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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遥感抢“鲜”一带一路

刘小贤 泰伯网 2021-09-21

泰伯网 刘小贤 | 报道

Wolfgang | 编辑


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下称高峰论坛)在上周六(4月27日)落下帷幕。这是我国时隔两年再次就“一带一路”倡议,举行的第二次重大国际会议。

中兴大学国际政治研究所副教授孙国祥在接受外媒采访时表示,第二届高峰论坛,主轴思考就是要把原来的大方向,大架构,做的更加细腻,同时试图击破和化解欧美提出的挑战。

这种趋势在迎合企业的期待。因为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在寻找“一带一路”倡议宏大框架下的落地机会。每一次概念的细化,都伴随着企业活动空间的扩大。

当概念的出现、细化乃至变形时,其背后的意味变化就有极大的解读空间。在本届高峰论坛上,就出现了一些变化。其中就包括备受科技企业瞩目的数字丝绸之路被进一步细化。

数字丝绸之路这一概念在2017年被提出后,两年间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作为执行机构一致在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合作。

数字丝绸之路的本质不难理解,就是在实体“一带一路”产生的现金流、人才流、物流的下方铺设信息流的地基。

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的高韵认为,数字丝绸之路运用人工智能 、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等技术,有利于支撑沿线各国的数字化转型,满足产业、金融、贸易和资源的通融需求。实现“一带一路”国家在数据信息服务、互联网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领域与我国的互联互通。

本届高峰论坛为此还设立了一个独立分论坛,邀请了包括浪潮、蓝箭航天、哈萨克斯坦国家铁路电信公司、英国Open Cosmos、意大利D-Orbit公司在内的来自8个国家的15家企业就8个新签约合作项目交换了文本。

这8个项目包括:

中兴通讯与伊斯坦布尔大机场签署《机场数字化建设项目的合作协议》;

浪潮威海海外服务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铁路电信公司签署《哈萨克斯坦全国数据中心合作协议》;

北京四达时代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尼日利亚国家电视台签署《尼日利亚国家电视台(NTA)数字化整转项目合作意向书》;

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阿富汗签署了光纤电缆合作协议;

蓝箭航天与英、意两国的Open Cosmos、D-Orbit公司签订了涉及立方星发射、在轨交付等内容的合同。

此外,中国也已与16个国家签署关于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的谅解备忘录,已有12个国别正在编制行动计划。

可以看到,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形式愈发清晰。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黄勇在其发表于人民日报的文章中说道,在共建数字丝绸之路的过程中,企业要发挥四项作用,包括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促进产业以和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

而企业中混合着国资背景的代表浪潮集团和新兴民营商业航天代表蓝箭航天,也显示着国企搭台,民企唱戏的格局日益顺畅。

民生证券在2017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央企参与“一带一路”的主要形式为工程承包、项目/企业股权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等方式,是名副其实的主力军。同时,其为民企创造完备的路线、交通、资源、产业园区等基础条件。

因此,最初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也都是以中交集团、中国中铁、中国国航为典型代表的以基础建设为核心能力的大型央企。

在这些基础条件的帮助下,不同于直接承包工程,民企大多选择了产品和服务贸易、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设立工业园区实现抱团出海等作为参与形式。

以航天领域为例,2015年,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与南非航天局签署中巴资源一号04南非地面系统建设项目交付协议,实现数据在非洲的落地和应用,南部非洲14个国家将免费使用卫星数据。

而在沿线国家对我国航天产品越来越熟悉的情况下,我国民营遥感数据运营商的海外销售总量也在日渐增长。

但对于大多企业而言,数字丝绸之路仍然过于宏大。事实上,这一概念也被理解成很多子项目的概括。

毕业于北京大学的学者Keshav Kelkar认为,数字丝绸之路是对信息丝绸之路、空中(卫星)信息通道、空间信息走廊、互联网丝绸之路等一系列概念的整合。包括华为、航天科技集团等在内的知名企业都参与到了这些子概念的项目建设中。

这其中,空间信息走廊的意向宣言于去年6月在维也纳签署。该项目由国家科工局和发改委联合推动,意在以在轨和规划建设中的通信卫星、导航卫星及遥感卫星资源为主,适当补充完善天基资源和地面信息共享网络,形成“感、传、知、用”四位一体的空间信息服务系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区域提供空间信息服务能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巧合的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官方描述中也有类似说法,即打造陆、海、天、网四位一体的互联互通。如此看来,无论是宏观叙事还是微观项目,企业在其中都有足够的想象空间。

但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一带一路”中都不乏挑战。“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上引发的主要争议之一就是有国家因此陷入债务困境,虽然这样的争议不乏主观解读,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很多项目面临很大的回款困难,这对参与其中的企业而言不能不谓之风险。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企业在“一带一路”项目中需要承担八项风险。其中包括:虽然有些领先的企业在沿线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业务经验,但很多小型企业却缺乏相关经验;在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国家,中国企业难以受到相关保护;相关国家在进行基础建设时会考虑环境和社会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企业有更多的耐心。

这份报告最后指出,在参与任何新项目之前,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其商业可行性,除其他事项外,这将影响他们获得项目融资的能力。随着政府加强监管以及法律要求和审查,中国投资者也必须考虑合规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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