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售楼处承诺商贷可转公积金,付完定金后,银行称不可转,我能要回定金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辛辛苦苦攒首付,
精挑细选看房子,
下定决心付定金,
恍然大悟是套路。
……
说好的商贷可转公积金呢?
真的是“房”不胜防啊!
1
Q1你好,我在榆次地区看中一套期房,售楼小姐说商业贷款半年后可以转太原公积金,我便付了定金。当我去榆次区所对的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去办商贷时,对方都说不可以转太原的公积金,所以我就想退定金,但对方不予退,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退回定金?
A1:
你好,如果您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则有权要求退还定金。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您的描述,由于售楼处故意告知您商业贷款半年后可以转太原公积金的虚假事实,您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才向对方缴纳定金。这属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您享有撤销权。您向售楼处缴纳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作为订立主合同(购房合同)的担保。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本案中,由于该定金合同是欺诈导致,所以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您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售楼处需将定金退还给您。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不管是通过协商还是向法院起诉,都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若您没有能够证明售楼小姐言辞的相关证据,则很难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在协商或诉讼中您可能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支持。建议您在订立合同或维权时,注意保存相关的书面材料,对于重要谈话进行相应的录音或录像,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自身权益。买房是大事,在订立相关合同时需要谨慎再谨慎。
2
你好,我与某地板专卖店签订合同,购买价值23000元的木地板并预交6000元货款。安装之后发现对方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现在要求对方三倍赔偿,请问三倍是按已交货款6000元计算还是按货物价值23000元计算?
A2:
你好,三倍赔偿的标准是您所购买商品的价款,也就是23000元。
地板公司以次充好,属于欺诈,构成经营者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管您预交了多少货款,经营者依法都是要按照该商品的全部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是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伤害,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需要承担缺陷商品致害和恶意服务致害的惩罚性赔偿,属于造成侵权结果的惩罚性赔偿。但这里的计算基准是“所受损失”。
您可以参考以上回答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选择起诉,望您维权成功。
3
李某在一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在一次救落水儿童过程中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偿吗?
A3:
你好,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免赔事由的规定。若没有相关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人身意外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其中,非本意的是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主观愿望的事故,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见义勇为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救落水儿童时不幸身亡属于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事故,若没有其他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希望该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4
Q4
我有个朋友是临聘教师,合同是一年一签(2017.9-2018.8),她的预产期正好是今年寒假,学校就以下学期没有老师上课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合同。请问学校的做法对吗?是不是侵犯了我朋友的什么权益?要怎么维权?
A4:
你好,学校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你朋友的权益。
你朋友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对女性劳动者有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你朋友可以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朋友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学校应当向你朋友支付经济赔偿金。
你朋友可以先与学校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建议你朋友按照以上途径维权。在维权的同时,希望你朋友保持良好的心态。
5
我被某婚介所的工作人员邀约去他们公司,与红娘老师进行一对一的情感对话。在诱导和一些带有强制性言语的胁迫下我签了他们的婚姻介绍合同,合同上有一条写着:合同生效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请问,我有权要求退费吗?
A5:
你好,如果你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则你有权要求退费。可先与婚介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解决。
合同的达成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若婚介所在与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使用强制性言语,使您产生恐惧心理,您因此而签订了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因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您享有撤销权,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但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您胜诉的判决生效时,合同溯及到成立时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根据您的描述,乙方服务费不予退还的条款是婚介所未与您协商而预先订立的,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描述的该条款免除婚介所责任,加重您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订立也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才不违背订立合同的初衷。
在实际维权中,证据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若您没有能够证明红娘老师对您有强制性语言的相关证据,则很难证明对方使用了胁迫手段,在协商或诉讼中您可能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支持。建议您在订立合同或维权时,注意保存相关的书面材料,对于重要谈话进行相应的录音或录像,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自身权益。希望您在维权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心态。
感谢值班律师:
(任战敏 北京)
年轻时,
攒够首付不容易。
中年后,
决心换房更不容易。
少一些套路,
多一些安居。
实习小编 | 王明会
实习法务 | 索东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 往期文章推荐↓↓↓ ———
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履行监督主业,准确惩治犯罪 |《今日说法》两会特别节目
还有这操作!在某支付平台欠了三千,半年没还,最近竟然被催债公司找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