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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2年第1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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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2年第1期目录
【专论】1.可持续发展与人权的时空耦合及动态演进——兼论中国消除贫困和其国际法意义马忠法、陈红艳【名家论坛】2.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重构的反思刘凤元、马志健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何锦前、赵福乾4.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的欧洲实践及其借鉴——以欧洲人权法院“伯兹诉比利时”案为中心李昌盛、李艳飞【青年法学家】5.破解“合同僵局”的新路径:限制权利滥用与合理信赖保护的统一王婕6.论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从基本权利的“双重功能”看《民法典》第581条邱国威7.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设研究李晓珊【热点问题透视】8.人工智能时代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国际视野与中国立场——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杜嘉雯、皮勇【博士生园地】9.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理由的规范化鲍律帆【书评】10.积极开拓和构建当代中国反恐刑法学——评赵远博士《当代恐怖活动犯罪暨反恐刑法研究》一书储槐植、张拓

【专论】


1.可持续发展与人权的时空耦合及动态演进

——兼论中国消除贫困和其国际法意义


作者:马忠法、陈红艳 (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寻求保护地球机会的“另外之路”到破解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可持续发展逐渐登上国际舞台,并与人权在一定时空邂逅。其关乎人的自身发展问题,包括消除贫困以及平等、人权等诸多领域,而人权是加快取得更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进展的明智方式。两者相互耦合、相互促进,可持续发展因人权因素的渗透而使其内涵不断扩大,人权的内涵也因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介入而更加丰富,两者在不断深化内涵、增添时代内容中悄然演进。贫困是不可持续的根源,阻碍了可持续发展;贫困状态严重妨碍人权的充分实现和享有。中国消除贫困的国际法意义深远,不仅为国际扶贫脱困提供中国样本,而且在维护世界稳定、和平安全、人权保障、消除恐怖主义等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消除贫困


【名家论坛】


2.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重构的反思


作者:刘凤元、马志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证券法》对权益变动披露规则在信息披露规则、慢走规则以及罚则标准进行了重构,自修订成果来看,平衡理论没有得到贯彻,收购预警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彰显。信息披露规则应结合最新个案逐渐形成标准,慢走规则宜保留并转向责任的分担。限制表决权及大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仍是违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未来没收违法所得应有适用空间,并可探索代表人民事诉讼作为重要的救济手段。


关键词:权益变动披露;信息披露;慢走规则;规则重构;法律责任


3.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作者:何锦前、赵福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司法内涵;司法原则


4.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的欧洲实践及其借鉴

——以欧洲人权法院“伯兹诉比利时”案为中心


作者:李昌盛、李艳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初期,被追诉人获得切实有效的律师帮助是公正审判的基本特征,而限制律师帮助则属于例外情形。伯兹诉比利时案判决反映了人权法院对待法定限制律师帮助权所秉持的审查立场,即无论是否具有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律师帮助权,均应采取整体平衡的审查方法。只不过缺乏迫不得已的理由,人权法院应在考虑相关平衡因素的基础上严格审查诉讼程序的整体公正性。对律师帮助权的法定限制并不能解除政府基于例外性、临时性、个案评估的审查责任。立足我国法律实践,反思我国与人权法院之间的差距,人权法院的欧洲实践对完善我国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洲人权法院;侦查初期;律师帮助;公正审判;整体平衡


【青年法学家】


5.破解“合同僵局”的新路径:限制权利滥用与合理信赖保护的统一


作者:王婕(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合同僵局”的内涵及定位等基本问题模糊不清,导致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澄清。“合同僵局”本质是债权人双重主体身份的对立,此时债权人既是不行使单方解除权权利滥用的主体,又是合理信赖落空处于不利境地的主体。据此,建议从“合同僵局”本质来构建可行的合同拘束力逃逸机制:一方面应类型化交易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依据伪“合同僵局”、双方型“合同僵局”以及涉他型“合同僵局”三种类型,明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司法解除的行使条件,避免法院与仲裁机构裁量的恣意;另一方面应限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赋予债权人充分赔偿并引入再交涉义务,系统性维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关键词:合同僵局;权利滥用;司法解除;合理信赖;违约方解除


6.论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

——从基本权利的“双重功能”看《民法典》第581条


作者:邱国威(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落实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给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和更加人性化的违约救济,并避免对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一种兼具强制履行和金钱赔偿特征且较接近于回复原状理想的“违约救济”: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对于此种请求权,在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为“不作为”或者“给与的给付”时,即使债务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通常也不得主张。只有在债务人负担的是种类行为之债或“种类行为因素”占据重要地位的“混合给付”,且债务的履行不依赖其他债务人的信赖、与其他债务人的长期协作、磨合,以及替代履行无需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协助时,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无需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实际进行了替代履行为要件,更无需等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外,除了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远高于金钱赔偿的数额以外,债权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也可以主张金钱赔偿,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


关键词:民法典;国家保护义务;替代履行;人身自由;替代执行


7.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设研究


作者:李晓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国巴黎第二大学)


内容提要:海南自贸港的仲裁机制应置于国际竞争中去考量。在海南自贸港中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该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尽管目前临时仲裁制度已在自贸区内有限开放,但临时仲裁制度在海南自贸港落地的障碍主要来自于我国仲裁机构的定位不合理,“三特定”的界限模糊,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和认可缺乏规制,现有临时仲裁规则普适性的缺失。我国香港地区的临时仲裁的发展数据表明,成熟和强大的法律体系、临时仲裁的高度保密性、仲裁机构的有限介入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该项制度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值得参考。海南自贸港在立法路径上可根据《立法法》对《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作出变通处理或者根据《立法法》对临时仲裁制度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应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促进性和服务性并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原临时仲裁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临时仲裁;海南自由贸易港;我国香港地区临时仲裁;意思自治;立法路径


8.人工智能时代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国际视野与中国立场

——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


作者:杜嘉雯、皮勇(武汉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人工智能学科中发展最为迅捷的一个分支,被广泛地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生物识别信息因其所具备的专属性和唯一性的特征在大量身份核验的场景被采集,在审慎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和对我国实践困境的反思基础上,我国应当构建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制度,优化生物识别技术的刑事规制界限,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层次特殊保护体系,将滥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入罪,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合理开发利用与公民个人有序生活不受侵扰的基本价值诉求之平衡。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信息滥用风险;刑法保护


【热点问题透视】


9.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理由的规范化


作者:鲍律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并未直接揭示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学界目前依然存在着“依据论”与“理由论”两种观点。实际上,依据裁量基准的形式外观与现行立法的规范用语并不能证明裁量基准属于裁量行为的“依据”,相反,根据权源性标准和拘束性标准,可以得知裁量基准并非“依据”。同时,通过对裁量基准与裁量理由的实质分析,可以发现二者之间不仅有着理论上的同质性,而且存在着内容上的同构性。不仅如此,裁量基准的运行机制也进一步验证了裁量基准属于“理由”的判断。不过,裁量基准绝不是“理由”的等同概念,而是“理由”的一种规范化表达,“规范”的形式赋予了裁量基准独立的制度定位。


关键词:裁量基准;依据;说明理由;行政裁量;行政过程


【博士生园地】


10.积极开拓和构建当代中国反恐刑法学

——评赵远博士《当代恐怖活动犯罪暨反恐刑法研究》一书


作者:储槐植、张拓(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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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陈楠

审核人员 | 张艳霞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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