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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两高”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和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并对如何办理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北大法律信息网整理出“两高”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请关注收藏!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于审判实践中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积极回应。2020年12月,公布了《》,对切断“黑作坊”食品经营链条、强化经营者标签标明义务等作出规定,依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等六单位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公布了《》,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该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大量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1: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2: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4:

——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

——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7:

——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8: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9: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10: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据统计,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万多件,督促查处假冒伪劣食品48万千克;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00多件,督促查处假药劣药和走私药品1400余千克。


12件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4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其中8件药品领域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等多类问题。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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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全国检察机关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食品药品安全全力做好公益诉讼司法保障工作,2021年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件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何特点?透露出哪些信息?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本次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什么考虑?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方面成效如何?


  答: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药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专项监督活动,持续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并以法治方式促进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万多件,督促查处假冒伪劣食品48万千克;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00多件,督促查处假药劣药和走私药品1400余千克。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新问题层出不穷,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检此次发布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2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4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并对如何办理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二、请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加大药品安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督力度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大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此次发布的8件药品领域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等多类问题。


  如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对农贸市场周边的非法行医、卖药、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顽瘴固疾”,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综合整治;山西省检察院从使用麻醉药物实施抢劫个案入手,督促卫健部门对公立医院医师非法开具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针对公立医院部分基本药物短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未成年人滥用药物致瘾引发涉罪风险问题,共促提升药物管制级别。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贵州省紫云县检察院、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分别针对抑菌霜和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药品成分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两案均涉及“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在生产的产品中违规添加药品成分,容易引发过敏反应,导致产生耐药菌株、影响水盐代谢等一系列副作用,甚至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发育及人身健康。今年2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对一批“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药物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挂牌督办。两地检察院督促卫健部门对非法添加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行查处,并推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二)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作用,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的办案理念,采取多方式督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此次发布的10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提起诉讼、跟进监督“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如山西省检察院、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通过召开磋商会议、送达《行政公益诉讼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运用磋商程序推动行政机关及时自我纠错;贵州省紫云县、浙江省湖州市、河北省邯郸市、沧州市等检察院对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整改;河北省邯郸市、沧州市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是非曲直大家听”,督促协调多个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齐抓共管。对于经过跟进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的,河南省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及时跟进监督判决执行情况,确保受损的公益得到切实保护。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还通过“回头看”的方式,确认行政机关整改到位,相关机制建立完善。


  (三)加强涉及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其中涉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是重中之重。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滥用药物致瘾引发涉罪风险问题,启动大数据分析和系统调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成瘾性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针对辖区部分养老机构存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食堂操作间卫生脏乱差等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督促养老机构所属镇街人民政府、养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加强协同管理,切实保障切实保障老年人群体的食品安全。


  (四)对民生热点问题深化溯源治理,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注重抓源治本、以点带面,推动解决行业内、区域内的普遍问题。如山西省检察院磋商督促省卫健部门对违法开具处方药的医师及相关人员依法查处,推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排查整治专项活动;贵州省紫云县检察院在辖区母婴用品连锁店中发现出售没有《产品检验报告》“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后,没有简单督促下架处理,而是商请生产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协查。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机关发现该产品添加违禁物质丙酸氯倍他索,并对生产企业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产、召回、销毁已上市销售的涉案抑菌霜。河北省邯郸市检察机关对于医美乱象发出检察建议后,督促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十余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促进辖区医美行业规范服务。


  (五)推进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2021年3月,最高检与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共同印发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年7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此次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河北省青县检察院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非法添加药品成分保健品、贩售“瘦肉精”羊肉的违法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肆意损害公益者,付出应有更高代价”,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三、请问检察机关接下来对加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什么举措?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持续深入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关于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指示要求,加强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加大自办案件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引领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抓实抓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独特职能作用,结合“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和“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两个专项监督活动,更加注重办理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提升办案质效。三是深入落实《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工作合力。四是落实《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联合调研、发布典型案例、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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