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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人大法学教授共同解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学研究方法?

来源 | RUC法学院研究生会

方法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在选择了研究方向或发现了问题之后,我们也许会陷入这样的困境: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做?研究方法将为我们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也是我们解决问题不可或缺的手段与途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法学研究,不得不考虑其特有的研究方法。


本文由对各法学领域学者的采访资料整理而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方法上的启示。


01

常用的法学研究方法有哪些?

对于众多的法学研究方法,可以概括地分为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两类。


(1)规范研究


规范研究是规范法学(亦被称为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将研究对象定位为法律规范本身,将构建良法美制作为研究的归宿,注重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规范研究方法具体包括解释学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等。


杨立新老师

杨立新老师(民商法学,教授):“每个题目都得比较一下,大多数文章都要比较一下看看人家是怎么说的,从中比较哪个规则可能更优。比如说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借鉴苏联的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拥有财富较少的情况下适用的,发展到市场经济模式下就不适用了,这时候应该借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的继承制度,而不再适用计划经济模式的方法。但是这可能只用一种方法吗?不可能的,必须用多种方法综合比较。”


姚欢庆(知识产权法学,副教授):“法教义学是重要的基础。因为法学是门应用性学科,是用来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的,不可能是用来进行纯粹的理论探讨,而对规范、案例本身的研究则是前提。如果法教义学的部分没有学好,用别的方法,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飘在天上的,不算是脚踏实地的。”


(2)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是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一种将法学研究纳入社会科学研究轨道的学术尝试。它的出现意味着法学研究者要借助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成熟方法来对法律问题展开全新的研究,也意味着法学研究者不能满足于传统的规范研究方法,而需将法学研究拉回到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轨道。当今的实证研究已经呈现出学科交叉的趋势,综合了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各种研究方法,在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时的地位日渐重要。

彭小龙老师

彭小龙(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教授):“我们不仅要看书本上的法是怎么规定的,同时也要看行动中的法是怎么规定的,最关键地还要看怎么把书本上的和行动中的法综合起来看是什么样的。在做研究的过程中不仅仅看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还要具体去看实践中的法律运行时是怎么样的,然后为什么会产生这样运行中的法律和书本上的法律运行不一致的情况。所以说不仅仅是读书本,关键是要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到底是怎么样的,这其中会发生许多有意思的现象。”


01

如何运用两大研究方法?

(1)两种研究方法的适用状况


在运用各种方法进行研究的时候,应当注意各种方法运用的界限。


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于发展时间较长、内容稳定性较强的传统法律部门,比如在对宪法进行研究时,可以主要采取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充分尊重其内容的稳定性。


但规范法学的研究由于坚持一些源自西方法学的理论前提,这种研究过于注重演绎推理,以致于易陷入“解释学循环”,而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和实际状况。另一方面,规范法学研究者把本来属于一个整体的法学研究予以肢解,使得宪法、刑法、民事、行政法和诉讼法的研究相互隔离,出现了“老死不相对话”的局面。

王轶老师

王轶(民商法学,教授):“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是有相同的法制背景和社会背景,也就是说参与博弈的利益群体是相似的,他们的力量是相似的。而法教义学的思考模式下,法律的逻辑分析并不具有积极的证成的意义,它与作者的偏见有关。法律逻辑是最不具有效力的论证方法,因为其中没有新的说服因素加入。”


与规范法学仅仅关注法律规范和文本不同的是,社科法学更为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法,也就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和状况。

李艳芳老师

李艳芳(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则主要运用于发展时间较短、该领域问题不断涌现的新兴法律部门,比如在研究环境法、经济法相关问题时,可以发挥社科法学灵活机动的优势,具体考察所研究问题的核心。”


由于学术训练上的先天不足,或者由于研究者个性上的偏执,在运用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方法从事法学研究方面,还远远没有达到驾轻就熟的程度。这使得社科法学存在着“批判有余,创建不足”的突出问题。


彭小龙(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教授):“要吃透法条。交叉学科和经验研究不是说抛弃法律,不要法解释学,相反一个做得比较好的经验研究,前提是对法律本身要理解准确,这是最起码的。”


(2)对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要注意到,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并非择一而是可以共存的。比如在对民法、刑法的研究中,要注意到新问题的出现对传统部门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单纯运用解释的方法会显得过于陈旧,使得研究内容与时代脱节、缺乏生机。为了回应新问题研究对于细致性、微观性、操作性的更高要求,社科法学的方法应该被引入并恰当运用。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避免两种极端主义倾向,一是过分强调规范法学的方法而排斥新兴的社科法学方法,以致法学研究陷于缺乏活力之境地,二是片面运用社科法学的方法导致研究缺乏理论性和深入性,以致研究脱离法学的框架。


实际上,对各种方法进行综合运用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杨立新(民商法学,教授):“法律,特别是民法这部分研究,要么就是比较法研究,要么就是实证的研究。其实做一个题目的时候,很多方法都得用,不是仅仅用一个方法就够了。”


彭小龙(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教授):“一定要知道理论的界限。没有一种理论是“包打天下”的,每一种理论都有自己的边界和适用条件。没有法解释学的法社会学研究是盲目的,没有社会学方法的法学研究是空洞的。”


03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研究方法?

在了解了各种研究方法以及其适用的领域后,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呢?


(1)从问题出发选择方法


研究方法说到底是我们用来解决问题的手段。社会科学本身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也要求研究者从问题出发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朱大旗老师

朱大旗(经济法学,教授):“社会科学是系统的,归根到底是要解决问题。要从实际的问题出发,发现问题、回答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的研究。而进行问题的研究就像医生看病,需要知道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再去看什么药才能治好这个病。案例、社会现象,社会事实都是表面的,一定要找到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寻找因果关系。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生的因果关系又是很不一样的,自然科学更多的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而社会科学则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互为因果等多种可能性。因此,要采取多元的方法,不是仅仅哪一个方法就能够解决问题的。”


(2)“方法的选取因人而异”


对于研究方法的选择不仅要符合研究的方向,也要结合研究者自身的优势和可运用的资源进行实际的判断和操作。


李艳芳(环境资源法学,教授):“方法的选取因人而异。有的人逻辑思维强,善于从宏观出发,探讨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的发展轨迹;有的人不善于宏观把握问题,更适合研究微观的、操作层面的问题。对于前者,就可以侧重于运用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后者则可以侧重于运用社科法学的方法。”


(3)对研究方法的运用需要不断训练


对于学生而言,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掌握可能还不那么熟练,对于各种理论的理解可能尚欠透彻。应该认识到真正的实践可能比理论知识的掌握更为重要,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更要注重研究的规范性,有意识地加强对于某种研究方法的训练。


姚欢庆(知识产权法学,副教授):“在硕士生的学习阶段里面,首先应打好法教义学的基础,知道‘实然’是什么,也就是法律规范是什么,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在这个的基础之上,通过引入别的学科和别的学术规范方法,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思考这样的规范是否可行,是否有价值。”


杨立新(民商法学,教授):“在讲到技巧的时候,没有技巧就是最大的技巧。但学生不一样,学生应该自觉地使用某一种方法去进行研究。要注意研究的规范性。在训练和学习,要自己自觉地去进行规范的研究方法训练。虽然任何一个题目都不是只用一种方法,但学生在训练的时候还是要有明确的用哪种方法写可能更好的想法。掌握了以后,熟练地运用就是了。”


彭小龙(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教授):“要怀着接受批判的心情。每个作品都是未完成时,看似很完整的研究都可能只是盲人摸象。科特维尔曾说:‘做经验研究是一项永远不会完成的事业。’开始只是基于自己的理论视角得出一定结论,但之后会有后续的理论跟进。经验研究可以不断地进行验证,所以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学习。”


姚欢庆老师

姚欢庆(知识产权法学,副教授):“在硕士生的学习阶段里面,首先应打好法教义学的基础,知道‘实然’是什么,也就是法律规范是什么,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在这个的基础之上,通过引入别的学科和别的学术规范方法,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思考这样的规范是否可行,是否有价值。”


杨立新(民商法学,教授):“在讲到技巧的时候,没有技巧就是最大的技巧。但学生不一样,学生应该自觉地使用某一种方法去进行研究。要注意研究的规范性。在训练和学习,要自己自觉地去进行规范的研究方法训练。虽然任何一个题目都不是只用一种方法,但学生在训练的时候还是要有明确的用哪种方法写可能更好的想法。掌握了以后,熟练地运用就是了。”


彭小龙(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教授):“要怀着接受批判的心情。每个作品都是未完成时,看似很完整的研究都可能只是盲人摸象。科特维尔曾说:‘做经验研究是一项永远不会完成的事业。’开始只是基于自己的理论视角得出一定结论,但之后会有后续的理论跟进。经验研究可以不断地进行验证,所以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学习。”


“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要培养运用法学研究方法的能力需要研究者拓宽眼界,提升综合素质,更需要在实际中进行不断地训练与运用。重视在法学修行路上的点滴积累,须知厚积薄发方能“于无声处见惊雷”。


-END-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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