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公司有赔偿责任吗?|有声普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案例
老王是某公司聘用的安保人员,公司组织了一场跳绳比赛,比赛当天他所在部门参赛选手突然有事不能参加。作为部门的老大哥,在别人怂恿+一腔热血下,老王自告奋勇报名要参加比赛。老王长期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他没在意;老王临时找别人借了双鞋子,尺寸不太合适,他也没在意。结果比赛中,老王因鞋子不合脚摔倒受伤。老王想,自己是参加公司的活动受伤的,如今动手术花了巨额费用,不找公司赔找谁赔?
01
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担的责跑不了
从法律层面上讲,公司的说法显然有“甩锅”的嫌疑。针对此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仔细揣摩,会发现这是一款无其他条件限制、非常确定地认定赔偿主体的法条。用法律名词来说,“该条款对雇主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呢?简单来说,就是不把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他承担民事责任的要素条件。只要他的行为损害了别人的民事权益,法律又规定他应当承担责任,那么不管他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等情节,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一原则太有“威慑力”,所以哪些行为适用这一原则,法条都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比如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等等。而对于雇主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加强雇主的风险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的发生。当雇员为雇主带来效益后,雇主应当承担雇佣活动中产生的风险,除非雇员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责任会适当减轻,否则风险将不能转移到雇员身上。
在这个故事中,显然公司说出了事“只能怪老王自己”这个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该担的责是跑不了的。
02
过失相抵原则,自身也要担责
老王有过错,需要自负一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原则被称为过失相抵原则,是秉承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而制定的一种制度。
故事中,可否适用该原则主要取决于老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老王确定没有故意的主观态度,那他有没有过失呢?显然是有的。老王明知自己年纪较大,患有比较严重的骨质疏松,仍主动顶替缺席员工参赛,本身就为损害结果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加之其在比赛前穿了一双不合脚的鞋子,未及时完善运动装备就投入到剧烈运动中,导致跳绳下落时摔伤。
作为一个年过半百的中年人,老王应该知晓在剧烈运动中鞋子不适脚会引发高概率的摔伤事件,稍加注意就可避免摔伤的发生,但他却忽视了这种风险,构成重大过失。最终,法院适用了过失相抵原则,发挥自由裁量权酌定公司赔偿责任比例为80%,剩下的费用由老王本人自行承担。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 周宇驰(西安高速交警)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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