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看一场证据交换庭审背后的博弈|办案手记
作者按:老子《道德经·第六十三章》载“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即容易之时谋求难事,细微之处成就大事。天下难事,须从容易时做起;天下大事,须从细微处着手。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繁复的证据及有限的时间直接考验着每一位律师的庭审技能,自庭前至庭中,律师须从各种细节处精心准备,方能演绎一场精彩绝伦的证据博弈战。今天我特向大家详实介绍近期旁听的一场证据交换庭,将由此习得的技能与各位分享,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本文共计4,181字,建议阅读时间8分钟
前情提要:
介绍本次证据交换庭审情况前,须向各位简要介绍案件背景。A银行依据之前与B公司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的某标的物行使优先受偿权。C公司闻讯以该标的物实际系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已历经多次庭审。之后,法院认为A银行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应予再审,随后裁定再审,C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再审程序。
因未参与该案办理,所以,此次庭审让我有机会以更客观中立的立场看待本案各方律师的表现,也让我换了一个视角体悟如何通过举证质证让法官快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为便于表述,下文以“红方律师”代指A银行、B公司代理律师;以“蓝方律师”指称C公司代理律师。)
场景一:战前之备
《孙子兵法·九变篇》载“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即不寄望于对手不来或不攻,而应做好充分准备以保万无一失。就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之前,律师除须全面收集、合理取舍、细致组织编排证据外,庭审正式开始前的10分钟仍有可以注意的小细节。
红方律师
1.因有新证据提交,提前按参加庭审各方人数准备新证据份数,于当庭递交各方。
2.未能当庭向书记员提供电子版证据清单,书记员要求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提供。
3.身前桌面堆放大量证据材料。
蓝方律师
1.向合议庭成员、红方代理律师各提供一套完整证据册。
2.除纸质版的证据清单外,主动向书记员提供电子版的证据清单。
3.整理放置材料:将证据册统一放在离身体稍有距离的左手边,桌面中间偏上方放置《案情大事记》,正中间放置举证质证意见大纲,右手边放置空白的稿纸与笔(黑色+红色)。
场景精华提炼
首先,如前情提要中所述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之前已历经多次庭审,即便案涉证据非常多,且红方律师已经于另案中见过同样编排的证据册,蓝方律师仍然为红方律师携带完整证据册,以确保合议庭成员、各方当事人每人均持有一份证据。
其次,庭前主动向书记员提供电子版证据清单,以便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节省庭后庭审笔录校对时间。
最后,《案情大事记》将全案证据按时间顺序排列,能全面、准确、简明反映案件事实,法官若询问案件细节问题,可快速翻看《案情大事记》查找。举证质证意见大纲集“全案证据之精华”系证据交换的关键武器,其上突出载明重点证据、重点证据中需强调的内容、该内容所在证据册的具体页码和行数、证据间的关联呼应、法官和对方可能就该证据提出的质疑及回应等信息。也正因有该份举证质证意见大纲使得蓝方律师左手边的证据册实际成为“演戏”道具,被放置于不重要的位置,但仍有其作用(具体使用方式详见场景三);举证质证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即用红色笔醒目记录于稿纸,为庭审辩论做好准备。
场景二:掌控力
(一)心中应有计时器
法院将本案证据交换安排于下午2点30分进行,待法官、各方律师到庭,律师递交委托授权手续、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后已下午3点左右。因红方律师当庭提交了新证据,法官建议各方可先用1小时阅览新证据并初步准备质证意见。
红方律师
对法官建议的证据阅览时间未表示异议。
蓝方律师
主动向法官提出仅需30分钟阅览新证据。
场景精华提炼
其实就蓝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当庭我只是感叹其眼速快,以为并无其他玄机。而我有幸旁听了蓝方律师的庭后复盘,方知蓝方律师因已预估举证需耗时1个半至2个小时,所以才请求尽早开始证据交换,争取在法官精力良好的时间段完成举证。若阅览新证据时间延长为1小时,则导致下午4点才开始举证质证,时间拖得晚则无法保证向法官高效输入观点及信息。实际上,蓝方律师确实也按预估时间完成举证。而就新证据,蓝方律师大致翻阅后评估除法官预留的30分钟外,在红方律师举证之时仍有时间阅览,故综合衡量后,及时向法官提出缩短预览时间的要求。
(二)争取最有利的表达形式
在本次证据交换之前,其实就案涉证据各方已经在另案中进行过举证及质证,并形成庭审笔录。因案涉证据复杂且多,法官当庭告知各方律师以之前另案形成的庭审笔录为基础进行本次证据交换,即一方阐述证据名称后,无需阐述具体举证意见,相对方也无需发表详细质证意见,各方均直接阐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在原庭审笔录中所载页码及行数即可。若有除原庭审笔录外的补充意见,再另行详述。
红方律师
尊重法官提出的证据交换形式。
蓝方律师
坚持向法官提出:“除法官建议的方式外,我们须对证据作简明扼要的阐述。”
场景精华提炼
当法官已经明确建议了本次举证质证的表达形式,而蓝方律师仍向法官争取须对证据作阐述时,我其实很担心庭审中会出现法官打断蓝方律师发言,表示其已明确知晓该观点,蓝方律师无须赘述的尴尬场景。而且我个人也觉得因本案证据多且之前已形成过相应的举质证意见,所以各方庭上仅补充新意见,法官庭后对照庭审笔录了解原意见的方式更助于提升庭审效率。
但接下来蓝方律师对证据的示例讲解、引导法官关注证据重点内容、适当回应对方质证意见等操作,让我发现原来本案证据不仅多而且较复杂,当庭对证据的简释能让法官更快速了解整个案情及争议焦点,也能让法官对证据有初步印象,从而节省法官庭后自行阅读庭审笔录的时间。而且原庭审笔录也没有完全记录各方之前对证据的全面陈述,无法确定法官能从原笔录中充分了解各方意见。但庭后,蓝方律师也解释到“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也需要尝试及观察情况后确定。今天如果他在首次尝试简述证据时发现法官并未同步翻阅证据或直接打断他发言,表明法官已完全谙熟全部证据材料,他无须再作论述,会按照法官建议的方式完成后续的举证质证。
场景三:举证环节——你需要生动的讲述“故事”,而法官才是你最重要的听众
红方律师
阐述举证意见在原庭审笔录中所载页码及行数,并简要补充相应意见,补充意见时多低头念稿纸内容。
蓝方律师
除阐述举证意见在原庭审笔录中所载页码及行数外,主动向法官举例讲解复杂证据,并引导法官实际翻阅证据册,并尽量保持脱稿陈述,有时还会拿起证据,用笔指证据内容再陈述观点。
场景精华提炼
1.向法官举例讲解复杂证据
本案证据涉及较多的表格、单据及数据统计。每一份表格、单据及报告中都记载着各类不同数据,且这些表格、单据及报告中的各类数据又可能相互联系。
举证时,除证明目的的阐述外,蓝方律师都会主动从证据中具体选出一例向法官讲解,让法官快速明白某类表格、单据及报告中数据记载方式、数据含义及各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无需法官自行研究。即当证据较复杂并涉及某领域专业知识时,可主动向法官举示实例细致讲解。
2.就重点证据举证或质证过程中,引导法官翻阅证据
如本文开头所述,因有庭前精心制作的举、质证意见纲要或证据清单,律师其实可以仅宣读前述纲要或证据清单的内容即可完成举证或质证工作,但这样的简单宣读则无法确保法官同步在听取律师发表的意见。此时,左手边放置的证据册则可发挥“道具”作用。
本次举证过程中,蓝方律师其实通过提前制作的举证意见纲要就可以直接向法官阐述证据重点内容及证据在证据册中的具体位置。但他在举示重点证据时仍向法官说:“请法官翻看证据册第几页第几行……”与此同时,左手边的证据册即成为蓝方律师的“道具”,蓝方律师也会实际开始在证据册中翻找证据,待看到法官已经查找到证据所在位置后,他才开始阐述相应观点。如此让法官的眼、耳同步输入律师想要传达的信息。
3.保持与法官的“交流感”,关注法官的微表情
本次证据交换庭中,蓝方律师坐姿主要朝向法官,其视线也基本聚焦于法官。在其阐述意见及观点时也尽量脱稿,有时还会拿起证据,用笔指证据内容再陈述观点。通过复盘环节,我才知道庭审中脱稿陈述观点的目的并不在于秀炫高超的记忆能力,其一方面目的在于促使律师能保持一种“交流感”陈述观点,而非僵硬低头朗读预先已准备好的材料;另一方面旨在能时刻注意到法官的表情,通过法官间或可能出现的点头、皱眉等判断法官是否已经理解、是否认同各方想要表达的观点。
场景四:质证环节——借力打力
红方律师
阐述质证意见在原庭审笔录中所载页码及行数,并简要补充相应意见。
蓝方律师
除快速发表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质证意见外,引导法官当庭阅览对方提供证据中利于已方的内容。
场景精华提炼
首先,质证环节的核心原则系重点围绕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发表意见,意见须简洁明确,切记勿把证据三性质证环节演变成庭审辩论,很多律师在质证环节展开与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无关的大篇幅论述,由此导致法官频频打断其发言的尴尬局面。
其次,就证据真实性质证时,需注意不能仅凭证据上所载签章并非伪造就断然判定证据真实性,还需考量证据中所载具体内容是否虚假。不论任何情况均全盘否认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质证方法并不可取,对不能否认的证据应及时承认。同时,质证最佳境界系从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发现对己方有利的内容并引导法官当庭查阅该证据。此类证据系对手在庭审中馈赠的大礼,此时一定要物尽其用,不能只顾一味否认证据三性,白白浪费了借力打力的良机,要借机让法官当庭查阅,加深法官印象。
场景五:庭审笔录的校对
红方律师
庭审结束后,迅速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离开。
蓝方律师
不着急收拾桌面的庭审案卷材料,在核对庭审笔录时,翻找相应资料就庭审笔录中仅记载了相应页码而未完全记载内容的部分进行统一核对。
场景精华提炼
核对庭审笔录时不仅需要核对己方庭上所述重要内容,也要查阅对方在庭审中所作出的利于己方的陈述是否被记载。若无记载,则应及时向书记员、法官反映情况,予以更正。
同时,因庭前向书记员提交电子版的举证质证意见,书记员可直接进行复制粘贴,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则更详实且不易出错,可减少庭后校对笔录的时间。
最后,在各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后,一定要及时对庭审笔录拍照,以便庭后复盘和及时回顾庭审情况。
以上内容均系此次观摩证据交换庭审学到的小技能,但这些小技能的运用则完全脱离不了庭前律师对案件证据全面深入的把握。惟有庭前对全案证据了然于胸,庭上才能挥洒自如,攻守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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