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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患有癫痫,在校发病两次后,学校提出订立免责书,这份免责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4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孩子患有癫痫

对于做父母的已是万分心疼

只希望有人能够在自己触及不到的地方

共出一份力

及时地帮助发病的孩子



但学校在孩子发病两次后

要求订立免责书

我该怎么办?


1

Q1

小孩有癫痫病,半学期已经发作两次,学校要家长签一份免责书,请问能否签这样一份免责书,这份免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这份免责书,孩子发作时,出现伤情,老师和学校要负百分之几的责任?

A1:

你好!即使签订了免责书,学校仍然要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等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根据你的描述,由于你的小孩患有癫痫病,因此学校害怕承担责任,要求您签订免责书,以规避责任。虽然不清楚学校免责书的具体内容,但无论双方如何约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责任是法定义务和责任,免责书无法免除学校的法定义务。具体一点说,如果你的小孩在学校发病,学校如果采取了相关预防措施、尽到了及时送医救治等义务,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学校疏忽大意,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及时送医救治等,学校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对孩子伤情学校应当承担多大责任,要根据学校的过错情况具体判断。

律师提醒,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要处理好。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也不能通过告知书、免责书等规避应负的责任。


2

Q2

我妻子是房产公司的职员,工作了近3年。公司人才优化没有了她的工作岗位,劝她辞职,她怀孕了不想辞职,但是没有能上班的地方这怎么办?公司只愿意给一个月的公司补偿金,如果我媳妇现在失业那么我媳妇生育险就不能用了,这样损失很大,请问该怎么办?

A2:

你好!如果无法和公司达成一致,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公司采用所谓“人才优化”使你的妻子没有了工作岗位,可能涉嫌违法。但是由于你没有陈述具体情况,难以进行具体分析。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的妻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的妻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的两倍,也就是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你的妻子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你的妻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

3


Q3

8月27日我在某电商平台上批发了一百件中老年女装,30日收到货后发现尺码不符、衣服和图片描述不一致,要求退货被拒。9月4日查资料才知道卖家发给我的衣服属于三无产品。一百件衣服有六件被我妈妈婆婆拿去洗过穿了,剩下的94件卖家是否应该退货退款,承担退货运费?

A3:

你好!你可以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

你通过该电商平台向卖家购买涉案服装,你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你的陈述,你在收到货后发现尺码不符、衣服和描述图片不一致,且所购买衣服属于“三无产品”。法律没有对“三无产品”进行过明确界定。一般认为,“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也有观点认为,“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生产厂址和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若认定卖家未尽验明产品标识的义务,则销售该产品违法。同时,根据生活经验和交易惯例,对服装类产品而言,服装款式、尺码是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不属于“三无产品”,卖家款式、尺码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你可以将购买的产品退还给卖家,卖家应返还货款并承担运费。因为洗过的六件衣服也属于“三无产品”,你也可以一并退还。


4

Q4

你好,我们公司是网络中小学在线教育公司,日常休班是周二周三放假(周六周天上班)。所以,法定公休日在周六周天的假,会调在周二周三放。那么,周六、周天法定的多倍工资,也要发放吗?

A4:

你好!你们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并非周六周日不放假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支付不低于三倍的工资。对于普通休息日,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除了国家法定假日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从你们公司的情况看,虽然你们公司周六日上班,但是你们公司安排了周二、周三补休,所以你们公司无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5

Q5

上班过程中,因私短时离开岗位,当事人回到当班岗位途中发生意外,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怎么认定?

A5:

你好!上班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私事短暂地离开岗位,在回到当班岗位的途中发生意外,此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以及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你的陈述,当事人是上班期间,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外出,返回岗位途中发生的意外。这种情形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中的“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亦不属于其它视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应该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若能春风化雨

可期桃李夭夭



实习小编 | 任家慧

实习法务 | 汪瑶 任家慧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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