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不疼娘不爱,抛弃我还要钱,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心不比天高,命却比纸薄。
生来就送养,成年被要钱。
都说亲情血浓于水,
奈何父母冰冷如冬霜,
情淡恩薄。
我真是你们亲生的吗?
拥抱说法君,温暖你的心。
弟媳妇刚出生就被送养给她亲大伯,如今已经24岁了,但亲生父母一直不给上户口怎么办?他们想以此为要挟来要钱,这样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A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可以走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1992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收养事实,不以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成立要件。若收养事实是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则成立收养关系;若收养事实发生在1999年4月1日之后,则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才成立。您的弟媳妇现年24周岁,应当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收养事实,若没有向民政部门登记,则收养关系没有成立。
建议您的弟媳妇,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您弟媳妇可以选择到当地派出所上级的公安局,要求当地派出所依正当程序,给您弟媳妇上户口。若当地派出所不履行,您弟媳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您弟媳妇的合法权利。
2
Q2弟弟因意外去世,公司赔偿85万元整。我父母都60岁,我弟弟有两个女儿,一个5岁一个2岁,弟弟的妻子25岁,请问赔偿款如何分配?
A2: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该笔赔偿款应当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
鉴于您的双亲已经超过了60周岁,已经属于需要被扶养的对象,所以公司赔偿款中,应该包含您弟弟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有您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您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值,需根据您父母的户籍性质,按照当地的标准和您父母的实际年龄计算(若实际年龄75周岁以下,按照80周岁减去实际年龄计算;若75周岁以上,统一按照5年计算);您弟弟的未成年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样也是根据其子女的户籍性质,按照当地的标准和其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按照18周岁减去实际年龄计算)。
剩下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您弟弟的遗产,但其分割的方式,一般是参照《继承法》分割,鉴于您弟弟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故一般会多分给未成年子女这一边。
3
Q3父亲凌晨1点左右回到家,老板凌晨4点左右要求父亲去上班,父亲中午1点左右出车祸,追尾全责。我父亲左小腿骨折,脚趾头粉碎移位,目前手术治疗费用8万多,这个属于工伤吗?对方鉴定车损要12万多,老板却要起诉我父亲,合理吗?
A3:
您好!首先要先确定您父亲与老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比如是否签了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符合,那么就按照劳动法来调整,你父亲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那你父亲这种情况就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那么就按照侵权责任法来调整,您父亲也可以要求老板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对方的车损,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司机工伤都需抓住工作原因这一关键。因此,司机因工作原因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你父亲与老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老板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你首先要确定你父亲和老板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还是雇佣;其次再根据他们之间的关系确定来调整的法律;最后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Q4
我从四川来到深圳,在一家公司工作,辞职后,公司一开始说次月结工资,次月到结算时又往后推脱,到现在也没拿到一分钱工资,又不知道该如何才能拿到工资,我该如何维权?
A4:
您好!您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所以你完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建议你整理与之前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此事。
5
Q5A5:
您好,该拆迁费和补偿安置房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的房屋是婚前购买的,对于该房屋的拆迁费和补偿安置房均是属于对于该房屋的行政补偿,因此该笔拆迁款和补偿安置房针对的对象是婚前财产的房产,所以该拆迁款和补偿安置房也是您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形态发生变化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感谢值班律师:
(黄求龙 湖北武汉)
(周明 湖北武汉)
亲生父母,狠心送娃又借机要钱,
世事无常,意外先到赔款如何分,
漂白异乡,血汗工资却无踪无影。
莫哀莫愁,说法君为您排忧解难。
拥抱我,温暖你~
主编 | 王秀敏
实习小编 | 尹凤意
实习法务 | 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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