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2022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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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1.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另类解释
张明楷(3)
【主题研讨·环境法法典化】
2.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吕忠梅(18)
3.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逻辑与规范表达
张忠民(32)
4.绿色低碳能源促进机制的法典化呈现:一个比较法视角
于文轩(44)
5.循环利用机制纳入环境法典探索:理念、体系与制度构成
曹宇(52)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6.“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之适用与反思
——以网络犯罪治理为视角
齐文远(62)
【论文】
7.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
——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李建伟(74)
8.清朝法律的重构与国家治理效能的强化
林乾(87)
9.类型化的思考与多元保护法益
——兼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实践转向
王充(100)
10.“监督+监察”体制下失范人大代表的调查处置
——由人大代表“被责令辞职”展开的思考
苏绍龙(112)
【评论】
11.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经验与未来
——“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当代实践
许凯(125)
12.认罪协商中的信息偏在与法律矫正
柴晓宇(137)
13.传染病防治法调整对象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制调适
李广德(150)
14.经济法体系化的系统论分析框架
刘凯(164)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5.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
——以稳定币为切入点
赵炳昊(176)
【本期特稿】
1.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另类解释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秩序与民间借贷秩序,也不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只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而不是指催收超出合法本息或合法债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属于本罪的债务。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等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财产罪,以及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能形成想象竞合,也可能需要数罪并罚;对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关键词: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法益;构成要件;想象竞合
【主题研讨·环境法法典化】
2.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环境法典编纂的方法要义在于确立可持续发展为法典价值目标,重塑与之契合的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并构建环境法律关系,将可持续发展确定的价值体系外化为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与规范构造。生态环境概念兼具宪法依据与实践趋向,予以界定后有助于走出立法保护对象的概念困境,经与可持续发展耦合性重释后,在环境法典中明确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的类型化调整范围。环境法典编纂还需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通过法律关系构造进行规范转化,通过重构环境法律关系,建立“权力—职责”“权利—义务”立体结构,将可持续发展目的价值与生态安全、环境公平、公益保障等工具价值予以具体展开。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法律关系
3.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逻辑与规范表达
作者: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承继和细化环境法典的编纂逻辑,将可持续发展落实和聚焦在经济的可持续之上。该编的编纂逻辑指向有二:观念立场上从局部到整体发生转变;适用对象上从单一的环境要素到多元的环境要素及其支撑的经济系统发生演化。该编的编纂逻辑表征有三:效益目标从损害的填平到经济正向效益的增进;作用领域上从单一的环节到能源开发利用全流程;运作机理上从事后治、事中控到事先防的相统一。循此逻辑,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一般规定须安排绿色低碳发展的界定、定位、规划、管理体制、义务、标准、运作机制、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等内容。该编与污染防治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都存在一定的共性,并在绿色采购、固废、碳汇等制度的设计上需要进行衔接。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规范表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意蕴,不仅涵盖了生产、流通、消费等全流程的经济闭环,还通过倡导性的规范指引对社会主体的环保义务做了适度的提升;而且从法典的角度提供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方案,提出了仰仗环境法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倡议。
关键词:环境法典;可持续发展;编纂逻辑;规范表达
4.绿色低碳能源促进机制的法典化呈现:一个比较法视角
作者: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能源法中旨在促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应纳入环境法典。这既是一些国家编纂环境法典的经验,也是实现环境法典宗旨的需要。环境法典纳入的能源法内容应遵循四方面的标准:以环境法典的目的为指引;与低碳路径具有相关性;具有成熟的法律基础;侧重能源资源的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效率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是适应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制定的环境法典中也多有体现。我国环境法典可依循生态环境法治的内在要求,借鉴典型国家的有益经验,分别在“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就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吸收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回应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能效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5.循环利用机制纳入环境法典探索:理念、体系与制度构成
作者:曹宇(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与扎实的实证法基础共同达成了循环利用机制纳入环境法典的条件成熟,安置于绿色低碳发展编则是其体系理念与体系效益的集中呈现。在典内制度构成方面,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价值和逻辑主线,构建环境法典框架;通过重组规则,固定现行法的成熟制度,确立基本规范体系;拓展循环利用的标准之治,推动法律责任脱虚入实。在典外制度构成及衔接方面,不宜直接规定循环利用的概念,保留与相关环境单行法的更多接口;应突出衔接条款的特殊配置,定向联通标准化法律法规,扩大循环利用外部体系的可能范围。
关键词:环境法典;法典化;可持续发展;循环利用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6.“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之适用与反思
——以网络犯罪治理为视角
作者: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基于网络犯罪的代际发展和技术性特征,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可以适用于网络犯罪的治理。这也是由“源头治理”的总体要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轻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所决定的。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打得过早过小,要坚持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避免打击扩大化。适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要处理好打击网络犯罪与促进网络技术发展、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两对关系,实现犯罪治理、人权保障与技术进步的高度统一。
关键词: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源头治理;少捕慎诉慎押;轻罪化刑事立法
【论文】
7.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
——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已明确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但理论层面依旧存在多种学说争论。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证成及其特殊性的法理解释,可以弥补对决议一般性问题研究的不足,缓解决议特殊规则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指导二者的衔接,从而在法律行为体系内建构起决议特则。决议的多数决意思形成机制,虽有别于契约行为的合意意思形成机制,但都体现私法自治。关于决议特则的讨论要因循组织法的视角、基本原则与分析范式,注意区分公司成员的意思与公司的意思、成员行为与公司行为、公司的内部意思与外部意思、决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特殊的意思表示结构使得决议在成立、效力规则上与契约行为区别很大,但这并不构成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否定和减损。
关键词:决议;法律行为;意思形成;意思表示;组织法
8.清朝法律的重构与国家治理效能的强化
作者:林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布后,通过持续二、三十年的频繁增改律例和部院独立编纂则例这两条并行不悖的立法模式,清朝重构了以则例为核心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表明以“增损明季之旧章”的法律体系,逐渐向主要行政机构六部为核心的“部门法”演进。由此极大提升了国家治理的效能,为有效应对因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社会失序状态,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行,乃至使清朝进入“极盛之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委重律令”及法律重刑化等诸多问题。
关键词:法律重构;则例;聚众法律;完赃减等
9.类型化的思考与多元保护法益
——兼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实践转向
作者:王充(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问题最终指向了该罪的保护法益。围绕该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学界存在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的争议,但这两种观点都是在概念意义上的抽象理论解读,难以对具体实践认定发挥指导作用。实践指向的保护法益研究必须以类型化思考为基础、以具体化的多元保护法益为依归。保护法益作为人们有关保护利益的价值共识,需要发挥立法规制和司法解释规制的双重机能,这两个机能期待分别对应保护法益中法的要保护性要素和生活利益要素。在面向司法思考的意义上,保护法益主要是指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生活利益。对于生活利益的具体把握会受到特定时空条件以及特定法益观念的影响,其具体内容需要通过刑法规定的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确定,基于污染环境罪中各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多样化表现,多元保护法益是必然选择。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价值共识;类型化思考;多元保护法益
10.“监督+监察”体制下失范人大代表的调查处置
——由人大代表“被责令辞职”展开的思考
作者:苏绍龙(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大代表客观上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形成了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和监察机关监察的“监督+监察”体制。一些行为失范的人大代表受到“被责令辞职”等严厉处置,但其调查处置存在法理依据不充分、客体不清晰、权能和程序不协调等问题。对此,应当注重调查处置权能的分际,准确识别调查处置的客体,并实现调查处置权能和程序的协调衔接,既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威,又有效落实监察全覆盖,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责。
关键词: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监察对象;调查处置;法法衔接
【评论】
11.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经验与未来
——“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当代实践
作者:许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代欧盟国际私法对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实践依托于两大基石:一是从成员国中心主义的条约模式,转变为共同体中心主义的超国家立法模式,二是独立释法的超国家司法机构。作为直接趋同方式的典型,布鲁塞尔体系以相互信任原则为中心推动判决自由流动目标的实现,罗马条例体系则凭借统一冲突法方式寻求法律适用确定性的目标,两者相得益彰并逐渐迈向合流。英国脱欧一方面意味着间接趋同方式的回归,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趋同化理论的局限性,未来的欧盟应重新认知法律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矛盾关系。当代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经验对中国国际私法内外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三点启示:一是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路径;二是通过统一立法与多边化司法协同实现区际私法的再优化;三是辩证化理解法律趋同化理论,既要积极加入判决自由流动的国际条约,更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规范体系。
关键词:法律趋同化;欧盟国际私法;布鲁塞尔体系;罗马条例体系;英国脱欧
12.认罪协商中的信息偏在与法律矫正
作者:柴晓宇(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协商中的信息偏在是指控辩双方由于掌握的案件证据信息不均匀和不对称,从而影响其无法作出最优选择的现象。信息偏在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包括控方信息偏在和辩方信息偏在,其中,控方信息偏在是主要的信息偏在现象。信息偏在的主要成因是证据开示制度缺位、值班律师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等。信息偏在的风险包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刑事误判和司法资源浪费。为了克服认罪协商中的信息偏在现象,应当构建赋权型的认罪协商机制、设置独立的认罪协商程序、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系统完善认罪协商中的法律帮助制度等。
关键词:认罪协商;信息偏在;赋权型;证据开示
13.传染病防治法调整对象的理论逻辑及其规制调适
作者:李广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传染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关涉传染病防治制度的启动和运转,决定了整个传染病防治法的目标实现和功能发挥,须认真对待。根据立法对病种的确认方式,可大致提炼出国家主义防治观和专业主义防治观两种理论类型。国家主义防治观通过法律事前明确而严格地列举传染病病种及其等级,以体现国家权力对紧急状态的谨慎态度和对维护秩序的重视,凸显国家角色;专业主义防治观则通过立法中的传染病定义而将临机判断、确认甚至决策的权力交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体现对智识的尊重和对科学的追求,以更符合传染病防治本身的规律性和科学性,凸显专家作用。两种防治类型在理论上各有优劣,评价两者正当与否的标准在于何种类型下做出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决定更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而在规范主义价值立场上,这首先需要实现国家主义防治观和与专业主义防治观的平衡。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在调整对象上体现出国家优先的中国特色制度优势,尤其具有形式合法性并能获得强大的组织与效率保障,但也存在因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制度性角色不足而带来的应对迟疑等缺陷。因此,我国传染病防治立法在调整对象上应增加专业主义的比重,以实现国家角色与专家作用的互补与协同。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法;调整对象;国家角色;专家作用;公共卫生法治
14.经济法体系化的系统论分析框架
作者:刘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的体系化是确立经济法学科独立品性,实现经济法科学化的基础,包括形式逻辑和价值范畴的统一性。由卢曼创立、并由托依布纳发展的系统论法学为经济法的体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解释新框架。沿着系统论法学的逻辑,“经济政策—经济宪法”是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法律系统三者间的双层结构耦合,承担衔接各系统间信息沟通和排除激扰的功能。由于我国经济宪法的结构性脱嵌,导致现行经济法体系内部难以将法律系统“合法/非法”的二元符码的规范性要求对各单行法进行有效传导,在体系外部也无法实现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欲实现经济法的体系化,应在形式逻辑上修补“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经济单行法”的逻辑结构,进而从经济法的诸多“偶连公示”中提炼基本范畴,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逻辑起点构建经济法的原则体系,以经济权力范畴为核心构建经济法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化;系统论;经济宪法;经济权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5.应对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挑战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
——以稳定币为切入点
作者:赵炳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后,区块链技术、加密数字货币在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深受关注。加密数字货币包括传统的比特币、以太币、数字化法币以及稳定币(Stablecoin)。以比特币为标志的加密数字货币是以“货币的非国家化”为目标,以颠覆传统公司融资路径、重构个体金融地位以及国家金融市场为表征,以新兴的区块链技术为手段的一场全方位的金融科技试验。作为连接加密数字货币与传统金融的桥梁,稳定币进一步成为去中心化金融(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交易的基础解决方案。当前稳定币模式层出不穷,技术架构迭代迅速,市值和流通量在全球范围内呈几何数级增长。稳定币作为加密数字货币中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可能会影响世界宏观金融格局和金融稳定。稳定币的产生和发展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直接联系,对稳定币监管的国外经验可以为全面规制加密数字货币提供借鉴。因此,突破地域限制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对稳定币的规制经验,探索我国依法监管稳定币的路径,也就有了特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数字货币;稳定币;监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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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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