锦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梁某锦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二)债务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梁某锦及配偶的现有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普通债权人按其所持有的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受偿;(三)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扣除豁免财产清单中所列的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发生劳动报酬迟延支付等特殊情况可予以相应延迟;(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执行完毕。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另,本院于2021年7月2日裁定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10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564216.91元。
2021年6月22日,梁某锦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8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9家债权人人数的88.89%;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8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514672.36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564216.91元的91.22%。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本院认为,梁某锦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梁某锦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梁某锦重整计划;
二、终结梁某锦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龙光伟
审判员 曹启选
审判员 岳燕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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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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