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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高管离职自立门户被判赔260万,违反竞业限制! | 案例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为保护商业秘密,降低核心员工跳槽率,许多掌握高精尖技术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如此,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到竞争企业工作或创立竞争企业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遭遇如此情形,用人单位往往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核心高管离职创立竞争企业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
双重“打击”,核心高管离职又创立多家竞争企业
百度为何会对林海索赔高额违约金?
原来,百度公司地图项目事业部掌握着百度公司近年来的重点投入项目——高精地图和无人车研发的核心技术,林海是该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百度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林海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林海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林海离职后,百度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然而不久,林海就创办了多家企业,进行高精地图项目开发。
对簿公堂,双方是否存在竞业关系成关键
百度公司认为:
高精地图和无人车项目是百度公司重点投入项目。林海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后设立多家竞争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林海则认为:
即使海林上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认定其实际经营的业务涵盖了高精地图业务,不足以认定其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海林上海公司未实际经营,未生产产品,未对外提供服务,未聘用雇员。百度公司实际损失仅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其请求以该损失的30%调整违约金
经营范围重合,百度前高管被判赔260万
文:李丹阳
图:@视觉中国
编辑 | 廖晓梅(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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