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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七条 境内投保
第七条 境内投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实用解读
采取境内投保原则,既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保险赔付,也有利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利于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业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保险相对人的权利。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关于境内的概念,可参考保险法第三条的解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我国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境内保险,主要是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财产保险,以及被保险人主要在境内活动的人身保险。
境内的保险公司,是指经我国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我国开展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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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