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 男子突然瘫痪,妻子不再露面,男子家人提起三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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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难道现在
我父母和哥哥姐姐照顾我
变成她脱罪的理由了吗
那她就可以不照顾了吗
”婚房引发矛盾
阚洪涛是江苏省淮安市洪泽人,家中排老三。曾在一家超市上班时结识了自己的妻子肖兰兰(化名),相恋的时光温馨甜蜜,但就在两人领完结婚证,准备婚礼时,双方家庭却因婚房的问题闹起了矛盾。
阚洪涛的父母为儿子准备了婚房,但提出要和儿子一起住,并住在大房间。阚洪涛的妻子肖兰兰接受不了阚家人说话的态度,就赌气说这婚不结了。
后来经过协商,阚洪涛的父母同意把房子给他们住,但女方肖兰兰提出,阚家有兄妹三人,为了避免以后财产纷争,房子的产权应该过户到他们夫妻名下,但阚家人表示房产证上写的是阚洪涛爷爷的名字,没办法办理过户。
婚房过户的问题始终没谈妥,肖兰兰不肯嫁到阚家。最终,还是肖兰兰的父亲出钱给二人在女方家举办了婚礼,阚洪涛的家人并没有出席婚礼,阚肖两家矛盾加深。
突如其来的变故
婚后,夫妻二人接手了肖兰兰母亲经营的春和堂药房,妻子肖兰兰担任药房的出资人,阚洪涛则担任药房的质量负责人。后来,阚洪涛又以8万元的价格从别人那里兑过来一个药房,名为丰领大药房。
但当地药监局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兼任两家药房的负责人。因此,丰领大药房便挂在了岳父肖金龙的名下。此后,阚洪涛和肖兰兰两人各自负责一个药房。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7月9日,正在药房里忙着的阚洪涛突然跌倒,无法站立,家人赶紧将阚洪涛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诊阚洪涛脑部患有肿瘤,并有破裂的危险,还下了《病危通知书》。随后,阚洪涛转院做开颅手术切除肿瘤,术后的阚洪涛虽然病情基本稳定了,但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
令人奇怪的是,阚洪涛生病后,他的妻子肖兰兰始终没有露面,阚洪涛一直由哥哥姐姐照顾,就连阚洪涛开颅手术需要家属签字,都是肖兰兰写了个委托书,委托阚洪涛哥哥阚晓华代为签字。
名存实亡的婚姻
肖兰兰表示,外人看到的她和阚洪涛的幸福婚姻只是表象,两人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肖兰兰说丈夫阚洪涛在结婚前后判若两人,不再体贴疼人,而是变得好吃懒做,甚至动手打她,两人感情逐渐破裂。自2014年12月起,两个人就各过各的,互不来往。
肖兰兰的父亲肖金龙也知道女儿女婿的关系不好。为此,肖金龙还拿出了一份之前阚洪涛让他签的《声明》,主要内容为丰领大药房是由阚洪涛个人借债收购而来,该药房的经营权、所有权和收益都归属阚洪涛一人所有,与肖家人无关,另一个春和堂药店产权归属肖兰兰所有。以此表明女儿女婿婚姻破裂,已经对婚内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阚洪涛突如其来的重病,让阚肖两家的矛盾彻底爆发了。
不曾露面的妻子
家人为了给阚洪涛治病,前后总计花了将近40万,而岳父肖金龙只同意出2万元钱,之后便不再出钱。阚洪涛认为妻子肖兰兰既不出钱,又不来照顾自己,便委托哥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妻子肖兰兰在自己患严重疾病时将其遗弃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双方各执一词。阚家人说肖兰兰遗弃重病丈夫,而肖兰兰则说是阚家人不让她去照顾阚洪涛。
警方通过询问知情人得知,原来,肖家曾提出让肖兰兰照顾女婿阚洪涛,但阚家人担心夫妻关系不好会影响阚洪涛的治疗,就回绝了。后来阚洪涛又想让妻子肖兰兰去照顾他,但肖兰兰以要开店还贷款为由,就没有去照顾阚洪涛。
最终,当地警方做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肖兰兰处以警告。
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
阚洪涛病倒之后,哥哥阚晓华以借款的名义帮他垫付了20万医疗费。除此之外,阚晓华称弟弟阚洪涛当初接手丰领大药房时,还从他这借了6万元,这两笔借款均有借条。因阚洪涛身患重病,无力还款,他的妻子肖兰兰对此事又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哥哥阚晓华只能将弟弟和弟媳一起告上法庭索要借款。
法庭上, 阚洪涛称这两笔借款是真实的,他们应该偿还。
而肖兰兰则对两笔借款提出了反驳意见,第一,肖兰兰不认可阚洪涛20万治疗费用中的某些花销,比如给医生和护士的红包共32900元;第二,她表示对那笔6万元的借款并不知情;第三,6元万的借条和20万元的借条字迹明显不同,再根据借条上的字迹清晰度,肖兰兰认为这张6万元的借条是后补的,向法庭申请鉴定该借条笔迹的形成时间,但因无法提供鉴定所需检材,鉴定机构退回了鉴定申请。
最终,承办法官认为医疗费中给医生、护士的红包支出共32900元,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予确认。法院判决阚洪涛、肖兰兰向哥哥阚晓华偿还借款250935.14元。
此后没多久,哥哥阚晓华又拿着一个5万多的借条,将弟弟阚洪涛和弟媳肖兰兰第二次告上法庭。这5万多的借款主要包括阚洪涛的后期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以及租车前往北京看病的往返车费。
由于阚洪涛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只能租车前往北京看病,往返车费7000多元。阚洪涛的岳父肖金龙则以非法营运为由将所租车辆的车主投诉到了当地的运管部门,结果车主还被罚了钱。
但承办法官认为,非法营运并不影响租车看病的事实,这笔钱是合理的支出,应该予以确认。当地法院又对哥哥阚晓华的第二次诉讼做出判决,判阚洪涛和肖兰兰向阚晓华偿还借款49796.74元。
对于肖兰兰来说,两起官司,两次败诉。
第三次对簿公堂
可没想到,不久之后阚家人又将肖兰兰第三次告上了法庭,这一次状告她的人是阚洪涛的父亲阚学斌。原因是阚洪涛转接药房时因资金缺口,向父亲借了5万元钱,现在阚肖两家闹得很僵,父亲阚学斌决定要回这5万元钱,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儿子阚洪涛和儿媳肖兰兰告上了法庭。法庭举证阶段,阚洪涛的父亲阚学斌提供了相关借条和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据。
但肖兰兰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这是阚家设的一个圈套。首先,阚洪涛因资金短缺分别向哥哥借款6万元,向父亲借款5万元,并且都打了借条,两张借条落款前后相差一天,但笔迹明显不一致,一个写的是大写的“萬圆”,另一个写的是小写的“万元”,2012年的“2”字也不一样。
其次,肖兰兰回忆,当初转接药房时资金缺口也就五六万元,没必要借两次款。因此,肖兰兰质疑其中一张借条是假的。
另外,肖兰兰认为,丈夫阚洪涛曾让她父亲签的《声明》中已经明确丰领大药房是由阚洪涛个人借债收购而来的,因此发生的借款不能算成夫妻共同债务。但阚洪涛则表示,当初接手丰领大药房是夫妻二人共同投资,并且药房经营的收益都用于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这笔借款当属夫妻共同债务。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需要提供“阚洪涛听写借条内容字迹5遍”,由于阚洪涛重病后丧失了写字能力,无法提供检材,鉴定机构做了退卷处理。同时,承办法官认为在被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声明》内容属于内部约定,并不产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因此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决阚洪涛和肖兰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阚学斌偿还借款5万元以及利息。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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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如果当时阚洪涛的家人没有照顾他,肖兰兰也不去照顾,这个事情是不是就严重了?
A1:
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需要对年老、年幼,或者得了疾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供养、扶养。如果是情节恶劣的话,比如因为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被扶养人流离失所、沿街乞讨,或者导致被扶养人重伤或死亡,则定性为遗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2:
肖兰兰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吗?如果夫妻一方患重病,能以婚姻破裂为由来申诉离婚吗?
A2:
本案中,阚洪涛和岳父曾签有一份《声明》,这可以从侧面反映阚洪涛和肖兰兰的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出现了问题,当妻子肖兰兰提出对重病的阚洪涛进行看护,但是被拒绝了,这就很难界定她这属于遗弃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判断标准就是感情破裂,至于说一方是不是得了重病,并不是主要判断标准。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那么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确实有困难,那在财产分割上要给困难一方进行帮助。
Q3:
阚洪涛的岳父肖金龙认为这份《声明》是阚洪涛打印好让他签字的,那么这份《声明》能算是分家析产的协议吗?
A3:
因为阚洪涛夫妇还没有离婚,所以这份《声明》不属于分家析产的协议,但它属于婚内约定财产归属。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可以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归共同所有。本案中一个药店归女方经营和收益,另一个药店归男方经营和收益,这就涉及到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属于婚内约定财产。根据《民法总则》第161条的规定,婚内约定财产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由岳父和女婿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Q4:
现在有两张借条,一张是5万,一张是6万,现实中是两张都认,还是只认一张呢?
A4:
按照现有的证据来看,阚洪涛的父亲出具的5万元钱的借条应该是能够成立的,签字笔迹和转账来往,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阚洪涛的哥哥只出具了一张6万元钱的借条,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一张借条,但是没有资金来往作为辅证的话,这个借条算作孤证,不足以认定为发生借款关系。当初实际资金缺口为五六万元钱,所以说那张5万元钱的借条成立,而这6万元钱的借条作为孤证应该是不能得到认定的。
逃避冲突
不是婚姻危机的解药
实习编辑 | 张鑫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被“遗弃”的丈夫》
记者 | 刘文臣 杨帆 郭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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