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邻居每日凌晨回家,摔门、大喊、噪音非常大,多次与之沟通无效,我起诉邻居的胜率大吗?如何取证?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凌晨正是酣睡之时
却常被楼下传来的噪音惊醒
每日如此
严重影响睡眠
还怎么保证白天精力充沛
与邻居沟通无效的情况下
该如何摆脱噪音困扰
1
Q1
楼下邻居每日凌晨回家,摔门、大喊、制造出非常大的噪音,我经常被吓醒,多次与之沟通均无效,现出现心脏不舒服,神经衰弱,抑郁症等身体状况。这种情况想要起诉邻居,胜率大不大?如何取证?
A1:
楼下邻居造成的噪音侵害了你的权益,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律上来讲,关于噪音的分贝限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比如居民区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夜晚超过45分贝的声音属于噪音。针对上述情况的取证,建议你购买分贝仪进行多次测试,并将上述测试现场用手机录制视频并且保存。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以及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邻居在行使自己享有的物权的同时,不得侵犯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行为,你可以直接和业主协商,同时要求物业予以出面协商,讲明相应的法律关系。若协商未果,建议你去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由当地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若协调无效,建议你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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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在录制娱乐节目的时候没有经过允许拍了照片,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要求删除?是否搞乱了工作秩序?
A2:
在未经允许的娱乐节目现场拍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时未经允许在娱乐现场拍照涉嫌侵犯综艺节目影像的著作权,制片者有权要求你删除相关照片。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的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节目录制现场属于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应该维护共同的公共场所秩序,也就是遵守公共场所行为规则。在节目录制现场,由于现场人数较多,为了保密和节目录制效果,大家共同制定了不允许拍照的公共场所秩序,在此情况下如果拍照的话,就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你的拍照行为系违反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片者享有综艺节目影像的著作权。因此,你未经允许拍照的情形,可能涉嫌侵犯综艺节目的著作权。据此制片方有权要求你停止侵害、删除照片、赔礼道歉。
3
Q3
我朋友的单位一直强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内转发单位的各种广告推送,不转发会扣工资,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A3:
如果公司要求你在朋友圈推送单位各种广告内容不属于你平时工作内容,也未签订在劳动合同之中,则你有权拒绝。是否推送是你的自由权益,公司不能强制;如果公司因此而对你进行罚款,则公司的行为属于侵害劳动者权益,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上述规定明确了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所以如果工作内容是未做相关约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内容。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工作内容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同时强制员工推送朋友圈信息有侵占私人空间的嫌疑,朋友圈虽然只是网络虚拟空间,但其是以个人名义或者自己的手机号申请注册的微信号,属于个人隐私空间,这种所有权应获得尊重。强制他人发布对自己有利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新媒体传播的规律。
4
Q4
商品房居住10年后,卫生间顶部下水明管发生严重漏水,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该明管部位应属谁管理、维护?物业、楼上业主都推诿,该如何维权?
A4:
由于你已经入住超过10年,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卫生间等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由于相关设施保修期满,在无法获得开发商维修的情况下,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卫生间顶部下水明管漏水原因系楼上业主操作、使用不当,加之物业管理不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你和楼上业主、物业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由楼上业主和物业按照侵权责任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二)如果卫生间顶部下水明管漏水系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的,在此情况下应由物业承担相应责任,由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在此情况下,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或者建议你到当地住建部门反映上述问题,争取协商解决。
(三)如果漏水系物业怠于行使物业服务职责的话,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你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约定,物业有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的职责,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建议你保存相关证据,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
5
Q5
国有企业因业务量缩减而裁员,公司组织了职工代表大会,公司法人也在大会上承诺如果顺利签解除合同,按“N+1”的赔偿费进行赔偿,但签了解除合同了,公司却不承认给多一个月的赔偿款,只按“N”进行赔偿,如今公司却对我们职工说按“N”赔偿是按照《劳动法》赔偿的,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真的合法吗?
A5:
由于用人单位已经承诺按照“N+1”的补偿标准,属于双方达成了经济补偿的协商,应认定为有效,建议你留存好现场录音录像等信息,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实践中所说的“N+1”的经济补偿的“1”实际上指“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N+1”的补偿标准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但此情况下是否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为是否做到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根据你的描述,如果用人单位做到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N”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则应该给予额外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的,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仅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并不反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针对上述补偿的协商,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当予以遵守。
感谢法律支持:
王有银(北京)
封面来源@视觉中国
多为别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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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一种境界
实习小编 | 张鑫
法务 | 李一璇(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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