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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深圳争饮头啖汤 | 营商环境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也强调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有关内容。
地方先行,深圳破冰
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广泛征求意见。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首个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深圳饮了头啖汤。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不少人担心,有债务人会采用欺诈方式申请个人破产,从而逃避债务履行。针对以上担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强调:“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根据官方给出的说明,《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避免恶意逃避债务规定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相关行为限制以及权利恢复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根据破产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
附征求意见全文: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DL.1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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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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