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又“乌龙”——该来的总会来
“宁夏出台房产税了!”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也就是说,一套总价为1000万元的房子,减除原值的30%后为700万元,再乘以1.2%的税率为84000元!平摊在每个月支出7000元,对于流动性不足家庭与个人而言,无疑“抽血”。
但仔细一看,还有一个附加条款: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换言之,老百姓住的房子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但就这么一则“乌龙”消息,着实把所有人吓了一跳,更炸出一波炒房人,足以说明当下房地产市场犹如“惊弓之鸟”,对政策极为过敏。
当大家把心放回肚子,额手相庆时,小编想说的是,不是每一次“狼来了”,都是虚惊一场,该来的总会来。
从房地产定位来看
“房住不炒”,决定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在大会之后仍将继续执行;住建部“抓紧研究制定”的房地产“长效机制”,其不可能仅仅指的是建立租售并举、租购同权的房地产市场格局。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列出来的,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只不过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但并不意味着下届人大任期内不会出台。
从功利的角度看
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是现实需要。营改增后,服务消费业的税收地方政府所留不多,只有两条突围之路,一是继续土地财政之路,二是寻找到一条地方的长期税收之路。
相较之下,房地产税是对持有环节征税,并且是年年交,是长期的、稳定的税收。
如果没有房产税与服务业税收,地方政府的掌控力将大幅削弱。
从长远的角度看
促进社会的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所在。随着市场经济深化,贫富分化必然加剧,社会稳定成为重中之重,以财产税征收均衡社会各阶层成为必要。
从技术角度看
也并不存在那么大的难度与障碍。
如在土地问题上,只要拥有永续使用权,其实与所有权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表述上不同而已。
何况国际上并不是只有终极产权为私有的土地才能开征这种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
比如英国房产税全覆盖,但英国的土地全部归国王所有,批租年限最高为999年,实际是永租制。
更不用说香港,土地没有私有,但是在最终产权非私有的这片土地上,一直开征被称为“差饷”的房产税。
因此,即便问题重重,也阻挡不了政府征税的决心,何况税收是国家的权力,财产税征收是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
如果把法治之争、道义之争放在一旁,房地产税出台的概率极大,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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