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师侵犯著作权事件,看教师不可不知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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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一位非常有名的小学教师侵犯他人著作权事件受到广泛关注。
不可否认,这个世界所有的知识创新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合理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理应注明的地方标注来源,推陈出新,深化研究,生成新的创造与突破,原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必须注意,现代法律制度已经为知识和知识生产者撑起了保护伞,作为知识传播过程中举足轻重的角色,每位教育人都有义务明晰知识传播的底线,以及著作权基本知识。
为此,本文针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供广大教育人巩固学习,内容包括:教师教案有著作权吗?课堂教学录像有著作权吗?学生作文有著作权吗?老师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有著作权吗?什么是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什么是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也叫版权,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一个意思。著作权归类于知识产权,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知识产权的当然维护者。知识产权也是产权,如同房屋产权一样,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基本权利。
著作权包括诸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十六项权利及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形成不需要特别程序,自作品完成时自然形成。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创造的作品,一经形成,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教师教案、课堂教学录像、学生作文、师生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只要是其经过思维,独立创作的,都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受法律保护。公式、定理、几何图形等常识,不是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
为什么要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保护著作权的目的所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独创性,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价值。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创新创造,推动社会进步。著作权的保护体现国家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从国家意志的高度来尊重创作者,从而形成全社会对知识的尊重,对创作者的尊重。
怎样保护著作权?
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保护措施:发生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对著作权侵权的保护,依据其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侵权行为较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可;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即版权局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更严重一些的,则要受到刑事追究,判刑坐牢。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
较轻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较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构成侵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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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湖北商会副会长,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和经济犯罪辩护。
来源 | 袁佳存律师团队(ID:yuanlvshituandui)
责编 | 芋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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