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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船员酒后溺水身亡,六岁女儿成赔偿款继承人,工伤认定却引发争议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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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冬天,在广西桂林市阳朔县的漓江边上,发生了一起溺水事故,40岁的游船轮机员梁军不幸遇难。出事前的几个月,梁军跟妻子离了婚,两岁多的女儿星星跟随梁军一起生活。然而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年幼的女儿从此没了生活保障。




不幸溺水的船员

40岁的梁军在阳朔航运总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他在其中一艘编号为“阳航3-20”的游船上担任轮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


2016年2月4日上午10:00,梁军等14名船员乘坐 “阳航3-20”游船从阳朔起航开往桂林。航程持续了八个多小时。夜幕降临时,他们到达了桂林的磨盘山码头。


游船靠岸后不久,大部分船员都已经吃完了晚饭,只有梁军一个人还在客舱里吃喝。有人说当时他喝的是桂林当地产的一种高度白酒,有53度。几名船员回忆:当天晚上21:00,他们都要在客舱里休息时,梁军还坐在那里自斟自饮。



21:20左右,梁军站起身来向客舱外走去,想到轮机室拿一盒烟。当他刚走出客舱十几秒钟,让人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梁军落水了。同事廖志斌听到呼救声后,急忙跑了过去。



梁军意外落水后生死未卜。桂林海事局和“阳航3-20”的全体船员立刻展开营救,然而直至天亮,也没有发现梁军的下落。事发后的第10天,也就是2016年2月14日下午,传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有人报警称,事发的那个码头河滩上发现了一具无名尸。经过辨认,死者正是已经失踪10天的船员梁军。


梁军是家里的独生子。父亲去世多年,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卧病在床。出事前的几个月,梁军跟妻子由于感情不和离了婚,两岁多的女儿星星跟随梁军一起生活。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家里的一老一小失去了依靠。


事故定性引发争议

2016年12月15日,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梁军不慎溺水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如果这份《认定工伤死亡决定书》生效,那么依照2016年度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核算,死者梁军的近亲属可以从他生前的工作单位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额近70万元。


在作出工伤死亡认定的两个月前,梁军患病的母亲因治疗无效去世。因此按照法律有资格领取这笔高额赔偿金的近亲属,只剩下了梁军三岁的女儿星星。然而这笔赔偿金的索赔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


阳朔航运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接受梁军家属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并称公司近几年经济效益并不好,没有能力全额支付近70万元的赔偿金。



2017年2月10日,阳朔航运总公司向阳朔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被告方是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提出,被告此前作出的《认定工伤死亡决定书》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阳朔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由于死者梁军的女儿星星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将星星追加为案件的第三人。


2017年3月15日,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阳朔航运总公司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这起事故发生在游船靠岸停航之后,当时包括梁军在内的所有船员都已经结束了当天的工作。因此梁军并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落水的。被告方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死亡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而被告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梁军所在的“阳航320”游船从阳朔开往桂林磨盘山,目的就是为了第二天载客返航。尽管游船已经靠岸停航,但船员的工作任务并没有完成。因此在游船回到阳朔之前,所有船员都是处于持续工作状态的。


庭审答辩过程中,第三人即梁军女儿星星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支持被告方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观点,认为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梁军工伤死亡的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原被告双方(阳朔航运总公司和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星星的委托代理人所阐述的观点,听上去都不无道理。法官一时也是举棋不定,而在之后的庭审中,原告阳朔航运总公司提出了一个新的依据。


关键的“酒瓶”

原告阳朔航运总公司又提出,即使梁军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落水身亡的,但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被告遗漏了一个关键的事实:梁军在落水前喝了酒。



原告阳朔航运总公司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有醉酒或者吸毒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梁军不符合认定条件,不属于工伤死亡。为了证明本方的观点,原告阳朔航运总公司当庭出具了几张照片和几份证人笔录。原告方指明,照片里的这瓶53度1斤装的桂林三花酒,就是梁军落水前喝过的。



被告方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星星的委托代理人都表示,对于梁军落水前喝酒这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不能认定工伤。而梁军虽然喝了酒,并不代表他肯定是喝醉了。


而被告方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认为,梁军究竟喝了多少酒并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因为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职工是否醉酒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


主审法官阐明,可以参照交通法规中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来判断梁军是否醉酒。如果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材料,法院对此是可以认可的。


可死者家属没有同意公安机关做尸体解剖,且遗体过了10天才被人发现,即使做尸检,也可能存在很大的数据误差。


2017年5月10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阳朔航运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梁军意外溺水身亡应该视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此外对于梁军在落水前是否醉酒一事,院方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事发时梁军处于醉酒状态,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原告阳朔航运总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案件二审期间,办案人员在双方之间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


最终阳朔航运总公司与梁军的女儿星星达成了和解协议。阳朔航运总公司申请撤诉,并一次性支付给星星工伤赔偿金37万元。2018年1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定:准许阳朔航运总公司撤回上诉。



断刃可以修复

父爱无法弥补


实习编辑 | 曾宇昕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落水的父亲》

记者 | 高翔 李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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