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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较真”的样子真美!苏大法学生状告轨交公司:卡内低于7.6元禁止进站不合理......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据苏州广电看苏州客户端最新消息,2018年12月14日,“苏大法学生状告轨交公司”一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小吴与被告苏州轨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依据最低票价进站原则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


这是对“霸王条款”说“不”的一次胜利,是普通人维护公共利益的一次成功,历时一年的维权之路,小吴走得并不轻松。


小吴 (图片来源:


2017年5月和10月,苏州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小吴分别两次持市民卡准备进入轨交站,因为卡内余额分别为7元多和7.1元,均低于7.6元,无法乘坐地铁。


小吴认为,苏州轨交最低票价为2元,自己卡中的余额足够一个最低票价的往返,为何无法进站坐车?



2017年10月底,小吴一纸诉状将苏州轨交公司告上法庭。从小吴提供的诉讼书,可以看到她的诉讼请求有两个: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内容无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到告知义务,卡内余额不能进站时显示卡内余额。




说法君随即登陆苏州轨道交通官网,在“便民问答”处有“市民卡中余额低于7.6元不能进站”的官方解答。其中,明确提到《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内容:苏州通、市民卡余额低于该票种轨道交通单程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能进站。目前苏州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为8元,苏州通享受95折优惠,卡内余额低于7.6元时不能进站



小吴对于这项规定,表示不认同:“很多人其实只需要坐两三站,卡里有个4、5块钱也够了。”


通过多方调研取证,电话咨询全国已开通运营轨交、地铁的16个城市,小吴及其同学发现大部分城市都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而苏州轨交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有失公平。



2018年5月2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吴状告苏州轨交公司”一案传唤了小吴以及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质证。


据小吴介绍,在当天的调查、质证环节中,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小吴的诉求给予了解释:


对于“卡内余额低于7.6元不能进站”的规定,公司负责人回应称:“这项规定是为了避免在客流高峰期,余额不足导致乘客滞留在轨交出口闸机前,引发伤害风险。”


对于“进站时不能显示余额”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表示:“闸机显示范围有限,如果既要显示余额又要提醒充值,则需要翻页显示,会降低乘客通过闸机的效率。”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网友关注及热议。不少网友表示认同小吴的观点:“轨交公司的霸王条款需要纠正”,还有网友赞扬小吴维权的勇气,支持她的诉求。



在认同之外,还有网友提出建议:“规定确实不合理,但可以设置成“能进,不能出。”



那么,苏州轨交公司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是否合理?我们请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晏艳律师进行解读。


晏艳律师小吴乘坐轨道交通,因生活消费接受的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第26条规定,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轨交票务规则》为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格式条款的内容来判断。根据条款的规定,“苏州通/市民卡、江苏交通一卡通本地卡余额低于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能进站”,而苏州单程票的最低价格为2元,小吴卡内余额明明高于最低票价金额,但无法进站,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强制性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性条款。

在实际乘坐轨道交通过程中,若消费者只是想乘坐最低票价的行程,但却由于卡内余额不符合格式条款要求,无法进站消费卡内余额,且只能通过充值的方式才能继续使用,这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有网友对小吴的诉求持反对意见,认为轨交公司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一,提前充钱是举手之劳,也可以避免降低效率,对出站乘客和轨交工作人员都是好事;其二,如果想要查看具体余额,完全有多种渠道可以看,为什么偏要要求在闸机上显示呢?



看到网友的诸多讨论,说法君也在思考,《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之所以那么规定,应该有它的道理和考量。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轨道交通公司在制定类似《轨交票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时需要遵守哪些法定程序?


晏艳律师1、对比全国其他城市的票务规则,大部分都是刷卡乘坐地铁时按照最低票价限额才可以进站,而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限制进站,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乘客乘坐的行程高于余额而无法出站,进而导致在出站时因补票增加服务量。这只是站在自身立场制定其规则,并没有从服务社会公众的角度考虑。轨道交通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本应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服务,去引导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而其规则的制定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导致卡内余额低于七块六的“死卡”、“废卡”大量出现。

 

2、一般公共交通票价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29条,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应当举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法定要求明码标价。苏州轨道交通的价格也许履行了相关程序,但《轨交票务规则》的条款内容很可能没有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申诉。”像小吴这种情况可以进行相关的投诉,要求更改其规则。




关于小吴提出的“卡内余额低于7.6元不能进站”这一观点的争论还在持续。小吴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是“无论卡内余额多少,闸机上都要提醒具体数目,不能仅仅显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


从法律视角来看,苏州轨交公司仅显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


晏艳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利得到并了解全面、充分、真实的信息。第20条也规定了,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在进站刷卡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金额,卡内余额,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在《轨交票务规则》中未明确“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折后金额”为多少;而且对于在进站刷卡时卡内余额没有显示,仅显示余额不足请充值,很明显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也许有人觉得为了7.6元牵扯出一场官司,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是一件没必要的事。但你有没有想过,恰恰是因为这位法学生的质疑,开始让公众思考苏州轨交公司的规定本身是否具备合理性。


这是一种关心公共利益并表现出呼吁力量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位法学生超越了关心自己的层面,做着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事。

 

事实上,近年来,愿意这样“较真”的人越来越多,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心公共利益的人也越来越多。只要是合理合法,法律愿意为“较真”撑腰。


延伸阅读


国内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大学生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局案


乘客在普通列车的车厢连接处抽烟 视觉中国


2017年6月9日,大学生李某在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前往天津旅游。为选择良好的乘车环境,她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但上车之后发现,车厢内充满了刺鼻的烟味。列车虽然设置有吸烟区,但仍有许多旅客选择在列车其他部位吸烟。李某认为,列车设置吸烟区的行为违反了列车上张贴的安全须知、以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律规中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的规定,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该列车内的吸烟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黑龙江哈尔滨市铁路局在该趟列车设置吸烟区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火车票背后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的“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的从合同义务,应予以纠正。此案后被称为“国内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曹寅安诉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乘车费1元变2元”案

 

2016年2月20日,曹寅安搭乘河北省邯郸市公交总公司下属57路公交车,付乘车费时被告知乘车费已从以前的1元变为2元。因着急办事,曹寅安按照新规定缴纳了2元乘车费。经申请信息公开,曹寅安认为邯郸市公交总公司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涨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交总公司退还多收的1元乘车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曹寅安与公交总公司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总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下擅自涨价的行为属实,且该行为明显不当,对曹寅安请求返还的1元乘车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感谢法律支持:



晏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黎意  任家慧(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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