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莫名成为第三者,被贴“小字报”,损坏了名誉,维权近六年她收到了致歉声明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从今以后
我不想跟这个人有任何瓜葛
宁愿失恋不想失礼
六年前,一个电话,让王女士意识到:自己“被小三了”。她发现网恋奔现的现任男友竟然正同时和两个女人交往。电话那头的她自称姓黄,是李凯(化名)交往四年的女朋友,两人同居,已有结婚的打算。
事已至此,王女士向李凯提出分手,黯然心碎的她眼睁睁地看着李凯和黄女士结婚了。
小字报风波
然而几个月后,因为和同一个男人的复杂感情关系,两个女人又阴差阳错地纠缠在一起。据李凯妻子说,她收到了一张匿名照片。更蹊跷的是,照片上的人正是她自己——这居然是一张她的半身裸照。她坚称照片是被人修改过的,并不是一张普通照片。而且,她认为这封丑陋的邮件必然是王女士在背后捣鬼。她相信,王女士企图通过败坏名声的方式来骚扰她,抢走她的丈夫。不过这一切仅仅是猜测,真相究竟如何,除了当事人没有人知道。
不久后的一天,王女士出门上班,发现许多人都盯着电梯里的一张小字报看。她上前一瞧,错愕不已,小字报上写着王女士的名字,更把她的照片赫赫然贴在上面,说她“喜欢偷拍别人把照片p成艳照,喜欢勾引诈骗男人”。王女士带着烦闷的心情工作一天后下班,又发现这些小字报竟已遍布楼梯口、小区电线杆和公告栏。王女士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是李凯妻子为了报复自己而做这件事,于是王女士想让她出来说个明白,但几次三番都遭到了拒绝。
无巧不成书,一天,住得挺近的两人在公交站台相遇,“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红着红着就带动身体,两人激烈扭打起来。两人都报了警,在派出所里,王女士认定小字报就是李凯妻子所贴,而李凯妻子矢口否认,疾言这都是王女士自编自导的,但两人都无法证明自己的说辞。
就在此时,派出所接到新的报案,报案人杨明伟拿来的正是印有王女士照片的小字报,称这些小字报是从他姑姑的包中发现的。后来老人指认黄某(李凯妻子)指使她张贴小字报,称黄某前前后后共给她1200元报酬。
意料之外的败诉
有了证人,王女士信心十足,决定起诉李凯妻子,她说自己就是想要一个道歉。没想到一审中她却败诉了。
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有两份:一是小区的证明,证明小字报确为老人所张贴。二是老人在派出所的口供,老人的口供中提到了黄女士和她联系的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是手机号码、一个是座机号码。老人在开庭当天未出庭,但委托自己的律师提交了当时与黄女士联系的电话,不巧的是,这部电话当时被摔坏,无法提取通话记录。
而黄女士的证据是一份由电信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记录显示:2012年4月至2013年底,黄女士手机及单位电话号码与老人的号码没有往来。
这让王女士瞠目结舌,王女士的律师为焦头烂额的她理清思路。王女士的律师认为这份通话记录不可信,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按照电信客服的回复,以个人名义无法调取六个月前的通话记录,且这份通话记录上也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说明黄女士的通话记录是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其次,李凯妻子声称可以提供通话记录的电子文档,而“可以提供电子文档“就难以保证数据是原始的。
于是,法院给电信公司发函求证通话记录的真伪,可电信公司的回函也称通话记录并未被篡改。原告王女士的证据被法院认定有瑕疵,所以她一审败诉。
王女士愤懑不平,自己的委屈无处宣泄反要负担诉讼费用,更重要的是,她该如何面对自己名声的持续被败坏?
不合时宜的拖延症
心有不甘,王女士继续上诉。王女士找老人要到手机,要求鉴定,数据恢复后出现关键证据——老人手机中有两条与李凯妻子使用的电话号码的通话记录。李凯妻子对鉴定结果表示怀疑,但在二审中没有再提供新的证据。王女士的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据优势,二审合议庭认为侵害人一方确实存在唆使他人侵害被侵害人名誉权的行为,王女士终于在二审胜诉。
王女士要求李凯妻子在《南国早报》上公开道歉,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李凯妻子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王女士的噩梦终于快要结束。
正在王女士长舒一口气时,李凯妻子却犯起了拖延症,重又把她逼急。判决生效,李凯妻子仍旧不服,心里很不舒服,拖着不想理这件事,但是拖得越久,王女士心里的愤怒便烧得越旺,终于,王女士忍无可忍,她直奔李凯妻子的办公室大打出手。
来之不易的致歉声明
由于李凯妻子迟迟不履行判决结果,江南法院执行法官找到了她。她终于决定登报道歉,缴纳了5000元登报费用。然而,王女士和李凯妻子又产生了分歧。道歉字数该有多少?道歉内容包括哪些?事情细节该陈述到什么程度?王女士要求的刊登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能实现吗?纷纷扰扰之后,最终,李凯妻子按照法院审定的版本来登报致歉。
历经六年,尘埃落定,王女士终于等到了这份致歉声明。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现在有很多诉讼,都牵扯到名誉权的侵犯,关于名誉权的案件有什么特点?
A1:
我们所说的名誉权,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社会评价的一种权利。那么名誉权保护,就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不人为降低。能够使一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就叫诽谤、侮辱、侵害名誉权。
Q2:
在审理方面一般会要求原告方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
A2:
按照我们现在一般的要求,原告方起码要证明:第一,对方说的这件事情是不属实的;第二,这个不属实的言论已经公开了,也就是使第三人知道了,这个很重要,这个是判断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第三,被告人至少有过失,故意当然构成侵权,但即使是过失也构成侵权;第四是被告人没有免责的特权,比方说我是领导,批评你,这就不算,我是媒体,我报道你的一些事情,这也不算,这就是我有特权。其实最重要的是讲前面三个要件。
编辑 | 张诗逸(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登在报上的声明》
记者 | 李思源、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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