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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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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专栏】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道德底蕴赵传海(1)2.习近平“目标法治论”中的法治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徐祥民、王斐(9)【法治中国】3.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顾敏康、白银(20)4.乡镇行政执法改革的功能模式与配套机制江国华、姜梦婷(31)5.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内在体系的建构李建伟、张子昕(42)6.《民法典》规范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局限及克服吕靖文(53)【民生法学】7.论“以房养老”中的老年人保护——以反向抵押为切入袁昊(62)8.算法雇佣决策下隐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汤晓莹(75)9.网络直播营销主播的广告法责任结构困境与出路韩新远(85)【部门法学】10.论广播组织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反思朱开鑫、田小军(97)11.公司法改革背景下股权共有的制度逻辑及其规范构造姜大伟(106)12.论中途加入型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基于结果二分说的分析刘润泽(115)13.论功能重塑视角下的“非法占有目的”徐威(125)14.输配电网契约式监管制度研究张栋(137)【法治文化】15法律职业伦理:历史、价值与挑战苏新建(147)16.“法语”“信行”:我国传统司法治理“无讼”理念之实践意蕴邱玉强(155)

【习近平法治思想专栏】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道德底蕴


作者:赵传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语境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具有深厚的道德底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道德底蕴,集中体现在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队伍,营造崇德向善的法治环境等系列重大论断上。实施良法善治,弘扬美德义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神髓。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应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底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道德底蕴


2.习近平“目标法治论”中的法治人才培养理论研究


作者:徐祥民、王斐(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不同于“治理方式法治论”的“目标法治论”。以“建设”为品格特征的习近平“目标法治论”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出“法治人才培养重要性思想”。这一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目标法治论”中的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重大理论创新,也是中国法治体系建设不可缺少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按满足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制订或调整“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包括调整专业设置,优化教学方案,充实教学资源等。“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落实措施包括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优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等。


关键词: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人才培养;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学教育


【法治中国】


3.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顾敏康、白银(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为了精准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避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被滥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散见于地方“食品黑名单”和“食品药品黑名单”法规规章中。这些认定标准存在着内容模糊、标准不一,缺乏信用关联性和损害结果预防性等不足。对此,我国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以确保各地间对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互认共享;严格控制认定标准的失信“严重”程度,以符合失信惩戒的比例原则;重点突出认定标准的基础失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主观因素,以便及时止损和预防新的失信行为发生;具体列举与食品和信用密切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以满足食品安全领域的领域需要,符合失信惩戒相关因素原则。


关键词:食品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4.乡镇行政执法改革的功能模式与配套机制


作者:江国华、姜梦婷(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价值层面考量,乡镇行政执法改革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基层治理精细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从实践层面考量,目前乡镇行政执法改革的功能模式主要有“权责清单+联合执法”模式、“专业执法+综合执法”模式、全面“综合执法”模式三种基本型态,存在乡镇行政执法改革理念滞后、乡镇行政执法权责划分不清、乡镇行政执法人才队伍薄弱、乡镇行政执法区域协同不足等问题。从进路层面考量,乡镇行政执法改革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可以尝试从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改革理念转型机制、完善乡镇行政执法法制保障机制、健全乡镇行政执法社会参与机制、构建乡镇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四个面向实现突破。


关键词:乡镇行政执法改革;基层治理;三治融合;社会参与;区域协同执法


5.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内在体系的建构


作者:李建伟、张子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体系思维之下的法秩序中存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分野。内在体系具有为外在体系提供证立和解释的功能。但民法典颁布后商法内在体系的缺失导致民事审判思维对商事裁判领域的入侵。商法的独特性在民商形式合一的立法背景下应该得到充分关注,商法有必要构建具备其自身特色的内在体系以彰显独特价值。基于民法典内在体系外显,商法可借鉴其成文化明示的路径以构建具备融贯性的法律原则体系。鉴于营利性之于商法的核心价值地位,商法内在体系应以营利原则为体系基点,以效益原则与安全原则为双层维度,勾勒出一个融贯开放的法律原则体系。商法内在体系的构建对于运用商事审判思维正确审理商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内在体系;融贯性;营利;商事审判思维


6.《民法典》规范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局限及克服


作者:吕靖文(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突破传统的侵权责任形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民法典》固有的私法性质和侵权救济制度的局限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以在现有框架体系内得到全面实现。从《民法典》私法本质的纯洁性、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以及法典的相对稳定性等方面考虑,采用内设条款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详加规定在逻辑上并不可行,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条款作扩张性解释,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功能。司法解释应当完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情形下特定个体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索赔主体、索赔方式、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保护;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


【民生法学】


7.论“以房养老”中的老年人保护

——以反向抵押为切入


作者:袁昊(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以房养老”主要模式的反向抵押兼具金融产品属性,而老年人意思能力的退化和金融素养的缺失决定了其在参与反向抵押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混淆式营销、误导性广告、欺诈性营销、捆绑式销售等不当营销模式的损害。为避免“以房养老”政策落空,可考虑从“内”、“外”两个层级对老年人利益进行保护。内部层级应在法律性质上以“终身定期金合同”+“新型担保方式”对反向抵押合同进行定性,同时改革成年监护制度,通过公共监护介入反向抵押,补足老年人意思能力。外部层级应当秉持市场监管与营商环境优化并重原则,通过营造反向抵押市场的良性法治环境实现保护老年人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老年人;利益保护


8.算法雇佣决策下隐蔽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作者:汤晓莹(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就业歧视沿着“人机交互决策”这一技术路径嵌入算法雇佣决策。根据该技术路径中可能导致就业歧视的因素,可以进一步将算法雇佣决策所产生的隐蔽就业歧视划分为两种类型。面对“算法社会”下愈加隐蔽的就业歧视,传统反就业歧视法存在适用困境。有效规制算法雇佣决策所产生的隐蔽就业歧视应遵循“过程规制”与“结果规制”双轨规制路径,采取以下措施:“设计与协商”,用人单位在算法技术的设计中应保障劳动者的个人数据权利与平等就业权,并充分贯彻“劳资协商”的基本理念;“测试与监督”,用人单位应预先进行“算法影响评估”并接受“独立机构”的监督;“制裁与举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明确用人单位的歧视责任以及减轻劳动者在纠纷处理阶段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算法雇佣决策;隐蔽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过程规制;结果规制


9.网络直播营销主播的广告法责任结构困境与出路


作者:韩新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网络经济新业态,引致了新的监管难题。主播居于多种直播营销模式运行的核心,也成为规制的重心。虽然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特点,但在运用既有广告法规范体系对主播的法律地位或身份进行识别、评价时却存在一些错位和障碍。之所以会出现主播的广告法归责困境,缘于主播自身的多元特性、滞后的规制逻辑和概念误区。鉴于此,有必要实现主播身份性责任认定向功能性责任认定的转变,并在准用广告法架构前提下,根据主播在直播营销全流程运作链条上所发挥的具体功能效用,运用类型思维,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对部分主播类型进行责任重构,搭建起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责任体系。同时,为保证主播责任构造的实践成效,还须健全、完善一些配套机制。


关键词: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广告法;广告代言人;责任结构


【部门法学】


10.论广播组织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反思


作者:朱开鑫、田小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以回应网络盗播等新兴侵权问题的挑战,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要题中之义。新《著作权法》沿用旧法规定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定位为“广播、电视”,但对于广播组织网络传播权利的扩张持较为谨慎的立法态度。广播组织IPTV“回看”等业务模式引发的行业纠纷亦越发凸显,亟待明确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范畴以维护市场主体间的行为预期与从业秩序。从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体系定位来看,其立基于传播行为本身而非被传播的内容,客体应明确为物质层面的信号而非内容层面的节目,相应的权项则应当回归为同时性、非交互式的有线和无线转播禁止权。


关键词:《著作权法》;广播组织权;信号;转播权


11.公司法改革背景下股权共有的制度逻辑及其规范构造


作者:姜大伟(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性权利,股权共有既有法理基础,也存在现实依据,比较法上亦有先例可供遵循。股权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宜由民法典共有制度加以调整,股权共有人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法予以规范。就公司法上股权共有的制度构造而言,共有股权应由共有人选定1名代表人代为行使,在无法确定时,公司得主张向任一共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向其履行公司义务。各共有人对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股权共有;制度逻辑;规范构造


12.论中途加入型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结果二分说的分析


作者:刘润泽(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途加入型共犯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一直是实务中较为疑难的问题。旧有的整体归责路径没有站在客观刑法的立场,有沦为心情刑法的可能。分段归责路径虽然保证了共犯因果性的需要,但却与我国刑法的立法与实务有着难以弥合的裂隙。在坚持因果共犯论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将事实性结果规范地二分为不法结果与分类结果。共犯只需对不法结果具有因果性就足以成立相应犯罪,不必与犯罪中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都具有因果性。如此中途加入型共犯人的责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关键词:中途加入;因果共犯论;分类结果;不法结果


13.论功能重塑视角下的“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徐威(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在集资诈骗等四罪的刑法条文中做了明文规定,表明其功能仅在于辅助这类取得型财产犯罪故意的认定,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可能认定具有犯罪故意。在依据取财行为较为容易认定犯罪故意的其他各侵犯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并无独立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已包含于犯罪故意的认定之中。功能重塑视角下,“非法占有”特指行为人通过取财行为形成的,他人财物所处的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重大风险状态。“目的”表明行为人对上述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重大风险状态的实现持积极追求的心态,“利用意思”应当被排除在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外。积极追求的心态可与造成财产损失的间接故意相协调,“目的”并没有解释出“放任”含义的必要。


关键词:非法占有;财产损失;目的;间接故意


14.输配电网契约式监管制度研究


作者:张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输配电环节的竞争性转型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引发输配电网监管市场化转型的基本问题。实现输配电网市场化转型的决定性因素是建构高绩效的输配电监管制度。在位者负担理论表明,自然垄断行业在竞争性转型中的制度设计应权衡各方利益,共享制度创新红利。输配电网监管制度设计应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前提,以政企双方共同参与为基础,订立监管契约确认政企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建立契约式监管特许经营制度与价格规制制度,合理划定双方的行为边界与权利义务,实现双方共治共享,从整体上提升电力监管效率。


关键词:输配电网监管;契约式监管;激励性监管


【法治文化】


15.法律职业伦理:历史、价值与挑战


作者:苏新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职业伦理是伴随法律专业的逐渐发展和完备而出现的,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基于法律专业的特殊性和社会分工的需要,法律职业伦理与普通伦理差异很大。法律人通过职业伦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从而使法律职业被社会认可和信任。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价值在于确保法律人能够献身法治、捍卫法律,信守自己是享有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特殊责任的专业群体,承担起法律守护人的使命。法律人的商人化、法律职业的趋利化、正义理想的贬值等是当代社会法律职业伦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影响民众对法治和法律职业观感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法律人;职业伦理;法治


16.“法语”“信行”:我国传统司法治理“无讼”理念之实践意蕴


作者:邱玉强(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讼”是我国古代司法治理的最高理想。历代先贤多有从不同角度对“无讼”理念进行注疏集释,由此形成了“谋始作制,化之在前”“用意精诚”“正本清源,明德既明”“修身情通”等学说,虽然众说纷纭,但却与追求“无讼”之司法治理实践相互印证。地方官是司法治理过程中“无讼”理念的重要践行者。其中,劝导示谕之“法语”是地方官承教宣化以期“无讼”的见证,其内容多为采风俗之疵直书劝言,甚至不惜痛陈讼弊,以期厚善民风实现“无讼”;讼狱平情之“信行”是地方官以精诚听讼方式追求“无讼”,为此地方官在听讼实践中本之于勤,行之于善,不遗余力地诲诱顽民。古人追求“无讼”理念的种种实践,对于当今的司法治理依然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关键词:无讼;“法语”;“信行”;听讼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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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富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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