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立遗嘱,只留下40年前的分家协议,因房产分配问题,四名子女对簿公堂……
子女为争遗产“撕破脸”
想想就闹心
不妨未雨绸缪
提前订立有效遗嘱
把遗产的去处安排妥当
四子女对房产分配意见不一
法院: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
法官提醒:应避免订立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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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遗嘱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才能生效,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提前了解不同类型的遗嘱需要符合的法定形式,切记要摒弃诸如“女儿无权继承”“妻子无需签字”的错误思想,避免订立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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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协商原则和告知原则,遗嘱人在世时可以通过召集家庭会议等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子女,并听取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对家庭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或形成由各方签字的文字材料。尽量避免剥夺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女的知情权,不告知相关分配内容。这种错误的做法容易在遗嘱人去世后,激发子女间的矛盾。
案件延伸
1、分家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分家协议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常见,但是法律上对其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因此产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分割内容来认定分家协议的性质,确定裁判依据。
一般来说,分家协议会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将子女自己的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并通过分家协议进行确认;二是将父母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并通过分家协议进行确认。当父母通过分家协议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分配给子女时,又可以根据分配行为的性质将分家行为分为两类:赠与型和遗嘱型。
其中,赠与型分家是指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交付财产后父母不再享有财产权利;遗嘱型分家则是指父母在分家协议中表达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意向,通常表达为“某某财产在我百年之后归某某子女”,此种类型的分家,所涉财产在父母生前仍归父母所有。父母生前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遗嘱内容,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如果分家协议具备遗嘱性质,还应当注意该分家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件,那么分家协议也无法作为遗嘱生效。
2、继承发生前,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发生非因继承人原因的形态变化,是否影响原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遗嘱人可有两种方式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明示撤回,如遗嘱人再行订立新的遗嘱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修改,以及默示撤回,如遗嘱人生前实施的相关民事行为否定或变更了原遗嘱的内容。
编辑 | 黄琬祺(实习)维护 | 张子亮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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