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学》2022年第7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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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1.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法治价值王建国、肖冲(2)【名家论坛】2.构建物权二元结构:排他性与相互性的对称——基于《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的残缺与补正康纪田、严旭(18)3.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从混合型审查到分离型审查陈如超(46)4.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化段厚省、屠琳舒(73)【青年法学家】5.个人信息保护中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法构造张涛(91)6.私有财产的美国宪制叙事高鲁嘉(119)7.论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孟穗、柯阳友(135)【热点问题透视】8.我国民事审判重心全面下沉的体系性应对张亮、黄茂醌(149)【博士生园地】9.文学批评与名誉权保护——以“马桥事件”为中心贾鹏民(169)【司法实践】10.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权定位及运行蔡颖慧、卢静(183)
【专论】
1.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法治价值
作者:王建国、肖冲(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定位,中国之治的动力结构形塑于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体系二元合治之中。在法治层面深刻理解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价值,要将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放置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观视野下,以规范多元主义的解释进路擘画法理构架与逻辑内涵。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以政治逻辑与法治思维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筹建设,以党内治理引领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法治现代化转型。科学建设党内法规体系应遵循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原则,坚持规范共性、突出党规特性,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党内法规;法治价值;规范多元;体系化;依规治党
【名家论坛】
2.构建物权二元结构:排他性与相互性的对称
——基于《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的残缺与补正
作者:康纪田、严旭(湖南娄底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突出物权的绝对排他性而排除物权利用的相互性,导致物权利用制度残缺。物权利用当然负有义务,现代社会不应再是绝对排他性物权。现代物权制度应为物权利用设立“红绿灯”,以此阻止权利滥用所导致的外部性。法律合理限制物权利用,属于现代物权制度的固有结构。根据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应由“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构建完整物权。《民法典》第205条规定将“物的归属与利用”列为调整对象,但《民法典》缺乏物权如何“利用”的规定。从生产社会化的分析以及大陆法系的变革表明,利用性物权是由物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性关系,而且社会发展已转向以动态利用物权为中心。应由制度保障物之利用的社会性、开放性与包容性,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在排他性“归属物权”的现有制度下,进一步补正相互性“利用物权”制度,以此保障物权排他性与相互性的对称。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所有权;排他性;相互性;产权二元结构
3.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
——从混合型审查到分离型审查
作者: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市高校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在制度层面,刑事司法建构了电子证据的混合型审查模式。电子证据混合型审查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审查对象的一体化、审查内容的单一化与审查方式的一步化。电子数据的无耗再生性,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双重载体(即电子数据与存储介质)完全分离;而“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的取证原则,又决定了直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依然是侦查机关当前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刑事司法需要根据电子证据的独特结构与证据审查的一般法理,重塑更加精密化、科学化的分离型审查模式及其审查规则,即法官应当分步审查存储介质、电子数据与数据内容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当然,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模式重塑,还需要不断完善侦查机关的取证措施及其制度约束机制,以及强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法官、控辩双方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辅助功能。
关键词:电子证据;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数据内容;混合型审查;分离型审查
4.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化
作者:段厚省、屠琳舒(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实践已历经数年,“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初期功能也已基本实现。随着全国法院信息化的推进和在线诉讼的普及,互联网法院由此开始面临转型升级与功能进化的压力。未来可赋予互联网法院专门法院的地位,同时对专门法院的内涵进行扩张解释,纳入功能专门化类型,将互联网法院界定为专门探索法院。此举可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的积极作用,化解改革创新与法律系统稳定性之间的张力,遏制各地各级各类法院偏离审判业务的创新冲动对法律系统稳定国民行为预期之功能的破坏,谨慎实现法律系统的自我再生产。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专门化;探索功能;组织架构
【青年法学家】
5.个人信息保护中独立监管机构的组织法构造
作者:张涛(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政府监管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权的第三大支柱,与赋予信息主体权利、强化信息处理者义务同样重要。监管机构是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组织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对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职权、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无法解决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行政组织模式面临的困境。由于“监管者与受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导致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再加上“条块分割”的组织关系,可能导致部门之间协作性不足,引发差异化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在现代规制国中盛行其道的独立监管机构,由于集专业主义、运行自治、政治绝缘、政策上的专业知识及灵活应对变动环境的特点于一身,能够更好地为个人信息保护权提供结构性支持,已经在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中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为了更好地落实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我国应当在未来设立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作为统一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并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其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基本职责、行政职权、监管措施和问责机制等内容。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管机构;行政组织法;政府监管;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6.私有财产的美国宪制叙事
作者:高鲁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美国宪制中的重要概念,私有财产的规范意涵并非固定与明确,但仍可尝试根据美国宪制结构与实践所秉承的财产观念,结合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发展,以一种动态且多元的视角去予以理解与把握。在美国宪制奠基时期,继受于英国的自由主义财产观,并受到美国宪制的共和主义色彩的浸染,美国宪制结构呈现出一种摇摆于公益与私益之间的混合财产观,其成为理解私有财产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观念。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私有财产又进一步表现出实定化与权能化趋向,对于其理解要借助于实定法规范与“权利束”理论。及至福利国家时代,为了进一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政府所给予的各种福利措施与许可资格等新兴的财富形式被冠以“新财产”之名,囊括进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之中。
关键词:私有财产;美国宪制;混合财产观;“权利束”理论;“新财产”
7.论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作者:孟穗、柯阳友(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理论与实务争议的焦点之一。目前,司法实践已通过裁判方式支持了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依然难以消解其在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正当性是制度建构的基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论证从三个维度进行:在经验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具有民法典、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认同性;在功能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和威慑功能的综合性;在理论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在检察权、环境权和诉的利益理论层面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正当性
【热点问题透视】
8.我国民事审判重心全面下沉的体系性应对
作者:张亮、黄茂醌(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审级职能改革的深入,民事审判重心下沉至基层法院已成定局,与之而来的是案件审理周期长期化、当事人诉讼解纷成本高昂化、一审民事案件上诉常态化、司法关系进一步“行政化”、案件“终审不终”普通化等问题。为避免诸多负面效应的出现和加剧,宜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完善民事审限制度,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确保案件及时审结;二是优化非诉解纷机制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彻底激发多元解纷机制的卓越性;三是对审前准备程序予以系统完善,充实案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案件上诉率;四是限制当事人撤诉权的滥用,降低被告和法院的诉讼负担;五是构建实质性的双向制约机制,实现上下级法院间司法的真正独立。
关键词:审判重心;非诉解纷;审前程序;制约机制;诉权限制
【博士生园地】
9.文学批评与名誉权保护
——以“马桥事件”为中心
作者:贾鹏民(河北大学文学院)
内容提要:“马桥事件”是1990年代众多“文坛官司”的典型案例之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律从维护公民名誉权出发介入文学批评活动,未考虑到文学生态对法律的认同度。在关于“马桥事件”的审理中,法院未能很好地处理文学与法律的关系,没有起到示范的作用,对文学批评活动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确立。因此法律介入文学批评活动时应充分考量文学活动的独特性,区分陈述事实与表达意见之间的区别,避免文学批评动辄得咎,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维护文学批评环境。
关键词:文学与法律;马桥事件;文学批评;文学生态;名誉权
【司法实践】
10.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权定位及运行
作者:蔡颖慧、卢静(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领域,对于推动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备吸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基础。检察权在广义的法律监督定位下,分为审查权、起诉权、狭义监督权三项权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权基于公共利益代表和诉讼担当定位,以起诉权为显性权能,应避免凭借狭义监督权获得明显不当的诉讼优势地位;基于生态环境治理规律,以实现受损法益填补和生态环境修复为诉讼目的,并探索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恪守检察权必要的谦抑性。构建以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权运行机制,人民检察院与政府系公益诉讼法定代理关系,当政府因特定事由不适宜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由人民检察院履行“代位权诉讼”职责自行提起公益诉讼。同步构建人民检察院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将全面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与政府协同取证相结合,将赔偿磋商与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批捕、公诉等职能有机衔接,并对附带提起或另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风险甄别。
关键词:检察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监督;起诉权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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