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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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
1.刑事侦查程序的数字化转型
裴炜(1)
2.数字时代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转型
冯俊伟(18)
3.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谢登科(32)
4.论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数据利用与保护
洪凌啸(49)
【立法与治理】
5.论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确定
刘浩(60)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深度协同的构想与进路
江国华、谢海生(77)
【涉外法治】
7.合作与斗争:国际法的双重功能
李鸣(88)
【立法数据】
8.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2年1月至6月
周子通、陶慧(100)
【数字法治】
1.刑事侦查程序的数字化转型
作者:裴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在不断赋能犯罪侦查的同时,也对传统侦查程序提出了挑战,跨地域取证、数据及时保全、获取第三方协助等需求在侦查过程中不断增强。这些需求在实践中一方面催生出新的侦查措施,但另一方面也形成与《刑事诉讼法》框架下传统侦查程序底层逻辑不相兼容的情况,集中体现在犯罪侦查的情报化、专属侦查权的分散化以及侦查相关性的弱化三个方面。《刑事诉讼法》对上述冲击的整体反应较为迟滞,导致实践中不断扩张的数字侦查措施缺少必要的程序法规制,进而导致侦查权层面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失衡。对此,有必要回归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以“权力—权利”关系的数字再平衡为核心,基于公民信息权的体系化架构,合比例地重塑数字侦查程序规则。
关键词:刑事侦查;数字化转型;信息权保障;比例原则
2.数字时代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转型
作者:冯俊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跨境刑事取证的传统模式建立在司法协助制度基础上,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主要证据种类是物证、书证等传统类型证据。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跨境取证的现实需求不断增加,传统跨境刑事取证制度在取证方式、程序目的、程序性质、程序构造和程序内容等方面都发生了结构性变动。为了促进传统跨境取证制度的数字转型,建构网络犯罪公约、优化司法协助制度、创设行政协议机制等改革路径应运而生。整体而言,上述路径未能有效回应跨境取证面临的挑战,电子数据跨境取证正朝着实用主义和孤立主义的方向发展,数字时代跨境刑事取证制度的转型尚未完成。
关键词:数字时代;跨境取证;电子数据;司法协助
3.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作者:谢登科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体的诉讼行为主要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完成,各种证据材料也主要通过网络在线予以保存和流转。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的物质形态决定了其不能直接在网络空间中保存流转,需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对其做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在线诉讼对实物证据电子化材料的使用,可能会与原件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相悖。为了平衡在线诉讼有效运行和原件证据规则的矛盾冲突,《在线诉讼规则》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赋予电子化证据材料“附条件准入资格”“附条件拟制原件”的法律效力。电子化证据材料仅在符合“形式规范性”和“原件非必要性”条件下才具有准入资格,在符合一致性、完整性、清晰性、规范性等条件下才具有“拟制原件”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做电子化处理并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本质上是其履行举证责任的诉讼行为。电子化证据材料需要经过法院依法审核,主要有“查阅审核”和“听证审核”方式;需要保障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材料的质证权,以实现在线诉讼的数字正义。
关键词: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拟制原件;数字正义
4.论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数据利用与保护
作者:洪凌啸(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过程中,中国政府与互联网企业或通过健康认证方式收集数据,或运用“接触追踪”的大数据分析手段确定或疑似确诊患者的行踪轨迹。当下,我国疫情防控面临着数据收集处理的合法性不足、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定不明、个人信息强制收集及改变信息使用目的过程中的告知程序缺位、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权限与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匹配等问题。观之域外欧盟GDPR在抗疫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所规定的数据最小化原则与目的限定原则,未来中国在重大公共卫生领域中应首先对数据收集处理主体的权责划分作出清晰的界定,其次对个人信息收集采“目的明确”“最小够用”标准,并在数据存储、数据对外公开方面加以严格限制,最后应建立“接触追踪”技术的算法审计与算法解释制度。
关键词:接触追踪;个人信息;健康码;算法审计;算法解释
【立法与治理】
5.论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确定
作者:刘浩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在行政处罚法明确授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确定需要从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等法理方面进行考量,同时也要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结合《G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历次修订情况以及相关内容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横向比较,对相关立法例进行实证分析,本文认为地方规章罚款限额需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动态调整,在立法层面也需要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时一定的裁量空间;在确定限额的基础上,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需要保持“谦抑”,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考量。
关键词:行政处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地方立法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深度协同的构想与进路
作者:江国华、谢海生(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需以大湾区法治协同建设为基础,当前大湾区法治协同存在跨区域公共事务难以规制、多法域间制度容易产生冲突、区域法治协同不均衡不充分等问题。为推进大湾区法治深度协同发展,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的方法,明确以法治协同的原则、理念和协同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总体构想,并确定适当的落实路径,具体而言,应通过“央地联动”为大湾区法治深度协同构建有效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以行政合作、司法合作、社会合作为具体实施进路,促进执行层面协同与融合。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法治深度协同;央地联动;三种进路
【涉外法治】
7.合作与斗争:国际法的双重功能
作者:李鸣(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国际法学会)
内容提要:国际法的功能问题事关如何认识国际法,因而值得探讨并且探讨空间很大。本文提出“国际法双重功能”说。国际法的功能之一是国际合作,理论基础为实在国际法学。该理论以追求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国际法目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法因而不可或缺。实在国际法学是讲求合作的国际法,合作的国际法得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化等经验验证。国际法的另一个功能是国际斗争,其理论基础是政策定向学和批判国际法学。在它们眼中,国际法是国际斗争的工具,是斗争的国际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运用国际法与美国等国在人权、南海等一系列问题上的斗争,都是斗争的国际法的例证。近年来由于美国“退群”、大搞价值观外交以及俄乌冲突等原因,大国出现严重分裂,国际法的合作功能有所减弱,斗争功能则有所增强。但合作的国际法依然可期,这不仅因为经济全球化仍在继续,更重要的是由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国际法的目的应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扩展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的功能;合作;斗争;合作的国际法;斗争的国际法
【立法数据】
8.地方立法统计分析报告:2022年1月至6月
作者:周子通、陶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
内容提要:2022年1月至6月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召开32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112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562件。这一时期,各地积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作用,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依法履职尽责,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及人大自身建设等领域加快立法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立法动态;立法统计;主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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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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