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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2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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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2年第4期要目

【专题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主持人 房绍坤1.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的司法实证研究——基于12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房绍坤、任怡多(2)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农民意愿”的规范分析王洪平(18)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中的“人”与“财”——以治理机构的人员构成与集体资产股权为观察对象宋天骐(34)【名家论坛】4.目标公司对赌条款无效的法理证成刘俊海(51)5.四十不惑: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与规范的协同演进史综述胡学军(77)6.《民法典》视域下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之扩张李新天、吴杨(95)【青年法学家】7.科学泛化引发的刑法风险及其防范胡霞、刘建宏(117)【热点问题透视】8.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国家责任及其伦理向度周巍(137)【博士生园地】9.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宋蓓娜、赵娜萍(159)【司法实践】10.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回顾与完善刍议尹彦品、王艳荣(185)

【专题研究】


1.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的司法实证研究

——基于129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作者:房绍坤、任怡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国家政策赋予农民的一项新型权利,旨在保障广大成员的集体资产权益,并切实增加每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却与日俱增,而囿于相关法律规则的严重缺失,法院面临着成员自治权限不明、股权配置标准多样、股权享有主体争议、股权权能实现受阻等司法裁判困境。通过明确司法机关的介入范围、遵循成员权逻辑分配股权、坚持成员个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明晰股权权能实现的规则,为司法机关化解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提供应对之策,从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自治;股权权能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农民意愿”的规范分析


作者:王洪平(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诸多政策法律文件在村庄撤并、征地搬迁、“两权”流转、“三权”退出等领域都明确提到了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对“农民意愿”之规范意义的探寻应溯源至民法典,应“以人民为中心”重塑中国农民自治、自主、自由、自愿的民法典形象。从主体角度划分,农民意愿形成一个从个体到群众的差序格局,包括了农民个人意愿、少数农民意愿、多数农民意愿和农民群众意愿。对于宅基地强迫收回、土地经营权强迫流转、承包地强迫收回、集体成员身份强迫放弃、农民意愿强迫“被代表”等背愿行为,应给予改正、撤销、无效、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救济。农民意愿应受到尊重,对农民意愿要给予充分引导,但农民不得滥用其意愿和权利。对于征地程序、耕地撂荒、违法用地、股份退出中的意愿滥用行为,应给予强制性规制,以消除其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民意愿;自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法典


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中的“人”与“财”

——以治理机构的人员构成与集体资产股权为观察对象


作者:宋天骐(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改革实践的迅速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和“财”两方面的新变化,这种新变化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问题的讨论予以展开,即治理机构的人员构成与集体资产股权。基于成员身份性和成员民主管理的特别性,对治理机构的人员构成的讨论,应当重点关注具体治理机构的人员是否要求成员资格;基于股份合作制改革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对集体资产股权的讨论,应当重点考察集体资产股权的性质和股权类型及其产生的改革影响。在治理机构中,只有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可以不要求身份性。集体资产股权的性质应当定位于收益分配依据,实践中基于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并非真正的集体资产股权,而是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出资者的利益分配机制。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身份性;集体资产股权;股权结构;民主管理


【名家论坛】


4.目标公司对赌条款无效的法理证成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回顾与评论了具有影响力的标杆性公司对赌纠纷案件的不同裁判思维。《公司法》禁止公司与股东对赌,但不禁止非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东与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第三人对赌。基于契约精神,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外的主体签署的对赌条款有效;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无效。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尤其是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股权、禁止不当分红和违法减资的效力性规范。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还颠覆公司法核心价值,构成股东权利滥用,侵害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违反股东礼让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有悖股东平等原则。目标公司不就无效对赌条款向新增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从随主的理念,第三人为公司对赌义务而签署的担保条款亦属无效。虽然公司对赌条款无效,但新增股东的股权投资行为合法有效,此类股东可依法行使股东诸权利。若能满足公司偿债能力测试,现行公司法足以保护分红权等股东收益权,而无需借助公司对赌条款。公司对赌条款不但无效,亦不可行,实有望梅止渴之憾。公司为对赌义务提供担保的隐形对赌条款也无效。从未来趋势看,公司对赌条款应淡出历史舞台,理性投资应渐成主流。公司对赌条款效力之争的历史应当终结。为确保投资安全,投资者要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尽职调查方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不再和目标公司签署画饼充饥的对赌条款。裁判者应致力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


关键词:明股实债;公司对赌条款;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债权优位于股权


5.四十不惑:我国证明责任理论与规范的协同演进史综述


作者:胡学军(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确全面理解我国证明责任规范的演进历史及其与本土学术理论研究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正确把握现行规范的意义。从我国1982年颁布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至今40年关于证明责任法律与司法解释规范的变迁及其背后理论学说的转向大致可分为传统举证责任概念主导、证明责任“双重涵义说”确立、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入探索、本土化证明责任建构四个时期。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的演进就是从“迷思概念”到成熟学说、从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到实体上的“依法分配证明责任”的过程。清晰界定证明责任理论核心及周边概念、真正理清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细节、清楚区分实践中证明难题所属的“问题域”,仍将是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任务。


关键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要件事实


6.《民法典》视域下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之扩张


作者:李新天、吴杨(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将《公司法》中人格否认的主体范围从股东扩张至实际控制人。无论从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均无法解释出我国《民法典》法人人格否认规定中的“出资人”包含实际控制人,但可以法的续造来缓解司法实践之渴。基于我国成文法系的法治传统和司法适用困难的实践现状,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宜作为衡平法原则适用,而应转向借鉴德国的法人滥用理论,从特殊侵权法律规则的角度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前提是法人拟制说,核心根源是滥用控制权,责任类型是特殊侵权。滥用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不限于股东,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修订中,考虑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适度扩张至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控制人,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诚信体系和交易安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主体要件;扩张;特殊侵权;控制权滥用


【青年法学家】


7.科学泛化引发的刑法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胡霞、刘建宏(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科学对刑法的影响和作用,在人工智能时代再次突显,科学及科学高速的新发展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出了重要的挑战和革新思路。科学的意义毋庸讳言,但随着科学重要性的飞速提升,科学的泛化也在加速显现。目前关于人、行为、危险、规制措施在科学泛化的冲击下其含义愈加复杂,表现就是刑法的研究范式正在越来越多地强调用预防性来解决风险问题,开始超越刑法由其本质而规定的范围。通过明晰科学与科学泛化的界限,廓清极端的科学泛化对刑法发展的负面作用,进而阐明刑法从基础上仍应以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为本,在功能上仍应以惩罚为本位,在内容上仍应以实害为核心。


关键词:科学;刑法;风险;科学泛化;预防


【热点问题透视】


8.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国家责任及其伦理向度


作者:周巍(惠州学院政法学院、惠州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与评估中心)


内容提要:“新冠疫情”在2020年全球范围的爆发无疑是对国家公共卫生治理能力乃至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挑战,引发了人们对全球公共卫生治理问题的思考,尤其在政治制度层面,对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国家责任”的反思变得尤为必要,也需要进一步对国家责任的伦理向度进行思考和重构。放眼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频发体现出“风险社会”这一现代社会的本质,这一本质要求国家采取一种以法律和政治为核心的应对策略,并且坚持国家在应对风险中的“权责主体”的地位。进而在国内治理层面坚持一种基于法律的政治上的“责任伦理”态度,在对外合作层面坚持一种基于“国际约定”和“国际德性”的“义务伦理”态度。同时要求国家和国际社会在面对“风险”的同时,砥砺“实践智慧”。


关键词:风险社会;责任义务本位;自然权利;政治德性;实践智慧


【博士生园地】


9.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宋蓓娜、赵娜萍(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在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但同时也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其根源主要在于有门可入、有器可用、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关于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也存在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短视频作品的法律属性以及平台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争议。然而,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课题,需要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平台过滤机制、提高个人法律意识、提升科技赋能水平,以此构建“法制、平台、个人、技术”四位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追求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共同维护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独创性;侵权责任;保护路径


【司法实践】


10.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回顾与完善刍议


作者:尹彦品、王艳荣(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醉酒型危险驾驶在《刑法修正案(八)》纳入刑法规制视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是符合制造法益侵害危险的类型化行为,即为可罚。对醉酒驾车这一类型的犯罪化处遇,实现了法益更为周延的保护,有效发挥了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作用,提升了民众的安全感。但现行立法对抽象危险犯扩张带来的处罚早期化、严格化和扩大化则需要进行反思。为提升醉驾治理的司法智慧,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在醉驾入刑十年后进行回顾,并对司法现状进行实证考量的基础上,主张建立醉驾案件立体动态模式,对情节轻微的醉驾人附条件不起诉,允许个案进行反证,建立与轻罪相配套的刑罚处罚方法,建立易科罚金制度,增加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完善行刑衔接,搭建多维治理平台,以实现醉驾治理的一体化防控。


关键词:醉酒;危险驾驶罪;宽严相济;实证考量;法律适用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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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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