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筑外墙粉刷层脱落砸坏车辆,谁该为此负责?
车辆好好停在车位上
却有东西“从天而降”
将其砸坏
该找谁赔偿呢?
外墙脱落,砸坏车顶
李某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的某住宅,小区3幢楼房共有业主106户,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8月7日下午,李某将他的小型轿车停放于该小区内的车位上。当天下午,该车的车顶被楼上脱落的抹灰块砸到受损。李某与物业公司的人员观察后认为,这个脱落的抹灰块,是梁某家飘窗外墙面的粉刷表层,于是他们来到梁某家,因梁某的妻子黄某自已一人在家,无法确定脱落物的具体脱落位置,当场不予确认。
三方均需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车辆的损失,经鉴定评估为10503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0%,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费6302元;被告小区3幢的全体业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 105户业主(以户为单位)每户赔偿原告李某损失费29.73元;原告应承担损失的10%,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涉案的致损物是否属于梁某、黄某房屋专有部分,被告梁某、黄某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原、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可确定:涉案脱落物的脱落位置在被告梁某户住宅的卧室飘窗外面,是飘窗外墙面的粉刷表层,并没有登记在梁某的不动产权证内,因此,涉案脱落物不属于梁某户房屋的专有部分,应该属于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管理及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大楼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
被告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与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司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案中,被告物业公司虽然已在小区内张贴了安全警示,提醒小区业主们注意高空坠落物,但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服务义务,不能有效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房屋外墙面出现裂缝、翻翘,甚至脱落,最终造成小区内住宅楼房的外墙面抹灰层脱落而砸坏了停放在地面车位上的汽车。
事故发生后,在原告因无法确认事故责任人而拒绝移动车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车损进一步扩大。为此,物业公司应该对涉案脱落物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而形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追加的业主们是否为该案适格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虽然已委托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住宅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等的维修、养护,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参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仍然要履行审批及监督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工作的义务。
因此,对涉案脱落物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而形成的损失,业主委员会依约定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由推选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们共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该住宅小区3幢的全体业主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
原告应否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服从被告物业公司的劝告,拒绝转移受损车辆到他处停放,终致发生二次事故,致使车损进一步扩大,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小区建筑外墙脱落造成地上物品受损或人受伤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希望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案为鉴,应当积极、主动地排除安全隐患,对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文章来源:公众号@广西高院
编辑 | 陈奕鑫(实习)维护 | 张子亮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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