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 男子溺亡获110万补偿金,新婚妻子只要10万,随后反悔,状告婆家。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最起码要去捧一下骨灰盒子、碑上刻个字
她什么也没做
她也没有资格再分割
作为妻子的财产
”婚礼前丈夫溺亡
2014年的“十一”,江苏淮安的欣怡(化名)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个男孩,这个男孩名叫蔡梦义,也是淮安本地人。
到了2016年的5月2日,相识两年的欣怡和蔡梦义正式订了婚,两天后他们又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欣怡和蔡梦义已经是合法夫妻了。在喜悦中,他们也订好了结婚喜宴的日子,在9月8号。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7月18日深夜,蔡梦义在公司油轮上作业时不慎跌入长江,生死不明。
丈夫蔡梦义落水后,公司派了很多人进行打捞,但由于当时是汛期,打捞难度很大,蔡梦义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因为尸体一直未能找到,蔡梦义只能被定性为失踪。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多轮谈判,2016年7月24日,蔡梦义所在公司与蔡家人达成了一份《蔡梦义意外失踪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公司一次性向蔡梦义家人补偿人民币110万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婆媳签订协议
几天后,噩耗传来,有人在长江里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经过DNA比对,该无名尸体就是此前失踪的蔡梦义,蔡梦义确定死亡。
蔡梦义的遗体火化后准备安葬了,但此时一个问题凸显出来,蔡梦义和欣怡已经领了结婚证,算是合法夫妻了,不过两人并没有举行婚礼,在淮安当地,这又不算正式结婚,在这种情况下,欣怡该不该参加葬礼呢?
考虑到欣怡还年轻,双方家长最后的协商结果是:欣怡不披麻戴孝参加葬礼,也不捧骨灰,同时,蔡梦义的墓碑上也不刻欣怡的名字,可以说这样处理,完全是替欣怡来着想的。
在丈夫蔡梦义出事的前几天,也就是2016年7月10日,蔡梦义和欣怡刚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该如何处置?同时蔡梦义的这笔110万的补偿金又该如何分配呢?这都需要两家人坐下来协商。
双方协商时,欣怡的父亲表示,办丧事时蔡家人很照顾欣怡,没让她参加,墓碑上也没有刻欣怡的名字,既然蔡家人这么让步,那在遗产上,他们也不争了,一分钱也不要,而蔡家呢,觉得这样做太亏欠欣怡了,主动提出要给欣怡10万元。
协商完后 ,2016年8月23日,蔡同顺夫妇和欣怡签了一份《协议》,一、配偶欣怡放弃继承遗产,由其父母蔡同顺和马红霞继承;二、欣怡提供证件,并配合公公蔡同顺、婆婆马红霞办理其房产过户及其他事项;三、房产过户及其他事项办理费用等,由蔡同顺、马红霞承担;四、在蔡梦义工亡前赠与欣怡的礼金物品等,欣怡不再退还其父母;五、在办理完房产过户之后,蔡同顺、马红霞支付给欣怡10万元人民币作为精神补偿。这份《协议》上有蔡同顺、马红霞以及欣怡的签字。
儿媳反悔,将公婆告上法庭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协议》签订后没多久,在2016年9月13日,欣怡一纸诉状将她的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是:一、请求撤销2016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二、请求依法分割蔡梦义工亡赔偿金及身故保险金中的398406元给原告;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明明已经签了《协议》,欣怡为什么又要反悔呢?
欣怡说,蔡梦义的死对她打击很大,那一段时间她天天魂不守舍,在这种情况下蔡家人拿了一张纸,让她在上面签字说是办户口用,她看都没看就把字签了,等后来她才发现这是一份不公平的《协议》,一气之下她才把公公婆婆给告了。
遗产构成的真相
案件受理后,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原被告双方陈述完诉讼主张后,进入到了法庭调查阶段。
在法庭上,关于购房首付款是谁出的,原告欣怡称,首付款的钱公婆只出了一半,剩下的都是他们小两口出的,而被告马红霞坚持称,首付款都是她出的,购买房屋的时候,马红霞用她的账号一下子付款了32.1万。
庭审时,马红霞提交了一张银行卡的刷卡小票,金额为32.1万元,马红霞说这就是买房时她付首付款的凭据,而原告欣怡虽然坚持称首付款有一半是她出的,但她却拿不出交款的凭证。
在法庭调查之后,主审法官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到蔡梦义生前就职的那家企业,询问这110万元的补偿款是怎么分配的。
在公司对死者蔡梦义的110万元的补偿款中,一次性赔偿是60万元,余下的那43万,是考虑到蔡梦义是家中的独子,他的离去导致蔡同顺和马红霞两人将来无人照料,这43万是他们给两个老人的养老钱。
主审法官沈潇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67万元的工亡赔偿金在扣除丧葬费等实际支出后,再进行三等分,也就是欣怡和她的公公婆婆,每人大概能分到20万元。
由于涉案房屋是贷款买的,首付又是蔡梦义父母出的,这样欣怡能分到的房屋款并不会太多,而在此前,欣怡和蔡梦义父母所签的那份《协议》中,除了要给欣怡10万元之外,他们也放弃了改口费等订婚时的彩礼钱。此外,在签《协议》之前,双方的父母曾坐在一起商讨了一个晚上,并有录音为证,当时的双方家人都很和睦。
最终判决
2017年4月19日,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欣怡放弃对蔡梦义所有的房屋、车辆等全部遗产的继承;二、原告欣怡自愿放弃对蔡梦义工亡所获全部赔偿款项的分割;三、原告欣怡自愿将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赠与两被告,并配合对方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四、被告蔡同顺、马红霞一共要支付给原告欣怡补偿款20万元。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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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没有之前签订的那份《协议》,这套房子当时首付款是蔡梦义的父母出的,那么这套房子应该怎么样分配呢?
A1:父母的钱给孩子,到底是送给他还是一个借款,那么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约定的话,那么就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的规定,就是说爸爸妈妈对于孩子在婚后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表态的话,那么原则上应该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么来判断的话,这个房屋最后就应该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最后如果是说男方过世的话,这个房屋应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一人一半,蔡梦义一半,欣怡拿一半,那么就蔡梦义的这一半蔡梦义过世之后又会发生法定继承。所以,他的爸爸、他的妈妈以及欣怡 3个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又要分这一半的房屋,应该是这么来进行处理。
Q2:当初他们签订这份最早的《协议》的时候,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现在又想撤销这份《协议》,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A2:根据我们的《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原来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个属于一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它的内容合法,不违反强行法,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这个《协议》是不能被撤销的,所以的话,当事人对这个《协议》应当予以尊重。
Q3:可能也有人会理解欣怡想撤销那份《协议》,会觉得她好像吃亏太多,这点您怎么看?
A3:涉及到这种非常重要的法律上的《协议》以及文本的签约的话,作为当事人来讲,他可能不太了解我们法律的规定,以及他自己本来应该享有的法律上支持他的这种权益,所以的话,签这种《合同》或者《协议》的过程当中,尽量要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的话就避免出现这种反复。
亲缘可遇不可求
失去亲人之痛
是多少金钱也弥补不了的
活着的人互相争夺
只是徒增对彼此的伤害
愿遭遇不幸的人
不要在彼此的伤口上再撒把盐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揪心的协议》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秦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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