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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有毒奶糖夺去两个孩子生命,同村男子被判死缓,服刑19年后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293万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4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我两个小孩 

到了10岁 11岁

从来没有人说过他坏话

他读书

从来没有跟人家争过什么东西

没有跟人家打过架



四颗桂花奶糖

1998年10月9日下午5点左右,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园村,32岁的肖雪梅(化名)收完田里的谷子,回家的路上在村口遇到了来接自己的两个儿子。两个儿子都在读小学,乖巧懂事,一个10岁,一个11岁。



肖雪梅看到两个儿子在吃糖,问他们糖是哪里来的,小儿子说糖是他们捡的,在自己家和村里大路相连的小坡上,被人用红色塑料袋装着塞在路边的石壁处。小儿子自己吃了一颗,哥哥吃了三颗。听了孩子的解释,肖雪梅没有怎么在意,带着孩子们回了家。回家后还没来得及洗澡,小儿子忽然栽倒在了肖雪梅面前,她刚要去扶,大儿子也忽然倒下了。


肖雪梅赶紧跑出去大喊救命,村里人把孩子送往县城的医院。三四个小时赶赴到医院后,两个孩子已经没救了。


肖雪梅怀疑自己的孩子是吃了有毒的糖后中毒身亡的。在捡拾糖纸时,肖雪梅发现上面还粘着死去的苍蝇。经检测,桂花奶糖的糖纸上有老鼠药“毒鼠强”的成分。同时,法医检测结果也显示:两个孩子均因“毒鼠强”中毒而亡。



同村男子有最大嫌疑

毒糖就塞在通往自己家的小坡路上,外人不会从这里经过。这起事故并非偶然,而是有人蓄意所为。肖雪梅向警方提出了自己的重点怀疑对象:同村48岁的男子李锦莲。


肖雪梅说,自己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家里的重活没人干,都是李锦莲热情帮忙。一来二去,二人产生了感情,有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随着孩子渐渐长大,肖雪梅觉得影响不好,开始拒绝李锦莲,可李锦莲还想保持原有的感情。肖雪梅还声称李锦莲怀疑自己有了别的男人,可能从这个时候由爱生恨,对她和两个儿子起了下毒的心思。


警方把李锦莲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对他进行持续4天5夜的讯问,但李锦莲始终坚决否认自己有投毒作案的犯罪行为。审讯期间,警方没有给李锦莲休息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审讯的两名警察也坚持不住睡着了。没有戴手铐,而是靠在墙根接受讯问的李锦莲,看到警察睡着后,趁机逃走了。



母亲罹难 父亲逃亡

李锦莲和妻子匆匆见了一面,就逃到了老家附近的山上。警方怀疑他的妻子窝藏了他,将她带走调查。据李家人讲,李锦莲的妻子在乡政府被关了两天两夜,警方将她放出来之后的第二天,她被发现死在了家中。


对于李锦莲妻子的死因,当地乡政府向记者透露她是服毒自杀的,而李锦莲和家人则认为她是被人殴打致死的,具体死因至今没有定论。




李锦莲的妻子出事后,李锦莲在福建打工的女儿才知道了家里发生了如此大的变故。将母亲安葬后,看着年仅6岁就披麻戴孝的弟弟,心痛不已的李春兰上山寻找到了父亲。



这些天来,李锦莲风餐露宿,靠地里挖的红薯果腹。见到女儿后,他向女儿保证自己没有投毒。相信自己父亲的李春兰决定帮父亲申冤到底,先和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和预想的不同,检察院将李锦莲送回了公安局,公安局认定李锦莲是杀害两个孩子的凶手,检察院随之批准逮捕。


把“莲”写成“连”

1999年5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对李锦莲提起公诉,1999年7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锦莲有罪的依据主要有4条。第一是肖雪梅说李锦莲一直纠缠自己,对自己怀恨在心,由此有作案动机;第二是证人罗诗永说李锦莲在她手上买过4包老鼠药,警方也在李锦莲家中搜查出了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老鼠药;第三是同村的村民袁头仔证实案发前不久她看到李锦莲曾前往投毒现场的石壁处,李锦莲的小儿子李平也证实,自己和父亲在案发当天走亲戚回家时,父亲在石壁处小便过,有作案时机;第四是李锦莲向警方做了11次有罪供述,承认自己对肖雪梅因爱生恨,由此将老鼠药拌入桂花糖,假借上厕所,把红色塑料袋里的毒奶糖放在小路石壁处,供述和证人证言相吻合。


对于上述证据,李锦莲在接受采访时表明它们本身都有问题。


首先,李锦莲说自己和肖雪梅在1994年也就是案发4年前就断了关系,自己从没想过伤害这两个自己看着长大的孩子。


其次,他做的有罪供述是违心的,在检察院将他送到公安局后,关押期间办案警察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李锦莲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了11次有罪供述,但他为了区分真实的供述和虚假的供述,在虚假的供述上都故意将“莲”写成了“连”。事实也是如此,“认罪”的11份笔录的签名都是没有草字头的“连”。


再次,在证人证言上,李锦莲说自己没有去过投毒现场的石壁。他认为村民袁头仔因为自己的鸭子吃了她田里谷子对自己怀恨在心,出面指证是出于报复心理。这一点从袁头仔的笔录中可以得到一定的佐证,笔录中记载,案发当天警方曾询问过袁头仔,可她并没有提到李锦莲去过投毒现场。8天后她主动找到警方指认李锦莲去过投毒现场。


至于儿子李平的笔录,姐姐李春兰说,当年弟弟只有7岁,但警察并不让自己陪同他去做笔录,而是让婶婶陪同的。警察让婶婶做李平的工作,只有让李平说李锦莲在石壁上小便了,他们才能回家,询问时间长达一天一夜,李平最后改口指证了父亲。


李锦莲和辩护律师认为证据缺少真实性,在辩护律师章一鹏、朱中道的帮助下,李锦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二审判决仍然认定李锦莲是故意杀人,维持一审原判。


申诉233次

二审判决后,李锦莲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向各级部门共计申诉233次,但大多都如石沉大海一般失去音讯。


女儿李春兰一边照顾弟弟,一边替父申冤。2011年,在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李锦莲案的再审程序。


公诉方在法庭上指出李锦莲案一方面有证据指向和证明是他犯罪,但一方面证据也存在瑕疵和不足。


第一,李锦莲投毒所用的桂花奶糖来源不能得到证实,小卖店的店主夫妻能证明李锦莲没有购买过桂花奶糖。第二,办案警察对李锦莲进行审讯时,没有在合法场所进行,还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第三,警方当时对年仅7岁的李平进行询问,时间超过12个小时,也是违法的。


2011年11月10日,再审裁定驳回李锦莲的申诉,维持原审判决,公诉人提出的疑点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得到法院的回应。


2015年,李锦莲苦盼了17年,作为辩护律师的两位老人也坚持了17年,其中的朱中道律师因病去世,之后刘长律师遵照老人的遗愿接手该案,在刘长律师牵线下,李锦莲聘请了易延友律师为辩护人。


2016年,在辩护人帮助下,李锦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重视,专程来到江西调看卷宗,走访现场。2019年全国人代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到李锦莲案是最高检建议最高法再审的。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李锦莲案。2018年6月1日,通过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李锦莲无罪。


2018年9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他做出了293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是203万,精神损害赔偿90万元。李锦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总共293万的赔偿决定。


服刑19年后,被判无罪的李锦莲已经68岁,为他奔走多年的律师一个去世了,一个已经80多岁,女儿也年过40,多年无法安定,至今没有结婚。李锦莲回到老家后,当年村里最气派的住宅已经坍塌破败,长满荒草。


20年过去了,两个孩子如果活着都已过了而立之年,母亲肖雪梅还未从悲痛中走出来,凶手是谁,这依然是个谜团。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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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这起案件中,最早在讯问的时候,场所不符合规定,也有疲劳审讯的这种行为,那么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A1: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应当排除的,是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的,也就是说那种连轴转的熬审也是属于刑讯逼供之列的。它被解释为刑讯逼供等手段中“等”里边的包含的手段。


Q2:讯问场所如果不符合规定呢?


A2:这是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但它是2013年之后的解释。这个案件它发生的时间是比较早的,当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但是随着这种立法进步和司法解释的完善,现在已经比较明确了。就是你非在法定的讯问场所讯问所获取的供述也是应当排除的。


Q3:李锦莲的儿子当时才7岁,警方对他进行了一天一夜的询问,这种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吗?


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疲劳审讯可被视为排除证据的一种情况。那么对于这种询问证人一天一夜的情形,尤其是对于一个7岁的孩子来说,构成疲劳询问完全没有问题。


Q4:本案中,结合相关证据,比如说李锦莲有作案动机、跟人有过节,即使去买过毒鼠强,即使在那个时间出现在那条小路上等等,但都不能证明是他投的毒吗?


A4:具体到本案上,我们发现这个案子实际上有大量的外围证据。就是4个主要的证据来证明确实有中毒事件的发生,孩子也确实是身上检出了“毒鼠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李锦莲是有很大的犯罪嫌疑的。但是我们在刑事诉讼中除了要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发生以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任务,你必须要证明这个事件、这个犯罪事件是被告人所为,你必须要把这个事件锁定在被告人身上。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本案中的证据就出现了一些疏漏。我们《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明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锁链,排除其他的合理可能性,也就是说排除其他的合理的怀疑。但在这点上,本案的证据没有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即便是所有的这4个证据都是真实的,但仍然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它只能证明到李锦莲到过那个小路上,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投毒,还是存在有其他人投毒的合理的可能性。当然,本案的证据本身也存在瑕疵,疲劳审讯等各种各样的不规范行为导致这些证据本身也是站不住脚的。





善法之治离不开程序正义

借助程序正义的桥梁

我们才能走向实体上的正义


实习编辑 | 李一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李锦莲案”调查(上)、(下)》

记者 | 陈雅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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