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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师侵犯著作权事件,看教师不可不知的著作权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袁佳存律师团队 Author 袁佳存



近日,深圳市一位非常有名的小学教师侵犯他人著作权事件受到广泛关注。


不可否认,这个世界所有的知识创新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合理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理应注明的地方标注来源,推陈出新,深化研究,生成新的创造与突破,原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必须注意,现代法律制度已经为知识和知识生产者撑起了保护伞,作为知识传播过程中举足轻重的角色,每位教育人都有义务明晰知识传播的底线,以及著作权基本知识。


为此,本文针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供广大教育人巩固学习,内容包括:教师教案有著作权吗?课堂教学录像有著作权吗?学生作文有著作权吗?老师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有著作权吗?什么是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什么是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也叫版权,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一个意思。著作权归类于知识产权,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是知识产权的当然维护者。知识产权也是产权,如同房屋产权一样,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基本权利。


著作权包括诸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十六项权利及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形成不需要特别程序,自作品完成时自然形成。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创造的作品,一经形成,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教师教案、课堂教学录像、学生作文、师生的美术作品、书法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只要是其经过思维,独立创作的,都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受法律保护。公式、定理、几何图形等常识,不是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权。


  • 为什么要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保护著作权的目的所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独创性,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价值。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创新创造,推动社会进步。著作权的保护体现国家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从国家意志的高度来尊重创作者,从而形成全社会对知识的尊重,对创作者的尊重。


  • 怎样保护著作权?


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保护措施:发生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对著作权侵权的保护,依据其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侵权行为较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可;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即版权局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更严重一些的,则要受到刑事追究,判刑坐牢。


  •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


较轻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较严重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构成侵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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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8897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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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湖北商会副会长,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和经济犯罪辩护。

源 | 袁佳存律师团队(ID:yuanlvshituandui)

责编 | 芋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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