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如何进行分类登记?这篇文章讲全了 | 关注
李校长是一家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自从新民促法要求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后,他便心事重重。怎么选择、如何登记、怎样治理等一系列问题让他摸不着头脑,于是李校长带着这些疑问找到了我们进行咨询。
与李校长一样,很多民办学校举办者也有相同的困惑,他们对分类改革的新法新政缺乏深入了解,甚至还存在不少认识误区,担心应对不当给自己学校带来未知的隐患和风险。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一话题,看看民办学校究竟应该如何准备和进行分类登记。
读懂政策才能把握大势。李校长要着手进行分类登记,首先需要把政策搞个明白。
什么是分类登记?分类登记是指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分别在不同的机关进行登记,并对它们进行差别化管理。简单来说,分类登记就是民办学校要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别进行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区别?了解了什么是分类登记,李校长还必须清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有哪些区别,才能在分类登记时做出具体选择。
李校长认为,二者的区别非常简单,营利性学校就是可以营利的学校,非营利学校就是不能营利的学校。这种说法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
营利学校与非营利学校最大的区别是举办者是否取得办学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分红。如果举办者可以从学校收益中取得分红,那么就是营利性学校;如果举办者不从学校分红,即使学校从事一些营利性行为,也属于非营利性学校。
因此,不能仅从称谓上来判断两类学校的区别。根据我们的总结,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主要包括:
区分项目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非营利性民办学 | |
法人性质 | 营利法人 | 非营利法人 | |
利润(分红)分配 | 可以分红 | 不能分红 | |
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置 | 在股东间进行分配 | 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 | |
适用学校 | 义务教育阶段外的学校 | 所有学校 | |
登记单位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 |
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制度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
收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策 | 实现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 |
扶持与奖励 | 扶持措施 | 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 | 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 |
税收优惠 | 尚未明确 | 与公办学校一致 | |
土地取得 | 按国家规定,出让等方式 | 与公办学校一致,划拨等方式 | |
教师人才引进政策 | 尚未明确 | 与公办学校一致 |
知彼知己,方能战而不殆。李校长在了解政策后,还必须清楚地认识自己的学校。
李校长和很多举办者一样,认为学校是自己一手创办的,没有谁能比自己更了解它。但事实并非如此。比如,李校长大概知道自己前前后后往学校投入了多少钱,但并不清楚自己的办学资金是多少;又如,他认为学校是自己的,学校的财产也就是自己的财产,在学校和自己的财产之间没有相应的界限。在开办资金、财产权属、合理回报安排、结余滚动投资的性质等方面,很多民办学校都没弄明白、说不清楚。这不仅会产生经济上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举办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分类登记的过渡期,民办学校的当务之急是解决一些共性问题,给学校做一次深度的“自我体检”。只有在对自身情况有清晰认识和准确界定的情况下,民办学校才能在后续的分类登记中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筹划。
弄清办学主体。李校长说,学校是他自己投资举办的。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并不违法,而且看起来是把学校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但其实,这是一桩不划算的买卖。一方面,如果李校长将来要转让学校,将经过各种层级的审批,非常麻烦;另一方面,李校长每一次从学校取得办学收入,都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李校长通过注册一个公司来举办学校,就可以避免这两个问题。如果要转让学校,可以直接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避免了中间的审批环节。而且,如果公司从学校取得投资收益,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对于像李校长这种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建议变更为由企业举办学校。
弄清出资情况。李校长所办学校的登记证书上载明,开办资金为500万元。李校长说,当时是通过一块土地和现金出资的,但查阅学校档案材料,学校并没有相应的评估报告,也没有当时出资的验资证明,这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新民促法,学校如果在将来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根据办学资金、取得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如果李校长的开办资金不到位,不仅可能面临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还可能难以取得应得的补偿或奖励。因此,在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需要弄清开办资金的具体情况。
弄清校产关系。李校长说,为了办学方便,他把后续投入的固定资产全都放在学校账上折旧,而且将学校的办学结余也全部用于扩大办学规模。这是民办学校中的普遍做法,但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李校长没有明确个人财产和学校财产之间的关系。
李校长放在学校折旧的固定资产是赠与学校还是租赁给学校?是否有相应的合同?李校长将办学结余继续用于办学是增资还是借贷?如果李校长是赠与、增资,那么这些财产将归学校,李校长无权取回。如果是租赁、借贷关系,学校应当支付租金和归还。关系性质一旦错配,李校长将受到巨额损失。
此外,在过渡期内,学校还可通过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分别安排,通过合法手段来规划自己的办学收益。因此,在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应对学校财产以及举办者的个人财产进行清楚梳理和准确界定。
在了解政策和认识自身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各地政策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在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参照标准。
一看学校阶段。如果是义务阶段办学,便只能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像李校长这种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便面临将义务办学阶段合法剥离出来的问题。如果是非义务阶段办学,便可以自由选择。
二看学校定位。如果举办者立足公益,不追求办学回报,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取得国家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如果追求投资收益,谋求投资回报,则应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便在利润分配、投融资以及资本市场上有更广的空间和作为。
现在很多民办学校,名义上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但实际上通过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等方式段取得办学收益。随着国家监督力度的逐步加强,此类做法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建议民办学校应当实事求是,谨慎选择。
三看办学效益。现有民办学校应当计算各种办学成本及办学收益。通过比较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种情况下学校的财务状况,从而做出战略选择。对于选择营利性后,无力承担相对较高的办学成本,又没有好的融资渠道及发展模式的民办学校,建议先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平稳过渡。
李校长的学校和当前多数民办学校一样,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新法规定,如果李校长要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将需要进行如下三个程序。如果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便可以免去此步。
补交税费。当前的很多民办学校为非营利性学校,所以学校土地是通过划拨等方式得来的,如果转换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便应当补交土地出让款和税费。目前,各地的具体政策还未出台,广大民办学校可以共同参与调研,争取政策支持。
名称申请。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需要进行名称核准。根据工商总局和教育部新出台的通知,民办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划和行业表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学校类型)构成。例如:XX省XX(字号)XX大学有限责任公司、XX省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等。学校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但简称仅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
办理许可。如果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应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至于办理的流程和材料,可以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找到答案。
在李校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之后,他便可以安心等待正式的分类登记了。在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之后,民办学校便可以根据有关要求,到相应部门进行登记。
学校类型 | 资金来源 | 登记性质 | 登记机关 | 备注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非财政性资金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非财政性资金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政部门 | 本科以上层级民办高校,由省级部门;专科以下层次,县级以上部门。 |
财政性资金 | 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民办学校的分类改革只是民办学校迈入规范运作、内涵发展的第一步。在其后的学校运行中,李校长和其他民办学校经营者还应按照新民促法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机制,推动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章程。李校长原来在申请登记时只是临时从网上下载了一份章程交给登记机关,对章程的内容并没有在意。其实这存在很大的风险。章程是学校的宪法,对学校的人、财、物等事项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新民促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只有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李校长从网上下载的章程没有约定举办者进入董事会的事宜,他便无权担任学校董事并进行办学管理。
二要设计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在民办学校治理过程中,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校长)、教职工大会、工会各司其职,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关系到学校的有效运行和前途命运,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明确下来。
三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机制。根据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民办学校应通过学校章程等文件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党组织书记应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还应建立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发挥作用的具体机制。
四要制定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理顺学校治理结构后,学校还应在人力资源、劳动人事、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从而让学校在日常治理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各个环节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随着民办教育“1+1+2+N”体系新法新政的陆续出台,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改革即将在各个地区逐步展开。希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们都能像李校长一样,认真了解分类登记改革的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和排查分类登记改革中自己学校面临的法律风险,走好分类登记改革这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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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张海鹏:法学博士,蒲公英教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李文:蒲公英教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教育法律事务部主任。
来源 | 蒲公英教育法律研究中心
责编 | 陶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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