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要目




《经贸法律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期刊全文。“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65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17家,非核心期刊58家,集刊8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2年3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92661位作者的275562篇文章,总期数15706期,总字数23.8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
《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要目
【经贸热点】1.世界贸易组织法视域下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的合法性边永民(1)2.比较法视野下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关键问题研究高振翔(22)【学科前沿】3.债务人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殷秋实(50)4.如何构建独立、有效的监事会?张志坡(68)
5.私募投资者知情权的路径、内容与完善建议李建伟、李欢(89)6.社会结构变迁与经济法治演进侯利阳(109)7.中国特色检行协作型行政公益诉讼模式研究郑雅方(128)8.同案不同判的类型化分析及大数据对策——河南法院“类案指引”系统的现状及革新进路
张社军、孙亚轩(145)
【经贸热点】


1.世界贸易组织法视域下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的合法性


作者: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欧盟在2021年7月公布了碳边境调节措施立法建议,计划《碳边境调节措施条例》自2023年生效,并自2026年开始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钢铁、铝、水泥、化肥和电力实施碳边境调节措施。欧盟拟议的碳边境调节措施可能违反了WTO第2条关于对进口产品征税的规定,也与非歧视待遇原则不符。欧盟要求进口产品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碳价为参照购买碳边境调整证书的方式,没有考虑各出口国本地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可能明显低于欧盟,使外国产品相比于欧盟的相同产品,在计算为减排而应付出的经济负担时,处于不利的地位,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并且这种实施碳边境调节措施的方式,构成对进口产品武断的和不正当的歧视,不能通过GATT第20条前言的检验。我国可以通过在WTO内挑战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措施,迫使欧盟放弃实施碳边境调整;或者通过谈判要求欧盟修正不公平的规则,同时承认中国的减排温室气体措施的效果,豁免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适用碳边境调整。


键词:碳边境调节措施;碳关税;温室气体减排;WTO一般例外


2.比较法视野下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关键问题研究


作者:高振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证券法》在借鉴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基础上创设的一种新型证券执法方式,其制度前身为证监会于2015年试点实施的证券行政和解。证券行政和解在我国试点实施效能不彰,既有因制度不完备导致的实践不足,也有因市场顾虑产生对证券监管机构滥用和解权的不信任感。破解制度适用僵局,有必要在比较法视域下对当前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关键问题作检讨完善。承诺前提方面,可尝试在部分涉众型案件中将当事人承认违法作为达成承诺认可协议的前提,以增强承诺制度的正当性并推动其与证券民事诉讼衔接。承诺范围方面,坚持放宽承诺制度适用条件,细化并公开适用条件中的原则性规定和考虑因素,探索指导性案例实践,形成对证券监管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风险的有效管控。承诺内容方面,明确承诺金征收标准,提升投资者获偿及时性,强化合规措施及其监督落实措施运用。承诺程序方面,改进公众参与机制,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使承诺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键词: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证券行政和解;证券执法;投资者保护;企业合规


【学科前沿】


3.债务人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作者:殷秋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务人由于第三人而发生债务不履行时,该第三人可能与债务人无关,也可能与其有法律关系。与债务人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包括非独立第三人和独立第三人。无论违约采过错还是严格责任,债务人原则上不为无关第三人负责是归责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债务人为非独立第三人负责并无疑问,这不仅源于债务人的排他控制,也因为其具有效率优势,符合当事人的可能意思。关于独立第三人的范围,应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欠缺约定、交易习惯和特别规定时,适用制度成本较低的解释方案:债务人是消费者时,无须为独立第三人负责;债务人是经营者时,原则上为独立第三人负责,除非债权人对第三人有干预和控制可能。《民法典》第593条的“依法”可以包含多个解释层次,从而为以上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关键词:第三人;履行辅助人;独立第三人;风险分配;“依法”负责


4.如何构建独立、有效的监事会?


作者:张志坡(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制度存在缺陷,实践中监督效果不理想,监事会制度需要重构。监事会的功能发挥取决于监事独立性、监督可能性和监督有效性。改革监事的选任和解任规则,可以实现监事独立性。提升监事能力、扩大监事职权、保护职工监事权益可以确保监督可能性。强化监事会组织、改革监事行使职权方式、明确监事义务和责任、营造良好公司文化等可以提高监督有效性。有效的监事会治理将提升中国公司的竞争力。


键词:公司治理;监事会;独立性;监事职权;有效性


5.私募投资者知情权的路径、内容与完善建议


作者:李建伟、李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私募基金存在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三种组织模式,投资者知情权诉讼的行使路径由此三分。但实证研究表明,该路径模式存在的知情内容局限、知情标准互异、行权易阻却、救济无功效等问题,实为知情权行使错位所致。应回归私募基金“资管产品”之定性,统一以“基金”或“信托”信息披露的实定规范为私募投资者知情权诉讼的路径与内容。相较而言,该路径在修缮前述问题的同时,司法裁判因规则统一而趋向同案同判。投资者知情权的范围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信披义务与基金规范的法定信披义务自当确定,知情权的边界以底层投资文件与底层财务文件为投资者可知情的正向边界,以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投资者不可知情的反向边界。但投资者知情权仍须完善,建议实体与程序并进。实体上,明确并统一投资者知情权基于基金法或信托法的诉权,将披露范围分为主动披露与被动披露,知情内容当以信义义务来实质性规定;程序上,翔实查阅复制权,明确质询权,增设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并在行政监管乏力时,更加重视司法诉讼对私募投资者的“保护填补”功能。


键词: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情权;知情权诉讼;资管产品;信义义务


6.社会结构变迁与经济法治演进


作者:侯利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济法治的每一次演进均与社会结构变革密切相关。古代社会构建了国家、家庭、个体的三元社会治理机制。但熟人法则的破产迫使近代社会将个体拟制为抽象化的平等主体,形成了国家与个体的二元社会机制。随后企业的出现打破了社会个体平等假设,建构了国家、企业、个体的三元社会机制,并由此形成了现代经济法治体系。未来经济法治的再次演进将会是国家与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共治,进而形成国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体的四元治理社会机制。


键词:经济法治;社会变迁;互联网;社会共治


7.中国特色检行协作型行政公益诉讼模式研究


作者:郑雅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经验表明,以检察权和行政权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为精神内核的检行协作型公益诉讼模式,能够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理想模式。检行协作型公益诉讼模式的生成,需要从检察建议精准性、检行协作高效性和履职尽责层次性保障机制的健全入手。检察建议精准性之保障机制包括质效提升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和社会公开机制,力争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检察行政协作高效性之促进机制包括互派交流机制、互推支持机制和互联共享机制,力图营造行政公益诉讼茁壮成长的外部制度环境;履职尽责标准层次性之区分机制依次包括严格对照权责清单、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和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等三个要素,力求破解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关键难题。检行协作型公益诉讼模式的提出和实践,能够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


键词:检行协作型模式;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


8.同案不同判的类型化分析及大数据对策

——河南法院“类案指引”系统的现状及革新进路


作者:张社军、孙亚轩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容提要:如何实现同案同判是常常被忽略的一个独立问题,它并不等价于对何谓同案或同案同判是否为司法原则的探讨,也难以通过针对不同判现象的“微观管理”解决。如河南法院“类案指引”系统等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办案系统是一种解决此问题的整体方案,但需要在现实应用、理想实现两个层面不断升级迭代,理论上的类型化在此过程中当有裨益。以不同判的成因为切入点,根据某一不同判的成因是否内生于司法的理想模型当中,不同判现象可以分为“系统性不同判”与“偶然性不同判”。针对两类不同判现象,司法者将在革新后的同案推送、不同判预警、基于法官画像的裁量评价机制工具辅助下,给出不同的处理方案,以期同案同判的实现。


键词:同案同判;大数据;类案检索;类型化研究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END-


责任编辑 | 王楠姝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梁学曾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往期精彩回顾


《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要目

《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总目录

《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要目

《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要目



关注下方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信息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