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开车撞伤一对夫妻,对方竟要求我照顾他家90多岁半身不遂的老人......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开车撞到人是不对 该负责
可我该赔的也赔了
对方还是有要求
非要让我照顾他家90多岁的老人
要么出钱 要么出力
这样的要求过分吗?
法律上有这样的说法吗?
1
甲开车将乙(一对中年夫妻)撞伤,乙方一人脚受伤,另一人手受伤。甲方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正规流程将乙方安排妥当。现乙方要求甲方出钱为其家中半身不遂的90多岁老人请看护,或是甲方去乙方家中照顾乙方老人。请问乙方要求甲方这么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A1:
你好!如果乙方夫妇均不够成伤残,那么你不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乙方要求你去看护或者去乙方家中照顾那位90多岁的老人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甲方即使不去看护也无须对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或义务。
如果乙方夫妇均因该次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而乙方家中那位90多岁半身不遂的老人也没有其他的抚养义务人,那么你是需要对此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因乙方家中老人已经年满90岁,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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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房屋交付前,施工漏水,电梯泡了好几个小时。电梯维修后坠梯、卡人,每天都故障,房地产公司说是因为泡水导致的这些问题。但同小区的其他楼电梯也是这样,而且地库积水严重,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请问业主能怎么维权?和开发商交涉多次,并无理想结果,是否可以要求更换电梯?
A2:
你好!作为开发商应对其开发的房产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理、更换电梯并负责修缮地下车库的责任,保障这些设施正常的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修缮后仍不能达到正常的使用标准,业主可通过如下3种途径解决:1、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正式的书面保修催告函,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2、经催告开发商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可向房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投诉;3、若投诉无效,可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维权方式到房屋所在地的仲裁委或法院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考虑到法律程序时间较长的问题,建议业主在通过1、2两种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也可先行筹集资金委托正规的公司做出合理的修缮,将相关的费用凭证留存,然后到仲裁委或者法院主张先行垫付的维修损失。
3
Q3
我对象下班后和工友吃饭,晚上八点十分左右,在自己村看见工友和一个电动汽车上的人说话,工友说一会儿回家,可是过了四十分钟工友还没回家。我对象再打电话,工友喝多了已经分不清东南西北,于是我对象骑着摩托车领着他回家,当时工友自己开着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我对象死亡。事后了解这是两人的第二次酒局,那个工友有无责任?
A3:
你好!建议你及时报警,让当地的交警尽快去调查了解并拍照固定事故现场,由交管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划分事故双方的责任。
如果是单方交通事故,您对象的工友如果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时,则其需要对该起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如果您对象的工友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您的工友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责任。
二、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您的对象在跟其工友喝完第二顿以后已经部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而其工友处于醒酒状态,则其工友对您的对象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因其没有采取更为安全的方式将您的对象送回家中,此时出现意外,属于共同饮酒情谊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您对象的工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Q4
我的父亲在我们当地动物检疫站干临时工25年,因为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被无故辞退。单位发的制服、工作证、荣誉证书都有,可现在单位就是不承认他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因为他们最开始只签了一年的委托协议,不能定性为25年都是委托。我们应该怎么办?相关权益是否可以得到维护?
A4:
你好!如果你父亲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固定,与该单位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能够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或者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制服、单位发的荣誉证书、考勤记录或者其他同事的证言等证据,那么你父亲可以带着这些证明材料去仲裁委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则视为你父亲已经与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该单位无故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你父亲可以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不能认定你父亲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要求通知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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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某公交公司所运营的城乡班车,明明实行分段计价,却在分段计价的公交车上安装单一票价的刷卡器,刷卡器按全程最高价设置,导致中途上下车的乘客要么无法使用公交卡刷卡乘车,要么只能多付费刷卡乘车。因此,我想问在分段计价的公交车上安装单一票价的刷卡器是否违法?
A5:
你好!在分段计价的公交车上安装单一票价的刷卡器的行为不合理,超过分段计价方式收取的部分费用应当返还给相应的乘客。
一般公交公司所实施的收费方式是由该公交公司所在地的省政府或市政府物价部门审定的,在当地市物价局发布相应公交车定价的通知并正式实施以后,当地的公交公司就必须按照该通知规定的计费方式来收费。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如果你们当地政府部门确实已经实施了关于该城乡公交应当实施分段计价收费的相关通知,那么作为乘客,你们可以在乘坐该公交时跟司机协商,建议他们合理收费;如果已经多付费了的,可以要求该公交公司退还多付的费用。如果他们拒绝按照相应的规定收费,可以找交通运输局或者物价局投诉。
感谢值班律师:
(蒋玲 湖北武汉)
换位思考,能有更好的沟通。
恰到好处,才是真的可贵。
编辑|黎意
实习法务|汪瑶
维护|宋小军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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