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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男子醉酒落入水塘溺亡,家人认为责任应由多方承担,法院怎么判?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4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王伟出事之后

我们就处理那边的事情

我们在外边的外债几乎都还没还

太大的一笔外债


云南省兰坪县的县城中心有一个玉屏公园,是市民们休闲的好去处。2018年3月15日,在这个公园的水塘里,出现了一名男性死者。从尸表上推断,该名男子属于溺水死亡。警方从死者携带的随身物品中找出了他的身份证,上面显示,死者名叫王伟。


意外溺亡

王伟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33岁。父母是当地的农民,妻子没有工作,在楚雄照顾着不到3岁的女儿。王伟则在大理经营着一家保健品代理公司,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独自在大理忙碌,长期和妻女分居两地。王伟夫妻计划,等生意做得好一点了,一家人就去大理一起生活。

王伟在大理有个朋友,叫王国兴,也是做保健品生意的,两人认识已有5年。2018年3月14日,王国兴和朋友张婷要到云南省兰坪县办事。王伟听说后主动要求跟着一起去。



王国兴在兰坪的事情办得很顺利,当晚,王国兴在兰坪的朋友陶龙夫妇邀请他去家中吃饭,王伟和张婷也跟着一同前往。


吃饭的时候,大家都喝了一点酒。由于王伟酒量小,在喝了二两多白酒后便醉了。晚上九点多,王国兴三人离开朋友家,前往一家名叫“逸龙宾馆”的酒店入住。到了酒店,张婷拿了房卡直接入住休息了,而王国兴和王伟的房间却怎么也打不开。处于醉酒状态的王伟独自下楼,说要去找工作人员开门。


在房间门口的王国兴等了一会儿,见王伟迟迟不归,就自己下楼找了工作人员,打开了房门,进去休息了。


事实上,王伟并没有去找人开门。下楼后,他独自走出了宾馆。醉酒的王伟歪歪斜斜地在路上走着,来到了不远处的一个公园。公园里有一处水塘,水塘上有一条由一个个露出水面的圆形水泥墩组成的步道,两边没有护栏。



王伟走到了这里,不慎掉入水中,溺亡。


责任归属

出事后,出于一些民间习俗,王家人要求不再对王伟做详细的解剖尸检,而是直接将王伟的尸体带回了老家安葬。


王家人觉得,王伟的死不只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


他们认为,首先,这件事和王国兴有直接关系。在王伟醉酒后,王国兴没有尽到照顾责任,让王伟一人外出,这才有了后来的悲剧。不光是王国兴,王伟家人认为,同行的张婷也有一定的责任。



除去王国兴和张婷,王家人认为陶龙夫妇也有一定的责任,王伟就是喝了他家的酒,才会醉酒,才会溺亡。


另外,他们觉得王伟当天入住的宾馆也有一部分责任,王伟之所以下楼,是因为宾馆房门打不开。如果当时门能打开,王伟能顺利进入房间休息,他就不会离开宾馆溺亡在公园里。


最后,王家人强调,王伟出事的那个公园责任也很大。他们认为公园水塘的步道修建得有问题,缺少相应的保护设施,晚间也没有足够的灯光。正常人走过那条路都要小心翼翼,更何况喝醉的王伟。



2018年4月,王家人将王国兴、张婷、王国兴的朋友陶龙夫妇、逸龙宾馆以及公园的管理部门兰坪县住建局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王伟的死做出民事赔偿。兰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宣判

王国兴觉得,自己没有责任。他并不承认当时王伟已经喝醉,也觉得自己尽到了足够的照顾义务。陶龙夫妇觉得,他们根本不认识王伟,是因为王国兴的关系才请他喝酒的,喝完酒他们把王伟安全送上了车,义务也就尽到了。逸龙宾馆方面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公园的管理单位兰坪县住建局表示,出事的水塘蓄水水位不超过80公分,对于正常的成年人来说是绝对安全的。



针对各方的说法,兰坪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十分慎重。在经过几个月的审理调查后,兰坪县人民法院认为,王伟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身的溺亡应承担70%的责任。兰坪县住建局对开放的水塘未设置安全护栏,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与王伟之死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责任。王国兴作为同饮人和同住人,对王伟没有尽到照顾责任,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同行的张婷、饭局主人陶龙夫妇以及逸龙宾馆与王伟的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18年12月31日,兰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兰坪县住建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33552.80元,被告王国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66776.4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来看看网友们怎么说~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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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王家人认为,王伟的死亡过程当中如果有一个地方可以挽救、可以避免,他就不会死,所以所有的当事人都应该担负责任。像这样的民事案件当中,如何来界定各方的责任,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呢?


A:

这个总体上是有依据的,我们依据了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结合了不作为侵权中作为义务的认定。所谓不作为侵权就是说,这个被告如果负有作为的义务,他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作为的义务比如说通知、警示、照顾、保护、救助等等。当然法官认定作为义务的存在以及它的轻重,都要持一个比较谨慎的态度,不能妨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交往,不能妨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这个案子中第一个被告是王某,王某呢因为他同死者一同饮酒又一同居住,而且在其他相关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他是惟一的可以对死者进行照顾的人,所以法院认为他应当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我觉得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个被告就是公园的管理单位。依据我们《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个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法官认定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它的安全保障义务,我觉得对于管理机关今后改善它的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个被告就是这个宴请者,陶某夫妇在宴请结束之后,将死者王某送上车,就已经尽到了他的作为义务。

第四个被告就是张某,张某在安全地把死者王某送到宾馆后,而且又有另一名被告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她先行离开到自己的这个房间入住,我觉得可以认为她也尽到了自己的作为义务。

宾馆呢有一个情节就是房门打不开,这个死者的死亡和这个房门打不开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啊,通常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就是说要通常有此行为及由此结果,通常房门打不开会不会导致顾客的死亡呢?可能应该是没有的。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房门打不开这样一个轻微的违约行为,跟死者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当然这个案子里,因为受害人王某他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决定去饮酒,而且自己决定在酒后离开宾馆,这些行为可以认为他对于死亡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依据我们《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所以本案法院认为受害人一方要承受70%的损失,我觉得这个判决是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




酒不是问题

我们的自制才是关键


实习编辑 | 张善策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醉酒的朋友》

记者 | 乔林 郭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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