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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八条 分业经营
第八条 分业经营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用解读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均属于金融业务。现阶段,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总体不强,如果允许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会增大风险控制难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同采取金融业不同业务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分业经营,是指某一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分业经营,代理业务不在此限。例如,银行可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代售保险产品,该行为不构成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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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