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不交社保,发生工伤后公司需要担责吗?| 案例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
公司每月支付补贴
虽不合法
但双方很和谐
然而员工发生工伤后
这种平衡还能继续吗?
2017年2月27日,杜大宝(化名)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起至2018年2月止。2017年5月,杜大宝向电力公司提交了一份《南京电力工资补助申请表》,申请原因栏注明“由于员工杜大宝自愿放弃公司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含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公司每月工资中给予发放保险补贴200元”。
2017年6月,杜大宝在工作中受伤。2017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杜大宝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2月,杜大宝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然而,电力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为由,拒绝承担杜大宝关于工伤的赔偿费用。
2019年3月,杜大宝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电力公司需支付7.3万余元费用。同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杜大宝各项费用总计6.8万余元。电力公司不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
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无法逃避,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约定写进劳动合同中,或双方私下签订不缴社会保险的协议。虽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杜大宝遭受事故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文章来源:溧水法院
编辑 | 王琳(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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