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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被撞后赶时间,未与肇事者沟通直接离开,最后竟然成了肇事逃逸?

2018-02-26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我想我被他撞了

摔这么远都没事

我想他撞我的

能有多大事


永无归期的丈夫 

2016年6月17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的一个小村子里,常年在外开货车的柴星,在妻子和儿子的盼望中,从外地回来了。


然而,这次回家后的相聚,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好,柴星执意要出去与朋友吃饭,夫妻俩为此起了点小争执,带着这种不愉快,柴星骑着摩托车离开了家。


但谁都不曾想到,这次不愉快的分离,竟然成了夫妻俩的永诀……



就在柴星离家的当天夜里,一具男尸出现在潘集区的一条村路上,尸体不远处,还倒着一辆摩托车。后经围观人群辨认,死者正是柴星。

T 恤上的轮胎痕

通过勘察现场,警方发现柴星穿的白色T恤上面,有不属于他自己摩托车的轮胎压痕,很明显,柴星生前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事发的村路没有装监控探头,而且又没有目击证人,相关肇事车辆的寻找便成了问题。



无数次的样品比对和走访调查后,警方根据T恤上的轮胎压痕,找到了一位名叫张强的三轮摩托车车主。但张强的出现却让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据张强讲述,案发当天晚上九点多,他开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死者柴星的摩托车已经倒在了地上,而且车灯还亮着。


对于柴星白色T恤上的轮胎压痕,张强说自己在轧过去的时候,根本没有看清楚是什么,以为自己只是轧到了一个白色的纸板或者纸盒子。



张强讲述的案发现场和警方现场勘查的结果是一致的,难道真如张强所说,事故在他到达之前就已经发生了?


随后,警方在现场发现了新证据,一些既不属于死者柴星两轮摩托车,也不属于张强三轮摩托车的红色碎片。



那也就意味着,现场曾经出现过第三辆车,这些红色的碎片很有可能是从第三辆车上掉落下来的。

消失的第三辆车 

为了找到这消失的第三辆车,警方调取了案发时周围路段的监控录像,一辆可疑的两轮电动车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监控中显示这辆车的后车灯有明显损坏的痕迹,车主还不时回头查看。

 


锁定嫌疑车辆后,警方找到了车主陈佳,在陈佳的讲述中,这次交通事故的真相被渐渐还原……


案发当天晚上,陈佳要坐船到对岸的农贸市场去打工,九点多经过事发路段时被后面的摩托车撞倒了,连人带电动车都摔倒在路边的沟里,一阵短暂眩晕后,他清醒过来直接离开。


自己莫名其妙被撞了,不仅没有找撞人的人去理论,反而一声不响直接离开?


陈佳解释说自己根本没想过撞他的柴星会出事,因为自己这个被撞的人,摔那么远都没事,对方是撞人的,不可能比被撞的更严重。而且渡口最后一班船是十点,为了末班船就直接离开了。



警方在对肇事车辆和现场进行勘察后,发现的确是死者柴星的摩托车从后方撞击了陈佳的电动车,并造成陈佳电动车尾灯损坏。

 

被撞后离开同样是逃逸

两次交通事故撞到了一起,最后还导致了其中一人死亡,那事故三方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通过对死者柴星体内的乙醇含量的检测,发现柴星案发当晚喝了酒,并且达到了醉酒值,属于醉酒驾车。 如果不是饮酒驾驶,有可能不会发生事故,所以警方认为这起事故柴星本身有责任。


关于另外两名车主的责任,柴星的死亡鉴定书上市这样写的:死者摔跌地面时,头颅对地面的冲击暴力,可直接导致人死亡;死者胸腔多处骨折,符合三轮车轮胎碾压后所致,但是解剖时所见的出血不多,间接佐证了死者是在身体血液循环已经停止后被碾压的


综上分析,死者在首次发生事故后可构成重伤并可导致死亡,第二次发生的事故,不构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最终,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被撞后直接离开的陈佳进行了刑事拘留,而造成二次事故的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张强,因无证驾驶被治安拘留。随后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认为,首次事故中被撞的陈佳虽有逃逸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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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案件中的陈佳是被撞的人,他有义务报警和救助那个撞他的人吗?


A1: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都有停车、抢救伤者、报警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如果说陈佳及时报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且有足够警示的话,可能不会再有二次事故。


Q2:在我们日常的理解当中,逃逸这个词好像专门指那些撞了人、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逃跑的人,今天这个案件当中,陈佳是被撞的受害者,为什么他也算逃逸呢?


A2: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可能是大家的误区,你撞了我,我受伤了,那应该是你管我,我走了就不用管你了;第二可能是没有仔细阅读法律条文规定,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都有协助的义务,一个双方的事故或者多方的事故发生以后,特别是在一方不能去处理现场、不能再反应了的状态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是本着救人的道德义务,另外一方都有去报案,然后抢救伤者的责任。


Q3:最后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有一个人死亡,而且他逃逸了,显然是构罪了,为什么检察院没有起诉?


A3:我们刑法有规定,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如果情节特别轻微,是可以免于处罚的。考虑到整个情节,如果陈佳没有逃逸,这个事故责任应该完全是后面这个死者的,所以我觉得给他定罪,但是免于追究,是比较合适的。


倘若不能控制突如其来的意外

那就掌控意外后的胸怀

哪怕短暂的停留

也许都是拯救生命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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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今日说法》节目《逃来的责任》

小编 | 郑博元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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