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法学生如何做研究、如何竖着看书、如何通过法考等十三问十三答
Q:您一直都是刑法界的权威,那您一开始选择刑法作为研究方向的初衷是什么呢?
A:这都是多少年前的事情啦!我是上大学后不久就想当大学老师,觉得讲刑法学这门课,学生应该比较喜欢听。刑法有案例,也比较好讲,可能主要就是出于这个原因就选了刑法,没有很多特别的考虑。
我当时也想过研究行政法,但那时候大学还没开过行政法的课程,我也只是看过一些苏联学者写的关于行政法的书籍,都是上世纪50年代翻译过来的老书了。
我当时凭感觉认为行政法很重要,但本科阶段没有开设这门课程,也没很多资料,对其认识就不那么系统,后来就没有研究行政法的想法了。
Q:现在很多人讲究法规法条,却不太重视法理,对这种现象您是怎么看的?
A:这种现象可能是不正常的,离开了法理怎么去解释那些法规法条呢?每一个法规法条的背后都是有法理支撑的,但法理有时也是要从条文中抽象出来的。所以不要把这二者看成对立的关系。不管学什么法,都要能把法规法条解释得妥当。不要动不动就把法规法条和常情常理对立起来,不要总觉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么可能合法呢?难道法是不讲理的吗?要把法的解释同法理保持一致。
我一向反对“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提法,这要么是把“理”理解歪了,要么是把“法”解释歪了。
Q:请问您认为模拟法庭竞赛对法学教育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A:由于一直没有参与过,我也不是很知道你们比赛的一些具体内容。在清华大学,这样的大型赛事,包括一些国际上的比赛,好像都是学生自主报名参加,没有什么特意的安排,具体我也不是很清楚。
我觉得这种比赛给一部分人在法律事务的训练等方面提供一个机会,也很难说比赛的结果就准确反映了哪个学校整体的法学教育水平。
Q:您觉得在看书和刑法的学术理论研究时最要坚持的是什么?
A:最要坚持的是——多看书。我觉得听讲座对学生而言不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方法,我从来不主张学生东奔西跑去听讲座。
日本的本科生基本不听讲座,德国的本科生也不会到处听讲座。因为讲座的内容一般不是那么体系化的东西,要讲一个逻辑严谨的内容,听众会很累的。
很多同学听讲座主要是凑凑热闹,实际上也没学到太多东西。再说了,如果是真的值得公开发表的内容,讲座人在讲座之前或之后都会发表论文,你们阅读论文的时间要比听讲座的时间要短得多,而且论文看不懂的地方可以反复看,讲座时哪句话听不懂就听不懂了,不能反复听。
看书很重要,不要一提看书就觉得是脱离实践。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书上都会有案例,不是说一定要到公检法或律师事务所去才有案例。你只要善于观察,到处都有值得思索的案例。
总之,书还是要多看的。另一方面,要多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我觉得中国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好,最突出的表现是没有开设小型的讨论课。
在国外,常见的现象是一个教授带着几个或者十几个学生开讨论课,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造力。
Q:在本科生的法学学习和法学教育方面,您还有什么建议呢?
A:我感觉现在的很多本科生都没有什么规划,有上进心的同学也只想着自己的分数能排在年级前列,但没想过自己以后要干什么。
你大学时的精力放在哪些地方跟你以后要干什么有很大的关系:
比如你要是想搞学术研究,你在大学就最好多学几门外语,光靠一门英语是不行的。所以要早点确定目标,不要都等到最后。还有一个建议就是,社团活动要因人而异。你发现你有能力去做某个活动时,你就不要再去做了,不要老做自己已经会做的事情,要训练自己做自己不会做的事情。我们上大学时开的课很少,跟你们现在不一样。我觉得你们不要选太多的课程,一定要把最基本的课程学好。最基本的课程,其理论是最深厚的,有些课程只是借鉴了这些基本课程的理论或体系。举个例子,在德国和日本,他们侵权行为法的体系和刑法的体系是一模一样的,都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你把刑法学好了,侵权行为法也就很简单了。基本的课程要扎扎实实学好。我们各个学校开设的各种课程比较多,常常就把最主要的课程的课时缩短,这跟国外就不一样。
在东京大学,刑法学开设的时间较长,刑法总论就要学一年,各论也是如此。学生通过各种理论课、研讨课进行长时间的训练,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而不是像我们一样搞突击。即便学时相同,但长期学与短期突出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
法律课程不是突击一下就能学好的,是需要长时间的思维训练、正义感养成的。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的法学本科生课程是五年制,五年都要学习刑法,每一年学习的内容各有不同,层层递进。像刑法、民法、法理这些基本课程学扎实了,其他有些新型学科学起来就相对容易了。
Q:您在很长时间一直是司考(现为法考)刑法方面的出题人,在这几年来刑法方面出题有没有什么趋势呢?
A:趋势谈不上,但历年来司法考试考的都是一些重点的问题,比如常见的重要犯罪。我可以给你们准备司考提几个建议。
一是遇到不同观点时要以指导用书的观点为准;二是不管是哪一门学科,对那些相对特殊的法条,你们都要熟悉一点;第三,建议你们去做历年的真题,看出题人关于真题的解析,做对的或者会的题下次就不做了,猜的、做错的或是不会的题就做个记号,下次就做那些题,要善于举一反三,通过真题弄懂背后的法理。
Q:您在学术上一直激情饱满而又严谨,想问一下您生活上是怎样的呢?
A:生活也就是平凡人的生活,没有什么特别的。每天早上起床给自己做一份早餐,到办公室读书、写书,处理一点杂务。我一般会坚持运动,以前爬过六、七年山,后来打了几年羽毛球,最近膝盖不好,就改成慢跑、快走之类的。
本来挺喜欢唱歌的,但因为时间问题也没怎么唱过。也没有其他娱乐活动,但我不觉得枯燥。总之就是过着平凡、平淡、平静的生活。
Q:我觉得我们现在在看书学习方面需要多提升一点,请您推荐一下刑法方面的书籍。
A:学刑法的话,你首先要看国内外权威的教科书。我经常讲,看书不要横着看、而要竖着看。
一本书你一定要从头到尾扎扎实实地看,你要反复看几遍。看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看两本书不一样,你就要思考,为什么这本书是这样写的,那本书是那样写的?它背后一定有根本的理由和道理,这样你就能把不同的学者的体系弄得很清楚,把不同体系背后的根基弄明白。在看某一本书的时候你可能会看不懂,没关系,继续往前看,没准看到后面,前面的就明白了。
每一门学科都有互为前提的知识,所以你不用担心看不懂。千万不要在看不懂时,就坐在那里发呆,不看了或者看别的书去了。要系统地看书,优先看教科书。
有些教科书,比如国内的一些教科书,它讲的一些问题下面有些注释,要善于利用注释。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他的这个观点是源于哪个论文,你就要去看注释指明的论文;还有一种是要参照作者自己的论文,这个内容他发表的论文写得很详细,作为教科书它不可能把论文完全搬上来,当它只是把论文的精华的一部分或者是结论放在教科书上的时候,你看看他的注释,再去查那些资料。
你们现在看书方便多了,我们以前看书、找书多辛苦,你们现在可以上上知网之类的。
Q:老师,您推荐我们学习第二第三外语,是这样可以直接汲取国外的一些知识观点吗?
A:你直接看外文文献,与看翻译过来的文献,是不一样的。翻译是译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去翻译的,任何翻译都掺入了译者的理解,完全依靠别人的翻译是容易出现差错的,最好是自己懂外语,不要什么都指望别人翻译。
比如研究你要研究个什么问题,但别人不可能因为你要研究就给你翻译出来,就算是教授也做不到。比如说我现在想看个德文的东西,不可能让别人给我翻译,就算是我指导的学生会德文,我也不敢叫他去翻译,因为不忍心让学生花那么多时间,他自己也要学习。
但是如果你自己懂外语的话,就不一样了。现在查外国文献也很方便,比如可以上国外的学术网,查找到想要的文献。
Q:老师,我想问您一个比较研究的问题。因为比较研究实质上分很多层次,像结构比较、功能比较、文化比较,我马上要写毕业论文,现在有些论文可能为了提升自己的层次,单纯地进行结构上的比较,那您对比较研究这个问题怎么看?
A:我对比较研究本身没有什么研究,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如果我遇到一个问题很困惑的时候,会去看看德国、日本学者的一些观点是什么。
如果法律的规定是一样的,在这个问题上一般人的观念也差不多,国情并不影响这个问题的看法,德国日本的学者的观点相同的时候,我会毫不犹豫地接受他们的观点。如果德国日本两个国家的处理不一样,那我就需要思考我们国家用哪一种更合适,或者是它们都不合适。也有德国日本都一样,但是拿到中国不合适的。
总之,我要考虑德国日本说得是否一致、我们的刑法的规定和他们是否相同;考虑在这个具体问题上,我们的国情和他们有哪些区别、会不会影响结论;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有没有不同;还要考虑中国人能不能接受某种结论;从发展趋势上来讲,我们应该是什么样的——这都是要全面地去考虑的。
Q:看您的教科书里面,抢劫罪加重条款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有很多人反对说您解释成假冒及充当违背了基本的文意,你怎么看?
A:如果一个解释的结论是一看上去文义特别顺畅的,这种解释是谁都做得出来的。换句话说,如果认为只有解释结论跟文字表达的字面意思一样,或者说只要一看字面含义就是这个结论的时候,你再去采纳结论的话,学中文就够了。常常有些情形迫使你做出跟文义相比显得有点别扭的解释结论。问题在哪呢?
实际上,每个人都把自己认为合理的东西说成是法律说的,每一个解释者都是这样的。我不可以接受的是这样的说法:“这个结论虽然不合理,但按照法律条文就是这样的”,“这个结论虽然不好,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既然你觉得这个结论不好,就不能采取这样的结论,一定要想方设法得出好的结论。所以,我总是希望人们心中充满正义。当然,每个人的正义感或许有差异,但是,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正义感解释法律,总比每个人没有正义感解释法律要好得多。
我不能接受的结论是,假冒军警人员去抢劫判得重,而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反而判得轻。四川发生过一起案件,真警察邀约一名无业人员共同抢劫,给了无业人员一套警服,一起去抢一个小旅馆。我不能接受对警察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另一无业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的结论。这是不公平的结论、不协调的结论,这不应当是法律的真实含义。
这便迫使我这样去解释“假冒”这个词,而且解释得和别人不一样,显然不顺畅、很别扭。肯定会有很多人不赞成,这是很正常的。
除非按照很顺的文义是这样去解释而且得出的结论也完全合理,大家才会都接受。但是问题是,法律条文不可能做到这样,如果都这样的话,就没有解释的必要了。但这也不能说是法律本身有缺陷或者有漏洞,主要还是一个如何解释的问题。
Q:我觉得刑法是比较严峻的,以一种类似于惩戒的方式出现,民法可能显得更亲和一些,以一种调解的方式出现,那您觉得我们应该怎样去看待刑法的规定,就是刑法指向的功能或价值是怎样的?
A:刑法从后果上看是很严厉的,正是因为它很严厉,你要用宽容的心态去对待案件。法官或者是做研究的人,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既要想到被害人,也要想到被告人,想想他的家庭,想想他的未来,要想想被告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去实施这个行为。
刑法这张面孔上是什么都有的,不是说因为它的后果很严厉,你就要用一种没有任何宽容的、很严厉的态度去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你要考虑到方方面面。有一些很好的法官,他适用刑法的时候会尽量地照顾到各种情形,尤其是避免一些严酷的情形。
我们强调刑法的机能一个法益保护,一个人权保障,这是个永恒的话题。单纯照顾哪一方都是不合适的。完全站在被害人的立场的话,他巴不得把所有被告人都杀了;你要是完全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你会发现他就不愿意坐牢。怎样在中间取得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上述两个机能,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Q:您在刑法领域,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行使适当之规制有什么建议吗?
A:这里有两个不同的问题。首先,你不可能期待法律规定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的话就不可能叫法。
正义是活生生了,案情稍微有点变化,处理就应当会有区别。不可能通过法律具体详细地硬性规定,让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其次,法官怎样在法律留给自己的空间范围内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不是指可以为所欲为。什么时候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空间、大小、程度要跟法的精神、法的理由一模一样,法希望从轻地处罚,那自由裁量就要从轻。
有一个无形的法或者自然法支配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然法和成文法实质的内容是一致的。法官本身必须有好素质,法官大脑里必须有一个自然法,如果没有,法律制定的规则都是没有用的。
每一个人都要把法的理念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真实的想法,如果这个理念不是你内心深处的想法的时候,可能很快就忘了。把它变成内心深处的想法时,就是我自己的想法,不是别人强加于我的。
要通过看书、观察、交流等各种途径训练自己,把法的理念变成自己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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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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