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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隔壁饭店就餐的客人,来我家饭店后院上洗手间,被我家狗咬了,我该为此负责吗?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18-08-06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你不在就餐的地方上洗手间,

    却来我家后院上。

上洗手间是小事,

    你却被我家看门狗咬了,

那这个责任

  可算谁的?


1Q1

我家是饭店,后院栓养了看家狗。隔壁串店的顾客晚上十点多不去串店的洗手间,到我家后院上厕所,不知道怎么弄的两个人都被我家狗咬了。两位顾客说要我们赔偿4000元,这合理吗?如果他们起诉的话是不是他们就餐的串店,还有受伤的人以及我们这三方都要负责呢。法院会怎么判?

A1:

你好。对于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对于能否减轻或免除你的责任,前提要看你所说的“后院”的具体情况。按生活常识理解,“后院”应为相对封闭的院落,如果此时两位顾客采取擅自开门或其他方式进入你的院落导致损害发生的,你可以主张对方存在“重大过失”,免除你的赔偿责任;如果你所说的“后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院落,而只是相对开放的一个区域,被习惯地称为后院的话,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你可以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被侵权人有一定的过错,应该到洗手间方便而不是随便跑到你家后院去,这样不仅不文明,而且,也是诱发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

至于他们就餐的串店是否承担责任,从你说的情况来看,该串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这两位就餐的人发生损害的地点既不在该家串店,致其损害的两条狗也不是该家串店饲养的。

建议你们友好协商解决,妥善处理这一争议。鉴于你从事的是商业经营行为,今后你可以采取诸如设置警示牌,对后院的出入人员进行妥善管理等措施,以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2

Q2

我和丈夫感情不和,他经常对我家暴,我一次次地原谅他。最严重的一次是2014年他把我打流产了,到现在我都怀不上孩子。我现在打算离婚,请问还能追究他的责任吗?还有我们的财产如何分割,我们有一套房,还在还贷中,存款有三十几万。

A2:

你好,对你的遭遇深感痛心,希望你能在接下来的生活中保护好自己。

首先,在持有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追究你丈夫的责任。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5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外伤性难免流产”属于轻伤二级,以及《刑事诉讼法》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期限为五年的规定。2014年因家暴流产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报警。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46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你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你主张家庭暴力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家暴证据包含:报警记录、法医鉴定书、报警时能够反映是丈夫打的证人证言、到妇联与居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书面材料、施暴过程的照片、录音等。但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家暴存在的证据,则很难认定家暴事实的存在。

其次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你们双方的婚前财产如没有婚前约定,仍属你们个人所有。现假定你们的房子及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房产、存款及贷款应由你们各占50%份额。但是,根据上述《婚姻法》第46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前述财产分割完毕后,由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因此你最后取得的财产份额为基本的50%加上你丈夫给付的赔偿金。


3

Q3

网购遭欺骗,卖家联系不上,按寄件地址联系当地工商局,但当地工商局反馈查无此地!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对你的遭遇深表遗憾,希望日后提高警惕。因你的描述较简单,无法确认你描述的网购定义,现分两种情况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网购指的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该网络交易平台向你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根据该信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上述有效信息,你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二,网购指的是非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直接向销售者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购买商品。在此种情况下,你应当把之前的购买相关产品时产生的聊天记录、在线聊天人员的用户名、账号、网址、付款链接等保存好,至“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


4

Q4

朋友不能生育,想认养女婴,请问从官方和民间都有哪些渠道,要注意准备哪些资料?

A4:

你好。首先,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规定,领养孩子应通过官方合法渠道为孩子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方能收养子女。且被收养人需为未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朋友想要收养女婴,对此我国《收养法》因收养人性别、婚姻情况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其中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因此,如果你的朋友是男性且并未结婚则需注意上述条件。

最后,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你的朋友收养女婴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第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第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第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等。具体应提交的材料应以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求为准。


5

Q5

婚前协议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你好,我想问下,我弟弟经人介绍和一个女人结婚,没有领证就举行了婚礼,不算结婚的时候给的,按照习俗给了女方八万左右的彩礼。后来结婚后,她在家里住了一个礼拜就离开家,到现在三年多了,一直不回来,也不退彩礼等,每次找她都说不离婚,请问我们要怎么做?

A5: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弟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首先,你的弟弟并没有领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你弟弟与女方仅仅举行了婚礼,而没有领证登记,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你说的离婚问题。

其次,你弟弟按照习俗给了女方彩礼八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的规定,可向女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彩礼。

但是,需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你的描述,你弟弟给付彩礼的时间是三年多以前,即适用《民法通则》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在给付彩礼后的两年内向女方主张过退回彩礼,则诉讼时效从其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没有,则虽可起诉,但需承担诉讼时效问题带来的败诉后果。如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至2017年10月1日仍未到期,则开始适用《民法总则》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时效为三年。


感谢值班律师:


江苏南京 吴世柱


(江苏南京 管雨昕




勇气,

特别是在不幸里生长出的勇气,

是困境中的灯塔,

和苦难中的希望。


实习小编 | 罗健溢

实习法务 | 索东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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