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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2022年总第7卷要目
【主办】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
【主编】魏东
1.卷首语
4.刑法的文义解释:一般法理、概念与特点魏东(54)5.刑法的文义解释:语言学视域下的法理分析程荣(68)6.刑法的当然解释之法理郑兰旭(87)7.刑法当然解释之研究袁珍(109)8.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以刑释罪”陈昊明(139)【判例刑法学】9.类案检索制度的法理研讨与实践探索刘树德、胡继先(157)10.“类案类判”视域中串通投标“报价”的解释王恰、邵新(167)11.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裁判与法理阐释魏东、金俊含(181)12.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裁判与法理分析何强(221)13.疑罪的刑法解释适用白晟(235)【刑法教义学】14.过失犯的结果回避义务魏东、赵天琦(252)15.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王濛(267)16.违法性认识的实践认知与理论回应周树超(285)17.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重大作用说及其展开王德政(304)【外国刑法学】18.作为宪法规范的刑法——纪念克鲁特·阿梅龙[德]托马斯·冯鲍姆 著、黄礼登 译(334)
作者: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总第7卷)共设5个栏目,载文17篇。其中“特稿”栏目和“刑法解释学”栏目共载文7篇,专题研讨刑法解释学理论问题;“判例刑法学”栏目载文5篇,专题研究类案检索和类案同判中的一些价值理念以及操作技术问题、聚众斗殴罪和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判例分析和解释适用问题;“刑法教义学”栏目载文4篇,专题研究过失犯、违法性认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等刑法教义学理论问题;“外国刑法学”栏目载文1篇,系德国刑法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的翻译作品。
【特稿】
2.刑法的语义解释与语用解释
作者: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包括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两个步骤,即先进行语义解释,再进行语用解释。语义解释是在刑法文本的范围内考察刑法用语的可能意义、静态意义,语用解释是在此范围内通过对语境因素的应用,将刑法用语的意义落到实处,得到刑法用语的现实意义、动态意义。刑法解释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结合的方式是解释论循环。
关键词:语义解释;语用解释;解释论循环
3.法律解释方法体系的批判性重构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目标始,学界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日益重视,法治建设对法律方法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法律方法、法治思维逐渐成为助力法治建设的强大推进器。而作为法律方法研究领域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中之重。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与学术探究,具体法律解释方法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深厚的积累,以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为主体框架的法律解释方法逐渐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接受和认可,但法律解释方法体系化却大为滞后,如何系统地界定和处理不同具体法律解释方法的关系并用以指导法律实践,进而构建起一套涵盖法律解释一般理论和具体操作规则的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体系成为当下急迫的任务。因此,有必要重申法律解释的方法体系,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进行正本清源式的梳理和重构,彻底划清诸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法律方法与“法律续造”之间的功能范围和运用机制,为司法实践操作者提供切实可用的有效解释工具和操作规程。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实务;法律解释;方法体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
【刑法解释学】
4.刑法的文义解释:一般法理、概念与特点
作者: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文义解释的概念,在法律解释学上有多种界定方式,有纯粹的文义解释概念与不纯粹的文义解释概念之分,也有完整意义上的文义解释概念与非完整意义上的文义解释概念之别。应当采用纯粹的、完整意义上的文义解释概念对刑法的文义解释进行概念界定,即刑法的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言学知识(如语用学理论等)阐释刑法文本规定的具体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的文义解释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文义解释的方法论特点,二是刑法的文义解释的功能论特点。刑法的文义解释的方法论特点,是指刑法的文义解释在方法论上所具有的个性特点。刑法的文义解释的功能论特点,是指从刑法的文义解释方法的功能作用上看它所具有的个性特点。刑法的文义解释仅仅具有确定解释结论合法性范围(合法空间)的有限功能。
关键词:刑法的文义解释;方法论;合法性
5.刑法的文义解释:语言学视域下的法理分析
作者:程荣(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语言学视域下,文义并非狭义的字面含义而是包括语法意义、语义意义和语境意义在内的语言学意义。因而,语言学视域下的刑法文义解释就是对刑法条文所进行的语言学分析。首先,语法意义分析除了狭义的词语性质意义和句法意义以外,还包括词语类型意义。其次,语义意义分析其实是在明确系争词语之概念内涵意义的基础上,明确系争语词的肯定类型、否定类型和中间类型。最后,语境意义分析旨在通过明确系争语词的言内语境意义、言伴语境意义和言外语境意义,进而可以兼顾体系解释、“以案释法”、目的解释等论理解释。概言之,语法意义是作为解释起点的文义,语义意义是作为解释核心的文义,言伴语境意义是作为解释结果的文义,言外语境意义分析则是对解释结果的校对和审视。
关键词:刑法解释;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语言学分析
6.刑法的当然解释之法理
作者:郑兰旭(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当然解释是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解释前提,以事物本质、规范目的和构成要件的当然为解释依据,以“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为判断模式的一种严格的论理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既可以是实质的解释理由,也可以是形式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不是类推解释,规范与事实的对应要素之间不是简单的类比推理,而是通过轻重相举,判断概念之间在逻辑上的层升或层降关系。对待决事项做入罪解释时,不是必须还原为扩大解释才能获得认可。罪刑法定原则是当然解释的基本遵循和内在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不反对适用“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得到的有利于行为人的出罪结论,但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得出的不利于行为人的入罪结论,必须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
关键词:当然解释;实质;形式;轻重相举;罪刑法定
7.刑法当然解释之研究
作者:袁珍(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然解释的适用前提不是刑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没有明示”,当然解释在刑法领域既是“解释理由”也是“解释技巧”,“解释理由”是适用当然解释结论的必要条件,而“解释技巧”是适用当然解释结论的充分条件。当然解释的适用规则中的总体规则为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之定“型”,具体规则分别为定“性”规则、定“位”规则、“轻重比较”规则、定“向”规则、排除适用规则。
关键词: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8.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以刑释罪”
作者:陈昊明(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刑释罪”是“以刑制罪”旗下众多观点中最为保守的,它区别于导入刑事政策的“结果主义”。就形式正当性而言,它虽然不单独构成与传统解释方法并列的新方法,但可以作为一种论证方法的辅助技巧帮助传统解释方法更好说理。就实质正当性而言,刑罚的两种正当化根据可以为其提供正当化根源,同时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并且在承认刑法典罪刑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依然有其合理存在空间。
关键词:以刑释罪;结果主义;法律论证;罪行均衡
【判例刑法学】
9.类案检索制度的法理研讨与实践探索
作者:刘树德、胡继先(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
10.“类案类判”视域中串通投标“报价”的解释
作者:王恰、邵新(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理论界较为一致地将《刑法》第223条第1款中的“投标”报价称为投标价格,并解释为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愿意中标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价位,且串通投标报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联手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但该解释难以满足现实规制需求,导致招投标领域串标行为“同害不同罚”等不合理现象,并产生明显的处罚漏洞。本文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论证,进而主张“投标”报价宜解释为投标人为响应招标,通过投标文件等所报出或出示的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事项或条件所具有的价值或作用。
关键词:串通投标罪;投标报价;法律解释;说理
11.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裁判与法理阐释
作者:魏东、金俊含(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聚众斗殴罪的行为定型论,宜从“多众犯”和“对向犯”两个方向切入。基于多众犯视角判断,“聚众”需满足首要分子聚集三人以上的斗殴群体(除自己以外但包括对方在内的)。基于对向犯视角判断,在仅单方具有斗殴故意时,可运用片面对向犯理论对无斗殴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免于刑罚处罚。可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讨论聚众斗殴罪的违法性。客观违法性在于社会秩序被扰乱与斗殴行为的危险性,主观违法性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动机。当行为主体仅实施聚众行为时,要从聚众群体本身的危险性与聚众行为是否造成的现实危险两方面考虑该行为是否兼具主观与客观的违法性。聚众斗殴罪的归责类型只能为故意,实务中可以“聚众斗殴中有意义的行为”为标志,先排除案件中不予归责的一般参加者,再以行为类型为参考,根据行为主体对犯罪所起到的作用,合理认定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转化犯的主体归责范围,在能够查明造成危害结果的具体行为人时,转化范围仅限于直接致害人;在不能查明时,先根据首要分子的态度,再根据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性质具体判断是否需对首要分子归责。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聚众犯;对向犯;归责类型;转化犯
12.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裁判与法理分析
作者:何强(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中适用最多、争议最大、理解最难的情形。解决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理解适用困难关键在于否定其“口袋罪”的属性,立足于教义学原理,厘定本罪的客观、主观层面构成要件的内涵。明确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人们对在社会交往中其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不确定侵害的制度性信赖;主观要件是行为人选择不特定侵害对象的这种“随意”的心理态度;行为方式“殴打”为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或者借用其他工具对不特定他人身体进行打击,“殴打”本身与伤害结果无必然联系;作为入罪标准的“情节恶劣”是与保护法益相联系的。
关键词: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法益保护;“口袋罪”
13.疑罪的刑法解释适用
作者:白晟(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没有对疑罪及其处理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但无论是学界和实务界普遍将疑罪分为两种情形:事实认定存疑和法律适用存疑。深入分析,事实认定存疑是由于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所导致,具体又分为涉及犯罪构成即定罪的事实认定与涉及量刑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两种情形。其本质问题是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是证据法中涉及证据的认定问题,应更多地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制的范畴。而在犯罪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形下,是适用此罪还是彼罪、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是何种犯罪形态等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将其称为“疑难案件”,涉及的是刑法规制的范畴,不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疑罪”。可以从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角度对疑罪进行界定,将疑罪分为定罪证据不足和量刑证据存疑两种情形,并从证明标准与证明方法的适用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行具体探讨,提出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对量刑证据存疑的案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处理。
关键词:疑罪;证明标准;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刑法教义学】
14.过失犯的结果回避义务
作者:魏东、赵天琦(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是社会义务规范,其机能在于要求行为人按照共同确立的社会基准行为规范行事,社会义务规范揭示了个体行为走向社会认同,再到法律评价的动态过程,是沟通个体主观责任与社会客观分配责任的中间项。作为过失犯客观的违法要件判断标准的“可避免性理论”与“风险升高理论”之间并非“对立”或者“对应”关系,而是“补充关系”。社会义务规范这一注意义务本质决定着这种“补充关系”的成立,应当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基准行为之前提要素,以风险升高作为过失实行行为的衡量要素,以规范目的违反关联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可归责性。在填充结果回避义务时,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新型过失犯应当引入“首次裁判案件免责”规则,以有效确证刑法意义上新型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正当性。结果回避义务有助于界定社会中的基准行为,具有区分过失犯与故意犯的规范机能。
关键词:结果回避义务;社会义务规范;可避免性理论;风险升高理论
15.过失犯的实行行为
作者:王濛(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过失犯是否具有实行行为的问题上,刑法理论界存在必要论和不要论的观点对立,目前必要论占据主流地位。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一种独特的行为类型,与故意犯的实行行为属于并列关系。研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应当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客观归责理论与注意义务违反说并不是互相对立的两种理论,认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法律评价意义上的规范判断,立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立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可以被界定为违反注意义务且具有实质上不被允许的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
关键词:过失犯;实行行为;必要论;注意义务;客观归责
16.违法性认识的实践认知与理论回应
作者:周树超(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证研究显示,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法定犯的审判实践中分别发挥着影响量刑和定罪的机能。以德日阶层论体系为平台,我国刑法学者对违法性认识的立场和地位问题展开了学术论争,但由于忽视了违法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同的法律功能,以至于不能形成供给实践的定论。结合我国语境,应当分别从犯罪论和刑罚论中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违法性认识的理论归宿。在犯罪论体系内,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影响犯罪成立的责任要素,采取缓和的区别说;在犯罪论体系外,将违法性认识理解为影响刑事责任的酌定量刑情节,从而为违法性认识争议案件提供合理可行的实践进路。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实践认知;理论回应
17.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重大作用说及其展开
作者:王德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判断向来是一个疑难问题。在考察德国、日本关于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之后,可得出诸多重要启示,其后可据此提出新判断理论:重大作用说。该说的法理依据和内容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必然表现为实行行为对结果发生起到了重大作用,如果实行行为对结果发生没有重大作用,就不能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流程共有14种模型,在不同的因果模型中,重大作用说都有不同的具体判断理论。面对案例,重大作用说可演变为具有五个步骤的判断程序,以渐进、清晰的思路得出判断结论。
关键词:介入因素;因果关系;实行行为;结果
【外国刑法学】
18.作为宪法规范的刑法——纪念克鲁特·阿梅龙
作者:[德]托马斯·冯鲍姆 著、黄礼登 译(哈根远程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防止刑法扩张,限制国家权力是学术界的共识,但人们并没有在实体法层面达成一致,于是在形式和程序层面去寻找解决途径不失为一种创新思路。冯鲍姆教授提出了一套方案并探讨了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后果影响。他要求以修改宪法所需的绝对多数来通过刑法法规并赋予其宪法位阶。但由此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减轻或排除处罚的刑法条款,是否也需要这样的绝对多数。从技术上、刑法的透明性和罪刑法定原则角度看,应当将此类规范纳入基本法的附件。就可纳入基本法附件的罪名而言,冯鲍姆方案采用分级的做法,将所有配置了自由刑的罪名强制性纳入,而对没有配置自由刑但是达到了绝对多数门槛的罪名选择性纳入,其他没有纳入基本法附件的犯罪构成只需要简单多少通过即可。附属刑法的规范也应如此。由此人们可以把两类不同位阶的刑法规范分为犯罪法典和违警法典。这种分类会对原来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原则带来一定影响。
关键词:刑法纳入宪法;绝对多数;基本法附件;犯罪法典;违警法典;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高亚男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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