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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难题:公寓电梯修理费的负担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燕大元照 Author 燕大元照

来源 | 燕大元照


问题  电梯难题:公寓电梯修理费的负担

请阅读下文案例,然后回答问题①②③。虽然存在叫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法律,该法可适用于这个问题,但是下面的问题并不是要解释和适用该法,而是希望你自己可以试着去思考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所以就当作该法不存在吧。

在一栋集体住宅(即所谓公寓)中,电梯已经老化,有必要更换新电梯。该建筑有10层楼,每层楼各一套房屋,共有10户住户。除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包括土地在内,每户居民以同样的比例共有。更换电梯的费用为2000万日元。此外,这栋公寓没有任何内部规约,也没有用于维修的准备金。

当住户们聚在一起讨论的时候,提出了如下几种意见:

A(8楼的住户):要不要更换电梯呢?更换电梯的话,用“多数票”来决定每户住户负担的费用吧。虽然过半数可能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有4/5的赞成票就可以了吧。所以,我的建议如下:让10楼的人承担所有的电梯更换费。或者9楼和10楼的人一起承担这笔费用也可行。B先生,你怎么说?

B(9楼的住户):我赞成A的提案,让10楼的人承担换电梯所需要的所有费用。

C(10楼的住户):我反对这样的决定。

D(1楼的住户):无论如何,我一次都没用过电梯,将来也不会用,所以我不会出一分钱。

E(2楼的住户):我也很少乘电梯,现在保证以后不用电梯了,所以我也不出钱。

F(5楼的住户):既然都这么说的话,我家里所有人为了锻炼身体,不会再乘电梯了,应该让乘电梯的人承担所有费用。

场面混乱。请思考以下问题:

① 批判性评价A的观点。

② 如何看待D、E、F的观点,说出你的看法。

③ 在上述问题①②的基础上,如果委托作为法律家的你去归纳总结,那么你会提出怎样的方案、用什么样的方法妥善解决呢?为什么你的方案是妥善的,请阐述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1

是否适用“多数决”


该问题涉及多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调整。这种情况下,先考虑一下“多数决”的决策方法吧。


纵览法律纷繁复杂的领域时,像本案公寓中的住户一样,许多利害关系人会形成一些集团或者团体,有时其中的成员追求的利益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况显得有些瞩目。典型的例子是围绕公司和工会等团体内部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这里,让我们参考一下公司法中与“股东大会多数决滥用”相关的法理吧。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意思由股东大会多数表决决定,通过董事会执行。但是,如果所有问题都由多数决原理支配的话也会出现问题。比如说,持有多数股份的特定大股东之间可以合作,向股东大会提交一项决议,决议只将分红权分配给大股东而不分配给小股东。如果采用多数决原则进行决定,这项决议似乎是可以被接受的。根据《公司法》第8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况之一便是“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作出明显不当的决议时”。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表决权是理所当然的,除了法定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情况,法律承认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只不过,当表决的内容有明显不当之时,可以撤销。这种不当表决恰恰对小股东来说是不当的特殊不利益。


不过,严格来看,某一决定的作出会使一部分人获益,而另一部分人遭受不利益,这样的结果也是不可避免的。让我们把视线从股东大会多数决转向一般法律19的制定程序。“国家”这种团体的意思决定,是通过国会多数决实现的。在采用国会多数决通过的法律中,给予全体国民严格意义上的平等,这反而可能是非常少的。以税收相关法律为例,这就十分明白了。因此,问题在于特殊不利益的程度。


顺带一提,《宪法》第95条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未依法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该条的目的在于防止国会多数决制定出仅不利于特定地方公共团体居民的法律。只不过,符合该条的《地方特别法》规定上述情况仅限于影响到地方公共团体本质的情况。而且,“当例外或者特例的程度非常轻微时,恐怕就应该理解为不适用本条了”宮沢俊義〔芦部信喜補訂〕『全訂日本国憲法』776頁〔日本評論社,1978〕。。对于上述情形,最后还是变成了特殊的程度的问题。

2

公寓的情况


现在,让我们回到公寓问题中住户意思决定的问题上。


首先,问题①中A的观点试图把多数决用在不应当适用多数决原理的领域,这明显是不当的。不仅是简单多数,就算采用“4/5以上多数”规则,亦是如此。C遭受到了特别的不利益,未经其同意,即使表决通过,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不过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家,仅仅凭感觉认为“那是不合适、不可接受”的话,是失职的。所谓多数决,原理在于投票的价值是平等的(人数平等或者出资比例等份额平等,公职选举法、联合国大会中的投票属于前者,公司内部的股东大会投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属于后者)。只有在满足不会对特定的人形成利益或不利益的条件时,多数决的结果才是妥当的。本案欠缺后者的条件,对此进行说明是必要的,因为法学是一门讲究“说理”的学问。


那么,问题②中D、E、F的观点,又该如何去评价呢?这并不是多数决原理的问题。问题不在于决定的方法,而在于决定的内容。对这些人的应对方式会直接影响到问题③的答案。因此,下面把问题②和问题③联系起来,一起思考。


不过,在此之前,先来看一下日本现行法的规定。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关于本案电梯修理问题,这里并不是要问大家具体的法律知识,而是希望读者们根据各自的法律感觉进行思考。因此,尽管需要忽略现行法具体的规定(前文中也已经提到),但是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翻阅一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19条规定:“共有人按照各自持有的份额,承受共用部分的负担,并获得其利益,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1条第1款规定:“规约的设定、变更或废止需要通过集体会议决定,且应达到区分所有者及其表决权各3/4以上多数。这种情况下,当规约的设定、变更或废止对一部分区分所有者的权利有特别影响的时候,应当得到其承诺。”(重点由笔者标出)换句话说,由于电梯属于“共用部分”(第4条第1款),那么因管理产生的“负担”(包括更换电梯的费用)原则上应当按照各自所持有的比例承受。不过,该原则可以通过规约进行变更。但变更的时候应当得到受“特别影响”的人的承诺。


接下来解释为什么受“特别影响”的区分所有者的承诺是必要的条件。


“由于规约可以规范的事项非常广泛,如果规约的设定、变更或废止都需要通过多数决决定的话,多数人的意志可能会导致少数人的权利受侵害。比如,共用部分的负担比例和表决权的比重,原则上以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的份额为基准,但因为规约可以进行例外规定,恐怕就会制定对特定少数人显著不利益的规定。此外,规约还可以规定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那么就可能对特定人不利或者不公平。”因此,前述第31条第1款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这种不利的情形。所谓“特别影响”就是比较规约的设定、变更等的必要性、合理性与由此受到不利益的区分所有者的损害,22超过该区分所有者应忍受程度的不利益的情形。


本案问题①的答案也与上面的结论一样,在没有得到C的承诺的情况下,A不能按他的说法作出决定。不过,即使参考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也无法明确得出问题②和问题③的答案。除非规约另有规定,否则应按各自持有的份额分摊负担。

4

答案的分析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笔者在法学考试中出的一道题。为了避免误解,笔者在出上述问题的同时,也特意出了更简单的法学问题。


当时的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法是怎样的呢?实际上有多种多样的观点,笔者将其进行简化之后分类如下。


大约54%的答案认为,从1楼开始,随着楼层增高,分摊的费用就要增加,10楼的人承担最多的费用。这类答案大约又可以分成两派。


表2.1楼层、分摊费用比例及金额对照


图2.1楼层、分摊费用比例及金额示意


他们的分歧点在于是否要让1楼的人分摊费用,以从1楼的人开始按楼层顺序依照24“1∶2∶3∶……∶10”的比例分担还是按照“0∶1∶2∶……∶9”的比例分担,即1楼的人到底要不要分摊费用。而且其理由是,利用电梯需求高的人,即在更长距离使用电梯的人承担的费用也应该更多。把这个道理用到1楼的人身上,就会得出“0负担”的结论。虽说如此,电梯是大家的共有物,那么就应该让每个人都负担一部分费用,基于此修正了“利用价值论”。可以发现,二者其实是对立的。


与之相对,约35%的学生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住户应当按照各自对共有物的持有比例,均等地分担费用。理由是,因为有电梯的存在,所以公寓的资产价值变高了,而因增值获得的利益对所有楼层的人来说都是均等的。E和F不使用电梯,只是单纯放弃其对共有物的使用权而已。显而易见,他们还是要按照所持份额负担共有物的维修管理费的。


余下少数学生认为,D自然不用说,E和F也可以不出一分钱,那么就需要通过设置ID卡或密码的方式,确定本人是电梯的使用者。考虑到不承担费用的人就不能乘电梯,楼层增加、家里人数等因素,相比多数意见,这是更加差异化、误差更小的费用承担方法。


不论如何,认同D、E、F观点的人都是极少的。


在提案的表决上,需要全员一致还是仅需要多数决,这两种观点差不多都各占一半。

5

笔者的见解

笔者个人的见解是按照份额均等分担,理由如下:公寓这样的集合住宅从性质上说,1楼的人能够凭借当时的购入价格入住是因为楼上住着许多的人。假定没有上面这些楼层的话,几乎不可能以当时那样的价格购入。而正因为楼上居住着9户人家,必然会需要电梯。所以说,就算1楼的人不使用电梯,还是已经切实享受到了电梯带来的利益。并且,考虑到屋顶、墙壁、玄关等其他共用部分的修理情况,如果把电梯的“必要程度”作为一种标准而成为先例的话,那么是否意味着虽然屋顶漏雨,但如果没有影响到10楼以外的住户,其他人就不用承担修理费用了?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电梯也应该贯彻均等负担原则。


关于电梯的运营费,在德国是如下操作的,即根据权益比率乘以层数的比例来计算,家庭数,或者如果是营业的情况则按照进出顾客的数量系数化,进而决定负担比例。左思右想,争论是没完没了的。


另外,在决定方法上,最终只能以多数决来决定,不过条件是决议不会对特定楼层的人造成特别负担。虽说是采用多数决,但到底是采用过半数赞成即可的简单多数,还是2/3、3/4、4/5以上赞成的特别多数,也会出现这个问题的讨论。


不过,不管用什么样的多数决方法,都会出现多种决议案,还应考虑到出现任何提案都未获得过半数赞成的情况。


※※※


说些题外话。听说在美国有这样的公寓,因为没办法解决前文所说的问题,最后住户就只能爬楼梯了。


日本1993年3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中,一位1楼住户拒绝支付维持电梯运行管理费的主张被驳回。


不幸的是,围绕1995年阪神大地震的灾后修缮、重建等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实际适用也出现了许多困难。以此经验教训为基础,制定了《受灾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等特别措施法》,目的是为了在大规模火灾、27地震或其他灾害后,方便重建被毁损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有助于灾后复兴。之后,吸取了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的教训,“公寓拆卸、土地出售等重大决定需要得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全员同意”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在特定时期,4/5以上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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