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严重糖尿病,姐夫欠巨额赌债跑了,他们的小女儿才10岁,能过继到我名下抚养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她才10岁啊
小小年纪就要经历这些……
亲姐严重糖尿病无力工作
姐夫因为赌博卖掉所有资产
欠下大笔债务后还跑了
他们年仅10岁的三女儿将无人照顾……
我想把亲姐的三女儿过继到我名下抚养
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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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亲姐家有三个子女,老大、老二已成年,第三个女儿才10岁,我姐的丈夫因为赌博卖掉所有资产,还欠下大笔债务,因此二人离婚后男方不见踪影了。女方患严重糖尿病,无职业,无能力抚养子女。我想把她的第三个女儿过继到我名下抚养。可以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如何办理手续?我本人已婚,有一个子女。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目前不符合收养你亲姐女儿的资格要求。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这一要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你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目前你不符合收养你亲姐女儿的资格要求。当然,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在送养条件方面,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你亲姐家女儿不满十四周岁,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符合被收养的条件。针对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于男方下落不明,你亲姐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送养。但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提交另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据,该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为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
Q2
我的邻居在公共敞开式外廊的护栏上私自加装窗户,影响我所有房间的通风。房管局说难以鉴定是侵占公共空间。邻居说担心地面有雨才安装,但是窗户已经在他防盗门外面,占用公摊面积。通风对我家确实很重要,要不是当时买的时候开发商说不允许装我也不会买这里。我可以去法院以侵占公共区域违反《物权法》的理由要求拆除它吗?
A2:
你好,针对邻居在公共敞开式外廊的护栏上私自加装窗户,你可以直接和业主协商,同时要求物业予以出面协商,讲明相应的法律关系。若协商未果,建议你去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由当地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若协调无关,建议你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途径有两种方式,供你选择。
你可以以侵犯公共区域违反《物权法》为由提起诉讼,需要判定侵占区域是否属于公共空间。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敞开式外廊有较大可能为公共空间。在举证方面,你可以提交你的房产证、以及楼层平面图供法院结合相关规定,综合考量。
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邻居私自加装窗户影响了你的通风等相邻权益,你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在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后,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通风权是否受影响,你可以委托鉴定部门对你的房屋通风等情况请进行鉴定。
3
Q3
我在A厂上班,做维修工,被派遣到B厂维修,维修过程中B厂维修工操作失误,导致我上面牙齿断了两颗,请问这可以评伤残吗?大概是几级?还有,B厂有责任吗?A厂没有给我买工伤保险,劳动局要我去找A厂老板补缴保险,我问A厂老板,他就说没厂名买不了保险,请问我该怎么办才好?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由于A厂属于未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劳动者与其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佣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只有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后,才是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你主张工伤保险等权益于法无据,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针对你遭受人身伤害的事实,建议你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予以解决。
针对B厂员工操作失误侵权的事宜,如果该员工过失致人侵害的话,由雇主即B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该员工和B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员工追偿。
至于A厂和B厂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A厂和B厂在责任承担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诉讼方式上,你可以单独起诉A厂,也可以单独起诉B厂,A厂超过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B厂进行追偿。同时你可以将A、B厂列为共同被告,由人民法院判定双方承担责任的份额。
至于伤残等级,建议你委托鉴定机构在起诉前予以鉴定。
4
Q4
我是一名公立幼儿园老师,但目前身份是代教。我想问一下作为代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目前来说我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却缴纳了200元的类似于押金的钱,之前是试用期还是代教都是园长一句话的事……所以我想幼儿园这样做是正确的吗?
A4: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幼儿园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由于公立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双方签订协议后建立了人事关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即双方因履行前述合同产生的争议,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未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之规定,幼儿园与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你具体的职位。至于押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幼儿园向你收取押金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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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修理店员工开着我的车(我坐车上)去试车,和另一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判定对方主责,员工次责,我无责,车已推定全损。请问:1、4S店的拆检评估服务费和车辆购置税等重置费用,能否要求两方赔偿?2、我没付款,修理厂没开单据,有什么不利?3、员工说我让开的车,也需要承担责任,请问是这样吗?
A5: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汽车已经推定全损的情况下,需要计算车辆重置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由相关侵权责任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关于如何确定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得出的价格只是你可以购买到车辆所要支出的基本对价,除此之外为了使你对该车辆有最终拥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益,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其他必要的费用,所以针对购买车辆需要支付车辆购置税等问题,应按照责任事故比例由侵权人承担。至于4S的拆检评估服务费也应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比例由侵权人承担。
修理厂的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开着你的车去试车,一般来说可以推断修理厂与你之间存在或者将要达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员工基于此才会去试车。因此你未付款、修理厂未开单据,属于你们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内容,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会造成影响。同时你让该员工开车去试车是正常行为,对车辆的全损不具有过错,且车辆并不在你的实际控制之下,你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感谢值班律师:
王有银 (北京)
封面来源@视觉中国
我爱故我在
实习小编 | 张诗逸
法务 | 王莹莹、李一璇(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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