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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

新土地规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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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


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的选择,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易维护、低成本、低能耗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沼气池等污粪处理设施,强化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采取适当方式对厕所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严禁未经处理的厕所粪污直排环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二、明确适用范围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


三、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


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Ⅱ类和Ⅲ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氨氨(NH3一N)等;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


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修订或完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由省(区、市)依法按程序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


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与发布标准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与建议,请与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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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水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黄霞就地方农村生活污水的控制指标与排放限值进行了详细解读。

 

中国村镇污水治理概况

 

今天我想就我所了解的中国农村生活污水控制指标跟排放限制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首先,正如许多行业专家所言,农村环境治理是我国未来几十年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农村环境治理离不开农村污水治理,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水环境的污染来源有许多,包括生活污水、厕所粪污、畜禽养殖、生活垃圾、农业种植等等,可以说我国农村污水体系极具综合性和复杂性,下面我对其中一个重要环节——生活污水进行阐述。

 

我国村镇污水处理率一直以来都很低,截止2016年,我国村镇污水处理率仅为22%,相比城市来讲是非常滞后的。2017年,国家“十三五”规划对农村环境整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处理率达到70%。


因此,各地方目前也在加紧利用各种技术、通过各种模式开展农村污水的治理。但是,面对庞大的农村污水治理体系,究竟应该将其处理到什么程度?这就涉及标准的引领和指导。下面,我把目前各省市的农村污水标准做一介绍。


各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情况介绍

 

在讲地方农村污水标准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国家或地方的城市污水标准。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在1973、1988、1996、2002年分别进行过修订,主要涉及COD、BOD、SS、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从国家标准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出基本的趋势,那就是氮、磷以及SS指标的不断趋严,例如现在实施的一级A标准中,要求总氮15、总磷0.5、SS10、氨氮5。此外,一些极度缺水或水环境敏感地区还制定了地方标准,例如北京市地标,也是氮、磷以及SS指标的严格程度较高。

 

对于农村来说,肯定不能照搬城市的排放标准。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针对农村地区的地方标准,例如福建省2011年制定《福建省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宁夏2011年出台《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64/T700-2011)》、山西2013年出台《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浙江与河北于2015年,江苏、重庆、北京于2018年也都分别制定了地方标准。


对制定标准的建议


在以上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中,包括北京、重庆、江苏、山西等省市大多以出水去向也就是收纳水体的情况为主要考虑因素制定标准,但我认为,除了排水去向这个因素外,还有3个因素也需要大家进行思考。


首先是规模。众所周知,农村地区拥有分散、零乱、面积小等特点,所以制定标准时应考虑标准是否适用于该村的规模。像北京和重庆的标准中都对规模进行了考虑与说明,而江苏、山西等地均没有考虑规模的影响。

 

第二是经济水平。河北和福建的标准中都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制定不同的标准限值。

 

第三是考虑灌溉因素。山西和宁夏的标准都表现出了要积极把农村污水往农业灌溉上去引导的意识,也特别提出了一些关于灌溉的指标。

 

因此,我认为各个省、市地区一定要在考虑各地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水环境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标准。


例如北京一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的标准,一级二级标准中又细分了A级B级标准,这样在规模上就分成了4个档次,500吨以上的直接纳入城市管网,而使用农村污水标准的,是50-500吨以及50吨以下这两种规模的地区。


重庆则是3个档次,500吨以上的纳管,100-500吨以及100吨以下的采取农村污水标准。此外江苏、山西等地也基本选取500吨的规模为分界来制定标准。所以,据现有调研情况来看,我国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在500吨以下的占80%左右。

 

北京农村污水处理标准介绍

 

下面,我针对北京目前的农村污水标准情况进行介绍。实际现在来说,北京还没有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主要执行的是《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里面的表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也分为了A、B两级,大家可以看出其要求的COD、氮、磷以及SS都是较高的。

  

  

而最近,北京也开始单独制定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其中相比《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做了一些改变。包括:


减少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杆菌等控制指标;


根据排水去向进行了分级,共有3级不同的实施标准;


通过考虑规模效应的影响,分规模实行限值,共有4个档次;


在一级标准中,把SS限值放宽;一级B标准中总氮、总磷限值放宽;


二三级标准都有不同指标限制的放宽;


考虑因地制宜因素,增加了部分条款,如优先选取生态处理工艺、回用水要执行回用标准等。


但总的来说,新标准还是较为严格的。

 

而从已经发布污染物控制指标的9个省市(北京、重庆、江苏、陕西、河北、浙江、山西、宁夏、福建)相比较来看,江苏的指标最少,包括COD、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北京的指标为8个;重庆的指标为6个;指标最多的是宁夏,由于宁夏地区一直在积极推进冷水灌溉,所以它的标准中还包括3项跟灌溉有关的参数。


因此从目前这些标准上来看,各地方都有自己的特点。此外还有一点就是标准中的每一项限值都是有范围的,最低点和最高点实际是针对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区域。

 

《通知》解读

 

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最后,我想就此次《通知》的内容补充几点看法。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已经是大家达成的共识,但实际上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元素对各个地方进行划线和描述。


比如人口,人口一般与当地的经济生产力呈正比;还有降雨量,南方和西北地区也是不同的;此外还有气候、温度、水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类型等等元素。


《通知》里也强调了分区分级、宽严相继、回用优先、便于监管等标准制定原则。因此如果能根据类似以上各种元素划分出不同的区域类别,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标准的制定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此外,《通知》中列出的污染物指标也都有其依据。《通知》指出:出水直接排入Ⅱ类和Ⅲ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氨氨(NH3-N)等。

 

首先指标选择了COD而非BOD,并不是因为BOD指标不合理,而是因为考虑到在实际监测中,BOD的监测周期一般要5天,所以采选COD作为指标更利于操作。


第二是SS,因为许多污染物都需要悬浮物作为载体,SS含量不高也能一定程度代表水质污染情况的良好。


第三是指标里没有包括大肠杆菌,一般从卫生角度来说,控制污水中的大肠杆菌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也有可能把所有细菌全部杀灭,所以《通知》里没有加入大肠杆菌这个指标,但同时也指出,某些地方如果出水回用或者水体跟人体接触频繁,是可以调整标准,增加例如大肠杆菌这样的指标的。


此外还有氮磷问题,现在大家认为农村污水大多情况下可以不用考虑氮磷的问题,但《通知》中提出,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因为对于封闭水体来说,富氧化的原因就是氮磷。

 

最后我认为,未来我们的农村污水治理要做好,一定要有合理正确的标准作为引领,同时加上实用技术支撑、激励政策引导机制以及智慧化运营管理共同发挥作用,希望大家能早日制定出因地制宜的合理标准,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丨小城镇污水处理产业技术战略联盟 水工业市场杂志(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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