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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季】世界那么大我要去看看之囧途不囧

2016-07-22 Lexi 律商联讯 律商网法律热点话题


最近,小编的心情有些灰暗。每天打开朋友圈,看到的都是碧海蓝天、沙滩美女、苍山翠柳,以及无数旅游景点定位(我读书少,有些洋文还不认识)。扭头看着窗外随时可能下暴雨的天空,亦或是分分钟晒化人的烈日,心情是崩溃的。然而,每当想起小编自己以及朋友们数次狂踩地雷的旅游经历,正要浪出去的心又收了回来。在与中国好同事小律促膝吐槽后,决定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那不堪回首的往事……




1


东欧大陆一直是小编的梦想旅游地,于是,去年小编和基友报了某旅行社的国际旅行团前往东欧四国撒欢。行程套餐中包括往返经济舱机票(含税)、四星级酒店住宿、所报行程表中所列餐食、领队和当地中文导游服务、跟团游期间用车费用、所报行程表中所列景点门票费用、团签及旅游签证费用以及旅游保险一份等。当我们坐在浦东国际机场明亮的候机大厅内等待前往神秘国度的班机时,心情无疑是兴奋的,

 


直到得到飞机晚点2小时的消息……

 


飞机晚点事小,到了中转机场才发现,下一段航程已经赶不上了(一脸懵圈)。

此时,导游要求我们自行购买去往目的地的机票。长时间停留在机场无疑是浪费时间,大家都不想坏了旅游的好心情,虽然非常不满,最终还是都自行买票并在通宵等候之后,坐上了去往目的地的飞机。 


此时,小律默默地赏了小编一个白眼,并一语道破天机:“想拿回钱谈何容易”。然也!虽然最后拿到了理赔,但是过程相当漫长。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迟迟不将机票费用退还。数次交涉无果后,团员们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上诉、二审,终于从旅行社的身上拔下了理赔款。

 


法院认为,首先,我们已经与该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对旅游中涉及的交通标准也作出了规定;其次,即使飞机晚点,团员们本可以改签后顺利登机,然而,由于旅行社与航空公司之间对机票改签有其他规定,造成团员们需自行支付机票费用并在机场过夜,这显然是旅行社对风险的不合理解决方式。因此,团员们重新购买机票的损失与旅行社的不当行为有直接关系,也有悖于《出境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法院最终驳回旅行社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团员们才最终拿到经济补偿。

 


这件倒霉事虽然最后得到了解决,但煞费时间精力。如今,大多旅行社虽然都会将报团游的行程写得十分详细,经历过切肤之痛的小编在此提醒,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或确认参加报团旅行之前,还是要注意旅行费用中包含的所有服务,并及时就模棱两可的问题与旅行社达成共识。同时,建议旅行社在与第三方(酒店、航空公司、旅游景点等)进行合作时,也应当多加考虑,为旅行中可能预见的风险作出有效防控。




2


小编的往事,不知触动了小律的哪个神经,她马上严肃地给小编指出了旅游旺季中的另一大现象,并以令人敬仰的职业习惯,嗖嗖嗖给我整了一通法律依据。小编抡拳七砍八削,简录如下:


近几年,零团费或低团费出游的旅行团异常猖獗,轻则游客吃瘪,高价购入指定商场的商品;重则发生恶性事件,导游破口大骂、游客与商铺老板大打出手造成伤亡……过往例证如香港珠宝店强制购物致死事件、女导游与游客因购物问题一言不合撒泼辱骂事件、老人团拒买珠宝被锁3小时等。虽然每次事件过后,大家都会对这类明摆的“购物团”心有余悸忿忿不平,却总是有人抵抗不住低团费的诱惑,踩雷不断。


对“零、负、低团费”陷阱,2013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作出了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为了有效防止旅行社通过三言两语的法条钻空子,同年年底,国家旅游局又发文对此条法规作出进一步解释,对原本界定模糊的关键字进行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将上述行为均列为违反《旅游法》的行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文一出,有些旅行社也开始“积极应对”:若旅游者不同意去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会提高参团费、另行收取比其他旅行者高的费用或干脆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与旅游经营者(商店老板等)以“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躲避“回扣等不正当得利”的擦边球……

而且,从上述法规及解释中来看,虽然国家旅游局对零负团费这类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旅游业服务标准甚至危害人民生命的不当行为作出了定义和分析,但至今都没有成文的惩处标准。小律一针见血地指出,要让这种乱象停止滋生,还是要靠消费者自己提高警惕,跟团只跟靠谱旅行社——没有轻信,就没有侵害。




3


看着陷入沉思中的小律,小编又想起另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旅游踩雷故事。小编的逗逼好友王宝宝(化名,下同)与某旅行社老板徐浪(化名,下同)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赴西部某省旅游,该合同包含当地私人庄园住宿、导游服务、餐饮等一切事宜。王宝宝在到达目的地当晚前往高渤(化名,下同)所有的私人庄园,一进门就因其景色优美而无法停下拍照、发朋友圈的脚步。



为了拍下庄园金碧辉煌的全外景,王宝宝试图跨出后花园一围栏,遂不慎跌落空隙,造成四肢骨折。王宝宝坚持认为自己已与徐浪为代表的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彼此应该多一些信任,徐浪理应保障自己的安全。但是,徐浪却认为,王宝宝虽名为宝宝,但作为成年人,应当在自由活动时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在自己能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不要乱跑。谁知,鹬蚌相争,无人得利,王宝宝又质疑起庄园主高渤的设施安全问题。庄园主认为,王宝宝进入的区域有禁止入内标志,却还玩心大发,造成坠落事故,自身有过错,应当自担责任……于是百家争鸣,众说纷纭,闹至公堂。




公堂查明案情后认为,王宝宝与徐浪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高渤所有庄园合法经营、资质有效。在王宝宝四肢具裂的悲剧中,本人确实应当对自己粗心大意的行为负责,承担一部分责任;徐浪作为合同乙方,自然要履行对王宝宝的安全保障义务;庄园主高渤应当注意,虽然围栏口有“禁止入内”标志,但仍需考虑有许多游客像王宝宝一样,于夜晚到达,标识在彼时已不明显。因此,虽然庄园主履行了相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有瑕疵,因此,徐浪在对王宝宝进行赔付后,有权向庄园主追索……虽然最后王宝宝得到了部分赔偿,但身受病痛煎熬的是自己,还不得不暂别自己热爱的按摩师的工作,可谓得不偿失。



从王宝宝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买了保险,出门在外还是要处处留心,在欣赏美景的同时,第一要务仍然是保护自身安全。虽然旅行者在非行程时间内受伤的赔偿责任可由第三方负担,旅行社仍需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给旅行者一些实实在在的保护和提醒。


经交流,小编和小律一致认为,在这个“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盛行的时代,无论是团队游,还是自由行,旅行者都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Bon voyage!

                     法律的条文中并不只有表面的冰冷,其字里行间之下还有更延伸的含义;

法律的实务中并不只有唇枪舌战的辩论,其一招一式之下还有独门秘籍;

那么,您是否也有自己的法律见解?您是否也有自己的法律实务秘籍?

不如,写下来与我们一起分享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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