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意见》彰显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解释》中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等。在性侵害未成人案件中,即使是双方皆为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侵害人的行为不但会被定罪为强奸罪,而且将从重处罚。罗翔:6月1日起,性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正式实施,这个解释回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的问题,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践行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罪刑相当原则的公正性,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公平性。
在有关性侵犯罪的刑法条文中,存在着一些模糊性条款,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情节恶劣”,无论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第236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还是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都有情节恶劣的表述。比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模糊性的规定,实在是因为人性的恶劣没有止境,列举式的规定往往无法穷尽人性的幽暗。然而,模糊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往往导致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明确性要求的消解,也导致不同地方同案异罚。比如,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困惑:生父奸淫幼女案件。有的地方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有的地方却在十年以下量刑,追诉时效也有天壤之别。比如西北某地的霍某某性侵幼女案,霍某某从孩子9岁时实施暴行,长达十年,霍某某最后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但是同时期华东地区的一个类似案件,13岁女孩被生父李某侵害九年,最后李某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所以这次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八种情节属于情节恶劣,其中就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我也收到一些同学的来信,反映自己受过生父的侵犯,但是母亲不敢报警,一是害怕家庭的经济支柱倒下,另外也害怕父亲坐牢会影响孩子的前途,令人唏嘘不已。当然,在生父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如果母亲在案发时亲眼目睹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阻止,在法律逻辑上这符合强奸罪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经验上是否应该处理,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当然,对于某些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司法解释也采取了求同存异的智慧处理,留待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比如性侵导致被害人怀孕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恶劣主要考虑的行为的主观恶性,而非客观方面的后果,所以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进行普遍性的规定,只是认为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属于情节恶劣。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种兜底条款,给司法实践一定的能动空间。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的明确规定也部分解决了不少性侵陈年旧案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普通型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但如果属于情节恶劣的强奸罪,追诉时效可到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仍然认为有必要追诉,还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方式进行无限期的追诉。另外,猥亵儿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按照刑法规定,其追诉时效为十年。但如果属于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最高刑可达十五年,那么其追诉时效也可达十五年。比如,采取进入式的猥亵方式猥亵儿童,或者在猥亵过程中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或者制作并传播猥亵视频等等,其追诉时效都为十五年,如果在这十五年内发现行为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性侵犯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十五年。另外一个模糊性问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这个罪是2021年规定的新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学老师和15岁的女生“自愿”发生关系,看似自愿,但是背后是利用信任地位的性剥削,打着爱情之名玩弄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所以女生的同意无效。这个罪的本质是性剥削,17岁的大一新生张三到15岁的高中生李四家辅导数学,两人恋爱发生关系。张三是否构成这个犯罪呢?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次司法解释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照抄了刑法条文,但是从司法解释的后半段描述来看,可以理解为司法解释采取了实质解释的立场,单纯形式上的老师身份并不足以构成此罪,如果不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性剥削,就不能以此罪论处。契约上的教导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教育职责,张三只是做家教的老师,双方年龄相差不大,不宜认定其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教育职责,他也不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性剥削成分,不以犯罪论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条件是“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五种加重情节,比如长期发生性关系的,又如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只是这里的性关系是否包括猥亵,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式的猥亵被规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合理理由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的“性关系”应该包括和奸淫具有同等性质的进入式猥亵行为。另外一个长期引发困惑的问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区分,比如中学老师以给15岁的小美同学考试不及格相要挟,小美同学无奈和老师发生了关系。这应该如何定性呢?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女生表面上是同意的,只是该同意无效,但如果连形式上的同意都没有,自然应该构成更为严重的强奸罪。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基本刑就是三到十年。”只是何谓“迫使”,它和交易如何区别,这仍然有待司法实践的智慧。比如高中老师以给女学生评优秀学生干部、推荐特招等为诱惑,这属于交易,还是“迫使”,依然值得研究。
轻罪轻刑,重罪重刑,这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刑法解释中,罪刑相当原则也经常在体系解释中被广泛运用。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在解释刑法条文中,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应当把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中,甚至整个法律背景下进行综合解释,避免断章取义,条文冲突。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但是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次,是否属于加重情节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将多次解释为多人自然也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然而,多次和多人都属于多次犯,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上具有类似性。因此,司法解释将这种多次犯罪解释为情节恶劣的一种情况——“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以期实现实质正义的要求。又如,连环“猎艳”行为也是一种多次犯罪,它也被规定为了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释规定,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属于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另外,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还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这种行为既体现了行为人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在客观上也是对女性的公然侮辱,对其适用严厉的刑罚评价是合理的。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人在性侵过程开直播,根据客观解释的实际要求,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既然开直播性侵属于加重情节,那么性侵过程中还拍视频,事后在网络上发布,也具有同样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司法解释也将其视为情节恶劣的加重型强奸,“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可以判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另外,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中有类似行为,也属于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当前,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愈来愈呈现为一体化的局面,网络之城与现实之城有时并不能截然区分。网络猥亵行为并非一种虚拟的猥亵,它就是现实性的猥亵,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猥亵规定为猥亵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自己的隐私部位或者色情视频、照片网络传输给儿童,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个问题仍然值得研究。刑法中最常见的体系解释之一是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识错误问题,虽然刑法分则规定的奸淫幼女型强奸、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猥亵儿童罪都没有规定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存在明知,但是由于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根据体系解释要求,总则对于分则具有制约性,所有的故意犯罪都必须对该犯罪的客观要素存在明知。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的基本原理。虽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两高两部2023年5月24日《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仍然重申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和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表述相同。司法意见将不满14岁的幼女的年龄区分为不满12岁和12岁以上不满14岁两个区间,对于前一个区间采取严格责任,一律推定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存在明知,但是对于后一个区间则仍然要按照生活经验进行推定。只是在具体案件,如何推定,比如当前多发的不满14岁的女性性工作者卖淫,多数性购买者主张不知道幼女不满14岁,这个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的困惑。另外,虽然司法意见都没有明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的认识错误问题,比如行为人和9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但后却辩称以为该女早已年满14岁,这应该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普通情节,还是不构成犯罪呢?根据司法意见,既然不满12岁的幼女在年龄上可以采取严格责任,所以此类行为还是应该以加重犯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面临着性别中立主义对现行刑法的挑战。当前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这种立法试图达到符号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近些年,我国刑法也开始吸收性别中立主义的立法,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当然,性别中立主义立法更多具有符号意义,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女性。但是,性别中立主义立法关于性交定义的扩张,对于儿童保护明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所有的进入式性活动均被认定为奸淫,那么司法机关在区分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时就不会那么为难。司法解释也吸收了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合理成分,这突出地体现在将进入式的猥亵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因此,这里可能还有一个和强奸罪的协调问题。普通的奸淫幼女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行为人采取进入式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其量刑不能超过十年,否则会导致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失衡问题。陈碧:以雷霆之势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5月25日,两高联合发布了这份司法解释详尽列举了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入罪条件以及从重、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强调要从严惩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的性侵犯罪,同时对一些特殊犯罪形式,如“隔空猥亵”“裸聊”也制定了法律适用标准。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这份解释体现出两高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既有针对行为人从重、加重的霹雳手段,又有针对被害人群的特殊、优先保护。两高的这一态度,从今年3月的人大工作报告中就已见端倪。最高法院在报告中指出,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检也指出,强奸、猥亵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最突出犯罪,五年来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当时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检察政策,如网络猥亵视同线下犯罪进行追诉,就出现在这份解释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何持续高发,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个很可能的原因就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的从重、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就会在适用中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其次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到位,性侵未成年人的经常是与其朝夕相处的人,比如教育、医疗人员;在师源性儿童性侵案件中很多被害人都是农村的留守儿童。对此,《解释》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若干情形,其中之一是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员实施的情形,另外还有被害人是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的情形。这就为从严打击和特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此外,《解释》还列举了强奸、猥亵犯罪中什么叫做“情节恶劣”和“造成被害人伤害”,比如,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的;非法拘禁的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就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无需达到重伤,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可以加重处罚;猥亵儿童造成轻伤以上的,就视为“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解释》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解释》将于2023年儿童节生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的同时,很自然会想起一桩旧案和一名九岁的女童。2019年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华涉嫌猥亵女童,受害女童阴道有撕裂,构成轻伤。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5年。判决引发了诸多关注与探讨。按照当时的刑法,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最高为5年,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就可以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王某华是否具备“其他恶劣情节”,何为“其他恶劣情节”,难以认定。从当时的司法实践看,一审判决合乎法理,但这份合法的判决又与大众心理预期落差太大。就在一审判决的半年之后,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获得了通过,其中一条明确了四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体现了对猥亵儿童罪的严厉处罚,四项情节具体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显然是对王某华猥亵儿童案中民意的回应。时至今天,两高又进一步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里何为“造成儿童伤害”进行解释,明确只要造成轻伤的就属于加重情节,明确“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就属于恶劣情节,可以在5年以上进行量刑。如果王某华案发生在今天,那他将逃不过法律的严惩。总之,两高对于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雷霆之势。性侵犯罪,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和影响可能持续一生,后果难以估量。从这个角度讲,雷霆风暴来得可以更猛烈一些。
当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不论犯罪人处于何种心理,司法机关都将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家长朋友,重视孩子的自护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范意识,孩子们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人要提高警惕,不论对方是陌生人还是熟人。 当下的未成年人普遍都使用手机 ,家长们要留意孩子上网内容,做好家庭监督,引导孩子们健康上网,不浏览不良信息,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预防受到性侵害。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同时,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对这些新修订条款如何具体适用,也需要明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法律、儿童医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同志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本《解释》。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手段恶劣,刑法规定相对概括。《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三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解释》规定,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就应当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予以加重处罚,不要求达到重伤。一是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五是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六是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性侵未成年人,公众不会原谅,法律也绝不宽容;无论“隔空”手段多么隐蔽,终究逃不脱法律的严惩。《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角度出发,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此外,北京12345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王爱声介绍,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权和求助的途径主要有5个:
第一个是向家长学校社区反映,向有关单位网络平台投诉。第二个途径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举报。第三个途径是拨打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第四个途径是向有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咨询求助。还有一个途径就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事,需要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同时要做到打防结合,通过积极监护、落实从业禁止和强制报告制度、推动加强网络治理与监管,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防火墙”。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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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寻衅滋事罪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
陈碧:有一些冤假错案恰恰来自于这种最真诚的自以为是
劳东燕:我不赞同通过无原则的妥协来换得一时的安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