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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群 储槐植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解读: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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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老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

北大法律信息网 ✖ 特别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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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百归来的刑法学泰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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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989年,储槐植首次提出“刑事一体化”这个命题,并于2007年出版了《刑事一体化要论》,创新性地将哲学普遍联系的规律运用于刑法领域进行演绎,成为刑法学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


陈兴良教授曾说:“刑事一体化这一命题提出以后,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产生了出乎意料的重大影响。刑事一体化不仅是对刑法的一种新思路,而且也是对刑法研究的新思路。可以说,刑事一体化已经成为刑事法思想的一个学术标签。”


值此储老新书《储槐植文选》《刑事一体化:源流、传承与发展》发布之际,北大法律信息网特别策划推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系列专题文章推送,以飨读者。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6期


储槐植教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政策解读


  司法改革是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既涉及到司法理念的革新,又关涉到新形势下我国具体司法制度的构建。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决策。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两高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全国18个市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


  截至目前,2年试点期已届满。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则的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背后的刑事法理念也值得认真探析。“推行认罪认罚从宽,不单是诉讼经济或效率的考虑,还有更深层的实体法依据(如实现刑罚预防、修复社会关系、彰显宽恕精神、体现刑罚谦抑)和刑事政策或公共政策根据(彰显犯罪治理的自信,鼓励犯罪人与国家司法合作)”。因此,需要从实体法的视角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研讨,其中,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实体法解读是考察的重要内容。


  1.及时有效惩罚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德国刑法学者韦尔策尔认为:“作为体系性的科学,刑法学需要为平等而正义的法律判决提供理由,因为只有深入观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律适用才可以摆脱偶然和专断。”从体系性的视角解读刑事司法制度,需要对该国的国情和刑事政策有一个体系性的认识和了解。随着我国劳教制度的废除,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九)在立法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大幅度扩大犯罪圈、降低犯罪门槛,刑事案件总数的激增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同时,法治的进程又对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程序正义的进一步关注和强调,要求刑事司法从之前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变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模式。刑事司法的发展,加剧了司法审判中司法资源不足与日益激增的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且该矛盾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纵观境外法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就有了辩诉交易。随着辩诉交易案件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占比例的增加,从实际上宣告了被告人认罪能够得到较为宽缓的刑罚的重要制度,已经取得了辉煌战果。法学作为一门实践理性学科,实践是检验理论的重要通道,理论上的建构需要通过现实的运作加以佐证,或证伪或证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和逐渐被接受,说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在实务和理论创新之间,在域外经验和我国国情之间,再次做出了艰难的抉择。饱受争议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已经日趋成熟,运行良好,大量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取得各方皆大欢喜的局面。而随着我国轻罪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所占比例日渐增大,刑罚的谦抑性和司法效率的提升等要求,直接导致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酝酿和诞生。


  2.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繁简分流。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刑事犯罪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对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进行分类管理应对,同时,对不同情况的犯罪人进行有差别的待遇,这是我国在应对犯罪问题上采取的基本刑事政策。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不同情况的犯罪人,有差别地进行应对,这也是各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一面的体现。


  正如阿萨赫尔·亨廷顿对批评者们所说的,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一个原因是应对巨大的案件量。如果说现实的需求是导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兴起,并最终得到实践认可的关键性因素,那么,如何解决实务中案多人少问题,实现繁简分流,则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力。尽管刑罚裁量所要考虑的要素大体不变,如行为的性质、行为侵害的法益、行为的方式、特点、行为人的主体特征等等,但在新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量刑所考虑因素的排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行为人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所表现出来的认罪悔罪、主动赔偿等行为特点,成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针对大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行为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在确保法律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基础上,能够高效、快捷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加强人权保障:减少不必要羁押。“虽然法律发展的大趋势是在朝着社会本位的方向发展,但是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理性仍然没有动摇。”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尽量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对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也包括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就认罪认罚的犯罪人,则因为程序的简化和快速处理,在实质上得到了减少羁押的实际好处。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看,也是对轻微罪犯罪人的一种权益保障。“许多被告人为了换取检察官批准法庭对实质性协助的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承诺而乐意答辩有罪。”同时,从已有情况看,缓刑制度的发展对协议的实现提供了刑罚上的交易筹码。从事实层面观察,基于实定法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我们的法律在面对丰富的生活问题的时候常常显得捉襟见肘,因此需要法官从整体和系统的视角看待和解决问题,保护现有法律立法之初认为应当保护的利益的整体性。


  强制措施,特别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运用,是为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人主动认罪,使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在短时间内得到明了,在此种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既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又从事实上减少了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高效快捷地处理了犯罪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以最快的速度实现了社会正义,弥合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以此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我国现有司法情况的一种积极回应,其正面价值不容忽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罚理论解析


  拉伦茨认为:“如果不想将法学工作局限为登录注解个别规则和裁判,就不得不注意以下问题:法规则系存在于一特定的规整脉络中;多数规定彼此必须相互协调、逻辑一贯,以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决定。换言之,必须作体系性的研究。”用体系性的刑罚思维思考和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从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的角度全面审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又要从更微观的视角分析认罪认罚的犯罪人在再犯危险性方面发生的变化,以求得量刑减让的合理性。


  1.现代刑法的重要内容:教育刑。客观而言,刑罚不是越多越好。社会越是发展,刑罚的弊端越是凸显。刑罚功能的有限性,也直接导致了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卷席全球性地改革。在包括恢复性司法改革在内的刑事司法改革浪潮中,国家和社会都在寻求一种最合适的刑罚制度,即恰到好处的刑罚制度。承认刑罚功能的有限性,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基础。面对日益增长的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犯罪,刑罚的谦抑导致宣告刑的短期化和非监禁刑的大量使用,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成为刑罚轻缓化发展的重要惩罚内容。


  而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学者总结道,“在历史的进程中,发展了五个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一)复仇或报复;(二)补偿;(三)儆戒;(四)感化;(五)社会保护”。刑罚越是发展,在刑罚的教育和矫正的道路上走得就越远。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以报应和惩罚为重要内涵的刑罚基础上的教育和矫正。刑罚目的的取舍或偏倚,自然是构成刑罚理论的重要基石。而刑罚理论的发展,要受到那个时代的信仰、哲学、宗教观念,以及当时科学的影响。但不管是基于何种刑罚理念,现代刑罚已经从古典的报应转向了教育和矫正,通过惩罚实现教育矫正的目的,成为现代刑罚的重要价值目标。随着教育刑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对犯罪人改造和未来回归社会的重视度一再上升,刑罚的教育意义在刑罚的内涵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教育刑的目的之一:认罪悔罪。从宏观上把握制度和方向,在惩罚和教育之间找寻最佳契合点,是每天都处在变化发展中的刑事司法必须面对和处理的事。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主动认罪认罚的犯罪人,其事后的认罪和认罚态度本身便代表着真诚忏悔基础上的改过动机。一个不愿意忏悔,不愿意承认错误的人,惩罚的教育功能在其身上便很难得到实现。刑罚如若不能将人引导向善,不能在彰显国家正义的同时,让犯罪人从此改过自新,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刑罚的正向价值和功能就没有得到最好的体现。


  “在处理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关系上,国际上愈加由传统的罪刑均衡向刑罚个别化的方向迈进,甚至逐步认同责任能力大小与追求预防功利相结合的量刑规则。”犯罪人的主动改过,意味着刑罚教育和矫正目的的提前实现。犯罪人积极主动认罪认罚和经济上的主动赔偿,在现实上起到了弥合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作用。从国家层面进行考量,司法成本的降低和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快速降低,是司法介入刑事案件的最佳效果的提前显现,刑事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得到了恰如其分的体现。


  3.主动认罪的有偿奖励:量刑减让。对认罪认罚的犯罪人施以更为宽缓的刑罚,犯罪人是最直接的受益者。通过量刑减让,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是一种实用且可行的路径。从教育刑的目的看,如果刑事司法的过程,已经让犯罪人主动认罪并有了强烈的改过自新的愿望,且主动承担犯罪带来的负面后果,积极有效地弥补过错,教育刑的目的已经得到了提前实现。尽管刑罚不可能因为事后的表现而消解,但在量刑上的适当减轻则是对教育刑的积极回应。


  对犯罪人良好认罪和悔罪态度进行有偿奖励,是从矫正和发展的眼光对犯罪人改造进行的积极探索。国家垄断刑罚权之后,刑罚以国家的名义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是基于国家正义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进行的正义活动。但具体到个案中刑罚权的发动,则要考虑刑罚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在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是鲜活的个体,是有着丰富情感和特定复杂社会关系的个人,犯罪人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是其特定状态下的集中体现。如果以犯罪的发生作为一个考虑的分界点,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为积极认罪、认真悔罪、主动改过,则可以理解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在朝着善良公民的方向努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从制度的设计上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并给予犯罪人实质上的好处和福祉,教育引导犯罪人积极改过。这种从刑事司法程序制度建构上的有偿奖励鼓励认罪的方式,正逐渐得到社会和民众的认可。当然,质疑和担忧同在。但该制度的合理内核以及务实高效的特点,正日渐深得人心。



三、体系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正义的实现是各种利益权衡和博弈的结果,也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作出的必须选择。“正当程序的动力来自对于公正的热情,而且其发展基本上没有考虑到成本。但是,诉讼不可能全然不考虑刑事司法制度在早期阶段就产生的成本。”就正义而言,在法治的框架内,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这对民众而言是一种真实的福祉。在现代社会,效率在很多领域都是现代生活的重要价值指向,在打击犯罪方面,高效快速地处断也成为现代生活对刑事司法提出的新要求。


  1.被告人视角:程序即惩罚。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告人处于与公权力相对应的个体位置。作为面临着国家公权力部门起诉和审判的个体,被告人很清楚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也非常了解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下来,被告人的身体和心理都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和负担。对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刑事司法的过程是自己不断面对质疑、讯问、查处以及惩罚的过程。只要是一个还具有向善意愿的人,在程序从简和量刑减让的制度鼓励下,很容易做出自愿认罪的决定。当然,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的有意诱供另当别论。


  2.国家视角:认罪认罚意味着人身危险性降低。从国家刑罚权的视角来看,一个已经主动认罪的犯罪人,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处刑上适当减让,在起到鼓励类似犯罪人认罪的同时,也起到了教育民众守法的功效。从教育刑的角度看,刑事司法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树立社会正义观,引导民众主动守法。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同时,关键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使得犯罪人改过自新不再犯罪,从而回归社会正常人的状态。同时,通过刑罚惩罚,强调社会正义观念,树立社会主流的善恶观,维护社会秩序。对真诚改过的犯罪人,加以区别对待并形成一种可行的制度,这是刑罚现代化和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是对主动认罪的犯罪人如何合适有效裁量,从制度层面进行的回应。


  3.司法视角:实体和程序并用。“法治不仅要和依法办事的守法秩序或司法原则联系在一起,还要与某种特别的国家的统治策略和治理方式联系在一起。”不管是美国的辩诉交易,还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刑事司法制度,因地制宜、因时所需地调整相关制度,以应对现实所需的重要举措。从美国的经验看,美国辩诉交易的发展,促进了缓刑和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发展。“从宽处理,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法律术语。”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效、快速地实现正义,仍然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努力。随着轻刑化的继续演进,轻罪在整个刑事体系中占总刑事案件的比例日渐上升,学界对如何建构我国的轻罪体系的讨论也日渐增多、日渐成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意味着,对认罪的被告人既要给予实体上量刑的减让,又基于程序上的特别优待。随着试点单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从法的意义上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了确认。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认罪案件的协商式刑事纠纷处理机制。”但在司法裁量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需要制度层面的考量与把握。涉及的相关问题有:主动认罪与侦查机关诱供之间的区别,犯罪人主动认罪与人身危险性降低的关系,量刑减让幅度的把握等等。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刑罚理论进行实体法的解读。


  1.如何确保口供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定,是基于犯罪人主动自愿认罪,从而对该类案件在程序上选择了更为快捷、简便的程序,以更宽缓的制度对待主动认罪的犯罪人。由此可以看出,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在证据的搜集和把握上,重点已经从之前的重质证程序,转变到着重对口供的自愿性审查。确保口供的自愿性,是认定犯罪人自愿认罪的关键,口供缺乏自愿性的认罪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是一种相对和复杂的自愿状态,使得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理论界定与实践认定非常困难。”如何确保口供的自愿性,是否要赋予行为人反悔权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强调口供的自愿性,一是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再次确认,二是对犯罪人基于主动自愿认罪引发出对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确认,三是对从宽量刑的刑罚基础的确保。只有保证犯罪人口供的自愿性,才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稳固基础。缺乏自愿性的供述,应当被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保证刑法正义的实现。


  2.如何确定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降低。通过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判断,进而适当调整量刑的理论是目的刑基于教育和矫正,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进行的重要考量。从我国现有的刑法运行来看,“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犯罪→刑罚,即犯罪决定刑罚。这是有缺陷的机制。健全的刑事体制应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后果制约行为,是行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行刑效果的构成因素大致有:受刑人认罪服法的态度,受刑人亲属的反应,社会舆论,刑罚执行机构的承受情况,对刑罚的理解程度,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犯罪率(这是行刑效果的主要标志,或者说是综合标志)等等”。在量刑考量中,基于对犯罪人再犯可能性降低的预估而对认罪认罚的犯罪人适用更简易、更快捷的诉讼程序,并适用更为轻缓的刑罚,是刑罚行刑效果对刑罚裁量反向制约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刑罚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刑罚待遇是基于犯罪人在前期诉讼过程中的一系列良好表现,进而判定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降低,转而影响刑罚裁量和诉讼程序的选择。这种反向制约的程序,需要对犯罪人情况有一个客观、精准的把握。如果只是为了认罪而认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没有因此而降低,量刑的减让反而会助长犯罪人日后的再犯。因此,确定犯罪人再犯可能性是否降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适用的关键。


  3.如何把握量刑减让的幅度。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在某些场合,我们所以施加惩罚并且赞许惩罚,全然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亦即,基于我们推想如果不这么做,就无法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是从宏观上实现国家正义的视角,是为了打击和控制犯罪而设置的一种制度性报复和惩罚。但从微观层面看,随着犯罪人事后人身危害性的降低,在具体的量刑上也应当有适当的减让。刑罚如若太轻,则有损刑事司法的国家权威性和刑事正义性,难以实现国家正义在刑事司法中的期待。刑罚如若太重,又很难起到鼓励和教育引导的目的,对犯罪人的改造不利。


  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基于犯罪行为以及行为导致的侵害后果而进行刑罚裁量,这是犯罪与刑罚千百年来难以颠覆的前后因果关系。对认罪认罚的犯罪人进行量刑上的适当减让,需要在减让的刑罚幅度方面进行统筹和规划。不能因为犯罪人事后的认罪就抹杀犯罪人之前犯罪和因为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客观事实,更不能以犯罪人主动认罪为借口对犯罪行为进行放任不管。刑法正义是对不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以警示民众和社会遵纪守法,进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量刑减让的幅度是司法裁量必须严格遵守和把握的。因此,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既不能不讲效率,但也不能只有效率而缺乏正义的合理内核。






本书内容全面反映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先生的刑事法思想,全书分为八编:第一编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第二编刑事政策论,第三编刑事立法论,第四编刑法解释论,第五编外国刑法研究,第六编关系犯罪学与犯罪场论,第七编监狱、行刑与劳动教养,第八编刑法研究心得。
储槐植先生不仅提出了诸多符合客观现实的独到理论,而且创造出“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将其刑事学术思想体系化,受到刑事学界的称赞,引起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视。
为祝贺储槐植先生九十华诞,本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科群编辑整理。




本书为中国刑法学界祝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九秩华诞学术文集。本书共收集中国刑法学界著名学者撰写的原创刑法学专业论文六十余篇。本书内容主要围绕储槐植先生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或其他刑法专业问题展开,共分为四编:第一编刑事一体化与刑法方法论,第二编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运作观念,第三编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解释论,第四编刑事一体化与控制犯罪控制。与传统意义上的祝寿文集不同,发源于德日的学术祝寿文集,要求论文作者提供的均是反映相关领域全新研究成果的原创论文。
本书的出版,可能是中国刑法学界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原创祝寿文集,也反映了中国刑法学界在这一领域的全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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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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