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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好意同乘 二死四伤的交通事故索赔案法院怎么判?

钱浩明 案件聚焦 2022-05-15


一众好友相约出游,其中一人主动提供车辆,免费搭载大家前往,中途出了交通事故,有人伤亡,后续索赔怎么办?开车人一片好心,过度苛责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可是死伤者家属的损失又切实存在。这种局面,往往让当事各方左右为难。今天下午,崇明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对一起二死四伤的交通事故索赔案做出判决。


 2021年2月24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原告方是死者徐先生的儿子 ,而被告有三方,被告一黄先生,被告二韩先生,以及被告三某保险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项是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4790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黄先生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其他六名朋友,去启东某农家乐聚餐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 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与开另一辆车的被告二韩先生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后果很严重,黄先生车上二死四伤,死者之一就是原告的父亲徐先生。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先生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对于徐先生家属的索赔,黄先生表示认可,但是他认为他出于好意,搭载朋友出游的行为,是属于民法典好意同车的范畴,希望法庭予以考虑。那么,黄先生的行为,法庭是怎么认定的呢?


崇明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本案当中黄某完全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

经过崇明法院合议庭讨论,鉴于黄某好意同乘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减少黄某五万元赔偿款。


今天下午,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徐某死亡赔偿金644828元。


民法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助行为当然属于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搭乘汽车是非常普遍的行为,不必过分纠结,但是对于对方有喝酒、无证、精神状态不稳定等情形时,搭乘者仍然需要规避诸如此类的风险。



END



小编丨王雪

视频丨赵祎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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