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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不交社保,发生工伤后公司需要担责吗?| 案例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

公司每月支付补贴

虽不合法

但双方很和谐

然而员工发生工伤后

这种平衡还能继续吗?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7日,杜大宝(化名)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起至2018年2月止。2017年5月,杜大宝向电力公司提交了一份《南京电力工资补助申请表》,申请原因栏注明“由于员工杜大宝自愿放弃公司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含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公司每月工资中给予发放保险补贴200元”。


2017年6月,杜大宝在工作中受伤。2017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杜大宝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12月,杜大宝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然而,电力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为由,拒绝承担杜大宝关于工伤的赔偿费用。


2019年3月,杜大宝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电力公司需支付7.3万余元费用。同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杜大宝各项费用总计6.8万余元。电力公司不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原告电力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因被告自身原因无需原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领取固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告认为,被告工伤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资金补偿待遇根本原因是被告主观上想领取每月的社保补贴所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利后果。


被告杜大宝则辩称,仲裁委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电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杜大宝工伤保险待遇65069元。


法官说法


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无法逃避,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约定写进劳动合同中,或双方私下签订不缴社会保险的协议。虽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杜大宝遭受事故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日常生产活动既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也受劳动法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畴,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标准,否则此约定将会受到“约定不破法定”的原则而导致无效。

对于劳动者来说,由于劳动者处于相对经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进行谈判、主张公平等方面无法真正意义上达到平等,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的一种态度。

对于企业来说,认为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了企业的利润,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与员工私下签订约定,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只会为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


文章来源:溧水法院


编辑 | 王琳(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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