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法师|河对岸有人“狮子吼”归谁管?环保、公安还是法院?
如今,公园绿地,随处可见进行体育锻炼的人群,锻炼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晨跑晨练,健身瑜伽,打拳跳舞,只要方式合适(像拉着树枝练单杠的,那肯定就不合适了是吧),不要打扰到别人(广场舞音响外放之类的那肯定也是不行的),现在可都是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的。
(网络配图)
不过
焦焦刚刚还听说了一种
“新鲜”的锻炼方式:
晨吼晨叫
据住在苏州河畔的居民反映,大概从两年前开始,有人通过放声吼叫的方式,来锻炼身体,时间一长居然还成了规模,如今已经发展到了五六个人一起“练功”的地步,声波在小区周边绵延不绝,持续时间至少1小时以上。
本来焦焦还觉得,就是叫一叫嘛,能有多响呢?自己吼娃的时候,可是没几下嗓子就哑了,不过看了居民们录的视频,那是焦焦想得太简单了。
轮船马达声都盖不住”大合唱“版“狮子吼”
想象一下,老清老早还在床上赖着,然后窗外就传来这样一段段的“狮子吼”,这日子可怎么过?原本住在苏州河畔,那是绿植环绕,水景宜人,被这么一来,连日常生活生活的安宁可都没法保证了。
不过,这样连轮船马达都盖不过去的“狮子吼”声,已经算是噪音扰民了吧?为啥就没有人来管一管呢?
在小区的业主群里,有业主说,已经打过12345投诉了,但是回复说,那是小区外的公共区域,没有责任单位,只能张贴告示。
不过焦焦总觉得
这样的说法好想有点问题
前两年广场舞扰民的事情也挺多,好多也是在小区外的公共区域发生的,今年1月1日刚刚实施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就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倡导公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培养健身技能,养成运动习惯。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等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动举办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活动有序开展。
虽然“狮子吼”这种锻炼方式比较另类,据说也未必有啥好处,但是如今成群结队,是不是也应该遵循《条例》相关规定,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呢?从条例的规定来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都有管理的义务嘛。
除此之外,对于噪声的问题,也不是没有管理单位的。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沪府令94号)规定得很清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看来,这些部门也都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哦。
而且,里面还规定了受到噪声污染影响的市民,进行投诉举报的渠道:
第十四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所以,居民们在保留证据之后,可以直接向环保、公安来投诉举报哦。那要是还是没用呢?
首先,要是有人不作为,比如说都没调查,直接说找不到人啊,没法处理啊,可以对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行政责任)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要是还没有结果,那就只能自力更生了。
沪府令94号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十条(侵权责任)
受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上法院,那就需要准备更多的证据,比如说,首先就要搞清楚究竟是谁在“狮子吼”,还要获得对方的身份信息,提供对方制造噪音超过法律允许范围的证据等等,要居民自行打官司,那难度是相当大,何况今天告了这个,明天来了那个,感觉治标不治本。
不过焦焦的同事倒是说了一个新思路,照道理,像这样的噪音扰民行为,不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公安机关都应该进行监管,居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这些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赔偿损失或者对不作为的人员进行处理。
不知道大家还有什么好办法吗?
2021/4/11 本期老法师
沈雪颖
《案件聚焦》主编
作者丨沈雪颖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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