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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过或进过方舱的,求职时会遭遇哪些难题?5大法律问题全解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实说劳动法 Author 石先广
来源 | 实说劳动法、中国经济网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此前,无论在微信兼职群里,还是去招聘会现场,找工作时,上海多数企业都会要求查验求职者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成为了一项招聘必要条件。
接下来,小编就来梳理一下与之有关的5大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询问求职者阳过或进过方舱?
虽然按照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求职者是否得过阳,是否进过方舱 ?一般认为是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
2.阳过或进过方舱的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或隐私吗?
1032条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28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从以上规定来看,求职者得过“阳”或进过方舱,可以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甚至构成个人的隐私。
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才可以搜集敏感个人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搜集求职者曾经得过阳或进过方舱的信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查询求职者近2个月的核酸记录?
按《民法典》第1035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过度搜集求职的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查看求职者近2个月的核酸记录,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过度搜集个人的信息。
4.用人单位拒绝录用阳过或进过方舱的,违法吗?
这显然是违法的,而且违反了多部法律,具体违反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1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以求职者得过“阳”或进过方舱而拒绝录用的, 将构成就业歧视。
5.用人单位拒绝录用阳过或进过方舱的,会承担什么责任?
如前分析,用人单位拒绝录用“阳”过或进过方舱的,属于就业歧视行为,侵犯了“阳”过或进过方舱的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可能承担如下责任:
A.赔偿损失(求职者的精神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B.赔礼道歉(口头、书面或登报),具体方式由法院确定。
随着疫情形势趋于平稳,各地必须在“精准防控”上有更积极的作为,让包括企业在内的整个社会能够科学认识病毒的危害性,从而保有更从容的心态。从政府(防疫部门)到企业、个体,推进社会向正常化转变,任何努力都值得肯定。我们也呼吁每个人都多讲一点科学、多一点同理心。疫情影响之下,每个人都不容易。特别是在各地加速复工复产之际,消除那些莫名其妙的歧视,希望这些在求职路上跋涉的人们,能够尽早地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更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他们都能够工作的安心、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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